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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宝: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04-30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告编号:2020-015 证券代码:002220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黄作庆因被公安机关逮捕并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限制,公司无法与其本人取得联系,因此黄作庆无法就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发表意见。同时,黄作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无法签署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董事会已同意授权代行董事长叶华暂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公司负责人叶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宏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叶华、李宏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关于债务逾期 (1)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申请的用于华家新建物流库(冷库)项目和新建大豆植物蛋白冰淇淋加工项目的共计11亿元人民币贷款,由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约定金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宣布上述全部贷款于2018年9月22日提前到期。 (2)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10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截止2019年6月30日,上述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发生逾期本息合计46,004.58万元人民币。 (3)公司于2017年3月9日非公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4130,债券简称“17天宝01”),发行金额5亿元,票面利率7.00%,兑付日2019年3月9日,应付本息金额5.35亿元(其中:本金5亿元,利息0.35亿元),因公司兑付本息暂时存在一定困难,经公司与债券持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公司延期至2019年4月9日兑付“17天宝01”本息5.35亿元及延期兑付期间产生的利息。截至2019年4月9日,公司未能按时兑付“17天宝01”本息,构成实质性违约。 2、关于重大诉讼 (1)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申请的用于华家新建物流库(冷库)项目和新建大豆植物蛋白冰淇淋加工项目的共计11亿元人民币贷款,由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约定金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宣布上述全部贷款于2018年9月22日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和罚息等。 (2)控股股东承运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出借方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借款人民币2亿元,并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及公司印章使用流程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承运投资及黄作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部分诉讼的《民事裁定书》[(2018)辽02财保38号、(2018)辽02财保4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4)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739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碧天财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 京民终56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碧天财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关于违规对外担保 (1)根据实际控制人黄作庆提供的借款合同及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获悉,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出借方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及公司印章使用流程的情况下,在《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上加盖了公司公章。经核查,上述对外担保余额为61,137,834.00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7%。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最终判决。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根据控股股东承运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黄作庆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获悉,控股股东承运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出借方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并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及公司印章使用流程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经核查,上述对外担保余额为206,441,280.55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00%。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56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碧天财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因公司上述违规对外担保引起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章使用不规范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对公司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2号、[2019]3号、[2019] 4号)。 (4)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公司存在新增未履行审批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自查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 截至目前,公司已知的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22,113.78万元(部分不包含利息及违约金),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56%。 4、关于银行账户冻结 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公司仍可以通过其他一般户进行经营结算。在上述账户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尚不排除后续公司其他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发生。 5、公司被立案调查 (1)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连证调查字[2019]00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立案调查事项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19]2号),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黄作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6、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董事长黄作庆先生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及公司印章使用流程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并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保证书为其个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违规担保余额合计26,757.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36%,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及13.3.2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8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7、关于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司董事长黄作庆先生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孙树玲女士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进展公告》,公司董事长黄作庆先生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大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孙树玲女士因无逮捕必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已被取保候审。目前上述案件尚无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8、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 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523.81万元。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0,597.27万元,本次业绩情况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若仍为负值,公司将出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公司存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借款的情况,涉及金额合计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自查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 上述违规借款行为未经公司正常审批流程,为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借款,且上述融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排除采用法律手段),保障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公司正在对上述同类事项进行全面核查、梳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叶华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