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6-014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关于参股公司天腾动力股东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情况的说明 经本公司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本公司与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绪国签订的《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天腾动力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 绪国承诺天腾动力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各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200.00万元、1,200.00万元、2,200.00万元、3,800.00万元,若天腾动力公司当年实际完成业绩达到承诺业绩的90%以上则不触发补偿条款,但四年累计合并净利润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00万元。在业绩承诺期内,天腾动力公司净利润如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不足部分由天腾动力原股东刘罕、肖绪国在天腾动力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本公司,补偿金额=(当年应达到的合并净利润-当年实际合并净利润)*20%。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天腾动力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200.87万元,2018年达到业绩承诺;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832.42万元,2019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606.48万元,本公司已在2020年收到补偿款606.48万元。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天腾动力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386.06万元,2020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717.21万元;2021年度天腾动力公司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29.11万元,2021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1,045.82万元。前述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合计1,763.03万元。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权益,公司已就上述业绩补偿款与天腾动力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刘罕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约定刘罕将其所持有的天腾动力102.32万股(股份数按照2022年美的增资的估值折算)质押给深圳信隆,工商登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已于2022年4月8日完成。 公司于2024年1月聘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该笔业绩补偿款执行法定追讨程序,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5年9月3日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11月26日做出最终裁决,我方胜诉。裁决业绩对赌人刘罕、肖绪国分别按各自比例支付我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1,763.03万元及利息。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肖绪国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及利息合计370万元的收回,对业绩对赌人刘罕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追讨程序正在法院执行中。 2、关于中洲集团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展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长依据2014年1月7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同意授权,代表公司与中洲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龙华商业中心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依照该协议,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将龙华厂房正式交付中洲集团处置,双方就此次移交事项签署了《信隆工业区房屋移交确认书》;依照该协议书约定的产权调换补偿方案,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将给予公司位置于龙华人民路或工业路旁适当处的国际标准甲级写字楼物业作为补偿回迁房屋,该物业交付时间应在公司被搬迁物业腾空移交开发商之日起39个月内(约定在2019年7月25日前)。2019年7月22日中洲龙商向公司递交了《龙华商业中心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函》,对物业延迟交付的情况向公司做了说明。(公司相关公告《关于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于2019年07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截至目前,项目范围内非国有物业签约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已拆除建筑面积超过10万 平方米,项目的其他各项进程正在运作中,暂无法预期完成时间。中洲集团按照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的内容(临时安置费每月73.46万元,逾期1至3月增加50%;逾期4至8月增加70%;逾期9个月以上增加100%)履行了违约约定,向公 司支付了临时安置费,直至2023年11月停止支付。经公司多方努力及相关单位居中协调,中洲龙商2025年累计向我司支付临时安置费合计774.65万元。截止报告披露日,中洲集团/中洲龙商已逾期支付约人民币3,633.23万元的临时安置费(费用期间为2023年11月至2026年4月),公司持续追讨中。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