秘鲁投资指南
秘鲁概览
秘鲁拥有3435万人口,以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地理位置而著称。近年来,秘鲁经济持续增长,2025年第三季度GDP增长3.3%,过去四个季度累计增幅达到3.7%。2024年,秘鲁成为拉丁美洲外国直接投资(FDI)增长最快的国家,增幅达56.7%,主要得益于矿业、基础设施和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秘鲁在国家机构现代化和改善监管环境方面采取了坚定举措,2024年在全球数字政府发展领域取得了卓越成绩。此外,秘鲁经济与财政部推行了“去监管冲击”计划,旨在简化程序、消除壁垒并激发经济活力。
促进私人投资
秘鲁通过多种机制和激励措施促进私人投资,包括工程换税模式(Obras por Impuestos或OxI)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s)。工程换税模式允许私营企业融资并实施公共投资项目,以换取用于抵扣其应缴纳的第三类所得税负债的抵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通过长期合同构建,用于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的提供等项目。秘鲁宪法保障国内外投资,确保所有投资者在平等条件下开展活动,并提供法律稳定协议等保障措施。
企业
秘鲁最常见的公司类型为股份公司(SA)和有限责任商业公司(SRL),两者均以其全部现有和将来的财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股东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股份公司分为普通股份有限公司(SA.)、封闭型股份有限公司(SAC.)和开放型股份有限公司(SAA.),其中股份转让通常不受限制。有限责任商业公司(SRL.)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或多于二十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负个人责任,但转让股权必须通过公证文书进行,并在公共登记处登记。秘鲁还存在其他公司类型,如简化型封闭股份有限公司(SACS.)、有限合伙公司(sociedad en comandita)等。
金融
秘鲁的担保交易领域经历了重大变革,由SUNARP管理的动产担保信息系统(SIGM)电子平台已大幅推动了动产担保权的登记与公示方式的现代化。金融科技是秘鲁增长最快的金融科技市场之一,得益于不断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灵活的监管框架,以及消费者和中小微企业日益增长的需求。秘鲁尚未制定一部针对金融科技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而是根据金融科技公司具体的业务活动制定了各种规则。
税务
秘鲁的税收体系较为复杂,包括所得税、一般销售税(IGV)、主要市政税(如不动产税、不动产转让税)和其他税(如选择性消费税、金融交易税、暂时性净资产税)。秘鲁居民企业的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外国公司在秘鲁设立的分公司、代理、常设机构产生的、来源于秘鲁境内的收入;外国注册的法人实体取得的来源于秘鲁境内的收入,均需缴纳所得税。秘鲁已经与多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并已生效的MLI将修改秘鲁签署的部分DTA。
竞争
秘鲁主要通过《竞争法》促进并监督自由竞争,该法适用于在市场上提供或需要商品或服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实体,以及其代表、雇员、行业协会等主体。INDECOPI负责对反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控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与处罚。反竞争行为包括价格固定、市场或客户划分以及串通投标等,一经认定将受到罚款并命令采取纠正措施。经营者集中控制立法旨在促进有效竞争与市场经济效率,以造福消费者。
劳动就业
秘鲁劳动法规定了多种临时性的事由,使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具有合法性,例如临时核心活动、长期或临时辅助活动、长期或临时专业活动等。秘鲁企业可以通过分包(主要是劳务中介和外包)来优化生产流程并适应市场需求。秘鲁劳动法规定了多种法定福利和待遇,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长、家庭津贴、法定奖金、工龄补助(CTS)和利润分享等。秘鲁劳动法规定了以下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自然人的雇主或员工死亡、劳动者自愿辞职或提前自愿退休、完成工作或者服务、满足终止条件或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届满、雇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完全且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正常退休、正当原因解雇、因客观原因终止等。
数据保护
秘鲁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个人数据保护法》(LPDP)以及由第016-2024-JUS号最高法令批准的实施条例。秘鲁司法部下属的国家个人数据保护局负责监督LPDP及其条例的实施。《个人数据保护法》适用在秘鲁境内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包括存储或将存储在公共和私人管理的个人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库的所有者的义务包括在国家保护个人数据登记处登记个人数据库的创建、修改和取消并报告数据跨境流动、取得个人数据主体的事先、知情、明确的同意以处理及传输个人数据等。
政府采购
秘鲁的政府采购法律奠定了宪法基础,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实体在使用公共资金或资源时,都必须遵循特殊的公开招标制度。《秘鲁政治宪法》第76条为秘鲁政府采购法律奠定了宪法基础,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实体在使用公共资金或资源时,都必须遵循特殊的公开招标制度。国家实体进行的工程、商品和服务的采购的一般性规定见于第32069号法律《政府采购法》(Ley General de Contrataciones Públicas, LGCP)及其规章。
环境
秘鲁的环境立法相对较新,其环境立法的基石是第28611号《环境总法》。秘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缔约方,已建立并强化了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与制度框架。《气候变化框架法》(第30754号法)确立了协调与实施公共政策的原则、方法与一般规定,旨在确保对气候变化适应与减缓措施进行全面、参与式且透明的管理。
自然资源
在秘鲁,所有自然资源属于民族整体所有,并由国家代表行使所有权。国家有权通过特许向个人授予开采和利用该等资源的权利,前提是受益人遵守其活动所适用的一切义务。《1992年通用矿业法》是秘鲁规范矿业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选冶加工及销售等活动,但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秘鲁设有四类矿业特许,每一类对应并规范一项特定的矿业活动。秘鲁的电力市场有以下特征:存在一个技术系统运营商,即国家互联系统(SEIN),它同时还管理电力现货市场;秘鲁政府积极促进私人投资;确立开放接入原则;在秘鲁的电力市场中,公司可以自主设定向自由用户(即非公共客户)供电的电力和能源的价格。当公司向公共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则受一定管制价格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