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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31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司代码:60067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熊记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书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帅宏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16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V20160288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6>中国贸促京字第010261号)及《仲裁申请书》,国际经贸仲裁委受理了申请人DURALITEENGINEERING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就四川金顶与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于1991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进程中,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本次仲裁,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018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423,000元,由申请人承担84,600元,被申请人承担338,400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38,40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三)本案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84,0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该审计费用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缴。(四)本案被申请人选定翁国民仲裁员产生的实际费用人民币1,562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该实际费用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缴,抵扣后余款人民币13,438元,由仲裁委员会退回被申请人。以上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19年6月13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9)川11执178号《执行通知书》和(2019)川11执178号《报告财产令》,本次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如下。1、《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公司与迪力工程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迪力工程于2019年6月5日向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山中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公司按(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2、《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乐山中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迪力工程与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公司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乐山中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 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乐山中院补充报告。 2019年6月,公司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该500万元违约金属于起诉人破产重整一案中的普通债权;确认迪力公司应按起诉人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条件行使对起诉人的上述债权(清偿额为1064000元)。乐山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裁定(2019)川11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不予受理。2019年7月,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乐山中院(2019)川11民初75号民事裁定,裁定乐山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公司提起的诉讼。2020年3月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四川金顶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于2019年6月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上述异议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2019年12月,公司再次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冻结或划拨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变更为冻结或划拨1,402,400元银行存款,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项执行异议。2020年5月27日公司山中院(2020)川1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四川金顶的异议申请。目前,公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述仲裁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6-032、040号,临2018-038号,临2019-021号,临2020-010、035号公告。 2、2016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烟台福山法院(2016)鲁06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烟台福山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顶公司与被告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依法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第三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顶公司追偿款6,370,029.40元,同时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金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3月23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2017)鲁06民终11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传票》,烟台中院已接到公司诉烟台市第三水泥厂追偿权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起诉条件,法院决定立案审理。2017年4月28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2017)鲁06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金顶公司负担。 2019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1执542号《执行决定书》和(2019)鲁0611执5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烟台市第三水泥厂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规定报告财产,决定将烟台市第三水泥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被执行人烟台市第三水泥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6-031、077号,临2017-020、034号公告。 3、2019年8月22日,公司收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2019)川1181民初236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等文书。峨眉法院受理原告为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2组42名自然人诉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20年3月30日,公司收到峨眉法院(2019)川118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20年5月原告因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18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的一审裁定,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乐山中院(2020)川11民终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临2019-026号,临2020-019、032、043号公告。 4、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海亮金属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额度共计人民币40,16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项目建设使用和流动资金周转。 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海亮金属签署《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四川金顶实际借款金额按照7.00%的年化利率进行计息,四川金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海亮金属指定账户支付2018年借款利息; 借款本金额度为海亮金属根据《借款协议》已经向四川金顶提供的借款余额转结至2019年1月1日的实际额度,且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小写:300,000,000.00元),本次借款海亮金属无须另行支付借款资金到四川金顶账户。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四川金顶实际借款金额按照7%--9%的年化利率进行计息,四川金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海亮金属指定账户支付2019年借款利息。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利率调整范围内与海亮金属协商确定2019年度借款利率。 鉴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划转资产暨增资的提案》,同意将母公司部分资产及相应负债拆分划转至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顺采矿业。经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顺采矿业以及债权人海亮金属充分协商,拟签署借款及担保三方协议,由顺采矿业承接母公司拟划转资产的对应负债271,594,775.96元,并由顺采矿业及四川金顶提供相应担保。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全资子――顺采矿业向海亮金属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9,999.48万元。公司为顺采矿业上述借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999.48万元; 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17-030、037、040号,临2018-016、047、086、088、090、092号,临2019-042、043、050号公告。 5、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顺采矿业向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眉农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4000万元,在借款手续办理完成后,银行以银团方式向顺采矿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参团行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期限三年,在期限内循环使用,单笔用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公司以下属全资子公司——快点物流部分资产做抵押担保,贷款利率在市场报价基础上加260个基点,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20-013、014、018号公告。 6、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财务资助。经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提案)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与公司就上述财务资助签订补充协议,朴素至纯向公司提供总额调整为1.5亿元,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向朴素至纯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743.22万元。 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17-069、077号,临2019-044、050号公告。 7、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