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新日恒力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高小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江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5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1.6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1.7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 情况表□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8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货币资金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新增固定资产借款所致。 应付票据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所致。 预收账款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辉)预收货款减少所致。 长期借款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新材新增固定资产借款所致。 单位:元 营业收入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产品结构性调整,致使产销量大幅下降,加之新冠状病毒疫情对发货的影响造成产品订单减少,销量降低所致。 营业成本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产品结构性调整,致使产销量大幅下降,加之新冠状病毒疫情对发货的影响造成产品订单减少,销量降低所致。 销售费用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销量下降,运输费减少所致。 财务费用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国贸借款减少以及子公司宁夏华辉收到财政贴息所致。 其他收益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投资收益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参股金融机构净利润增加所致。 营业外收入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单位: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国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新材月桂二酸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新材新增固定资产借款所致。 1.9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与许晓椿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诉讼事项 2018年11月8日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对许晓椿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2017年度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而造成的损失1.57亿元,于2018年11月28日收到宁夏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临2018-080号公告;2019年4月4日公司向宁夏高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2018年度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而造成的损失1.57亿元,2019年5月28日宁夏高院正式受理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该案将与2017年度业绩补偿并案审理,详见临2019-032号公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审结。 (2)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收购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80%股权的事项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博雅干细胞80%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享有和承担,公司不再享有与博 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详见临2018-003、2018-008、2019-012、2019-020、2019-024号公告)。上海中能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约为10.50亿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上海中能向公司支付的8.00亿元股权转让款。 (3)重大仲裁事项 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博雅干细胞与公司8,000万元借款合同仲裁申请书、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博雅干细胞作为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并按年化5.0025%利率支付利息。2、裁决公司承担因仲裁产生的费用并承担博雅干细胞因提起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律师费为人民币189.60万元(详见临2017-073、2018-072号公告)。 公司未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8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公司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于2019年2月15日收到上海一中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受理通知书;于2019年3月4日收到无锡中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裁定:中止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执行;于2019年4月4日收到上海一中院驳回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于2019年4月8日收到无锡中院恢复执行的裁决书,裁定:恢复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执行;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无锡中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执行;解除对公司存款人民币91,8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的查封;解除对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80%股权及公司账户的冻结(详见临2019-003、2019-004、2019-007、2019-016、2019-017、2020-001号公告)。 (4)名誉权纠纷事项 许晓椿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对公司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滨湖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许晓椿作为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许晓椿的名誉权,并在其官方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就其所发布的《关于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涉及许晓椿的不实内容进行澄清并为许晓椿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请求判令公司赔偿许晓椿名誉损失费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详见临2018-064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滨湖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官网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道歉声明;2、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官网及《中国证券报》上就公司2017年度报告事后问询函回函中部分相关内容进行澄清;3、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晓椿精神抚慰金30,000元;4、驳回许晓椿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00元,许晓椿负担50,300元,公司负担100元。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无锡中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滨湖法院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400元由公司负担。 1.10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2017年度许晓椿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2018年11月8日公司向宁夏高院对许晓椿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2017年度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而造成的损失1.57亿元,于2018年11月28日收到宁夏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年度许晓椿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2019年4月4日公司向宁夏高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2018年度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而造成的损失1.57亿元,2019年5月28日宁夏高院正式受理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该案将与2017年度业绩补偿并案审理(详见临2018-080、2019-032号公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审结。 1.11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