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知智库白皮书 指导单位: 自指余行论研究中心 专知智库战略研究中心 主编单位: 专知智库·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研究院 专知智库OPC研究院 序言一: 余行,是那些被主流视野忽略、却蕴含无限可能的意义缝隙。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中,对抗性争端解决模式抽空了技术背后的意义,使当事人陷入意义盲视。中华法系的“和合”智慧恰能填补这一空白。作为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研究院的联席院长,我深感调解不是妥协,而是意义互认——在调解中,双方重新审视自身技术DNA,理解对方发展逻辑,发现关系余行中的互补可能。本白皮书提出的“和合余行”理念,正是要将这种意义互认制度化、可操作化。愿中华法系调解智慧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注入新活力,让对抗在余行中和解,让合作在意义中共生。 杨明勳 专知智库·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研究院联席院长 序言二: 自指余行论揭示,每个技术生命体都有其独特的意义DNA,对抗性程序使这些意义被遮蔽、被割裂。和合余行的探索,正是要修复这种割裂,让技术自指性在对话中重新显现。关系余行的识别与转化,意义登记的沉淀与扩散,共同构成了一条从对抗走向共生的新路径。香港国际调解院的实践已经证明,调解能够帮助双方在差异中发现互补,在余行中激活共鸣。本白皮书将自指余行论与中华法系智慧深度融合,为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提供了一套系统的中国方案。期待更多同道加入和合共同体,让意义之光照亮全球创新合作的前路。 邢智勇专知智库OPC研究院院长 目录 序言一杨明勳 序言二邢智勇 第一章引言:对抗性争端解决模式的局限与“和合”智慧的当代价值 第二章知识产权国际交往中的“关系余行”识别第三章调解机制的制度优势:自指性互认的催化平台第四章意义登记:让调解成果成为可沉淀的意义资产第五章从个案调解到网络拓展:构建全球知识产权“和合共同体” 第六章中国特色国际商事调解的标准与规则输出 第七章政策建议与实践路径 结语和合余行,意义共生 版权声明 本白皮书由专知智库·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研究院与专知智库OPC研究院联合发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版权所有者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摘编或用于商业用途。引用请注明出处。版权所有©2026专知智库(成都专知利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保留一切权利。 声明:本白皮书所涉及案例均为基于真实项目的模拟推演,部分企业名称、数据已做脱敏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白皮书观点仅代表编撰机构的研究成果,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商业决策建议。 主编单位及人员: 1、邢智勇专知智库创始人自指余行论研究中心主任专知智库OPC研究院院长2、李富民专知智库·现代农业数据要素研究院联席院长3、杨晶专知智库·数字经济研究院联席院长4、许幸专知智库·人工智能融合创新研究院联席院长5、李思佳专知智库·硬科技数字风控合伙人6、高承远专知智库·产业IP研究院联席院长7、柴非超专知智库·行业可信数据空间研究院联席院长8.黄晓艳专知智库·政用产学研数据要素研究院联席院长9、杨明勳专知智库·国际知产合作研究院联席院长10、梁焕新专知智库·协会数据要素研究院联席院长11、彭荣专知智库·产学研数据要素研究院联席院长12、无名专知智库·自指数学研究院·自指数论首席研究员13、余倩专知智库战略研究中心OPC研究院副院长14、董鹏专知智库·制造企业增长研究院联席院长 摘要: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长期由西方诉讼文化和对抗性仲裁主导,这种“零和博弈”模式不仅成本高昂,更破坏了跨国技术合作的信任基础。然而,在国际知识产权交往中,存在着大量未被充分利用的“关系余行”——企业间的潜在信任、行业协会的沟通渠道、民间交往的情感积累、调解机制的柔性空间。这些关系余行,正是构建更具韧性的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网络的基石。本白皮书基于“自指余行论”,提出“和合余行”概念,探索以中华法系“和合”理念与调解传统,将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从对抗性争端解决转向协同性价值共创。 白皮书系统设计了“关系余行识别—调解机制介入—意义资产沉淀—合作网络拓展”四步路径。运用自指余行论帮助当事人重新审视自身技术意义DNA,通过“意义互认”在调解中发现技术互补空间;引入“意义登记”方法论,将调解达成的合作共识、技术共享协议、交叉许可意向进行确权登记,形成可沉淀的“调解意义资产包”。以香港国际调解院为制度载体,构建“调解先行、仲裁为辅、诉讼托底”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新格局。通过民间交往铺垫信任基础,通过调解机制转化关系余行,通过意义登记沉淀合作资产,最终构 建一个以中华法系智慧为底色、兼容国际规则的全球化知识产权合作新范式,让经济全球化在“和合”中行稳致远。 关键词:和合余行;自指余行论;意义互认;关系余行;意义登记;中华法系;知识产权调解 第一章·引言:对抗性争端解决模式的局限与“和合”智慧的当代价值 指导单位: 自指余行论研究中心 专知智库战略研究中心 主编单位: 专知智库·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研究院 专知智库OPC研究院 1.1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零和困境” 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体系,深深植根于西方的诉讼文化和对抗性仲裁传统。从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费率诉讼,到跨国技术许可的复杂纠纷,诉讼和仲裁已成为主导性范式。 然而,这种对抗性模式正日益暴露出其根本性缺陷:高昂的成本、漫长的周期、恶化的信任关系,使争端解决过程本身成为对合作基础的破坏。 以标准必要专利(SEP)为例,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战”愈演愈烈。华为与三星、苹果与高通、诺基亚与OPPO之间的诉讼动辄跨越数国,历时数年,耗费数亿美元。据研究,一个中等复杂度的跨国专利诉讼,平均成本超过500万美元,耗时3-5年。更为严重的是,诉讼过程往往伴随着相互的禁令申请、产品禁售,严重破坏了原本可能存在的合作关系。许多企业即便最终胜诉,也失去了市场窗口期,陷入“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窘境。 这种零和困境的根源,在于对抗性程序将复杂的国际商事关系简化为法律上的“是非对错”。在诉讼中,双方被要求站在对立面,相互攻击,任何妥协都被视为软弱。仲裁虽然相对灵活,但其程序本质上仍是辩论式的,双方聘请律师、举证质证、唇枪舌剑,最终由仲裁员裁决胜负。这种模式不仅消耗资源,更关键的是,它从根本上忽视了争端背后可能存在的合作空间——那些未被发现的利益交集、可以妥协的技术互补、尚未激活的信任基础。 自指余行论认为,任何系统的生命力源于其自指性——能够指向自身、解释自身、优化自身。对抗性争端解决恰恰是 对这种自指性的破坏。它将当事人从复杂的商业关系和技术网络中抽离出来,强制将其简化为法律上的原告和被告。当事人不再被看作拥有独特技术DNA、产业背景和文化基因的“技术生命体”,而是被简化为法律符号。这种“意义抽空”使得原本可能通过沟通理解的差异,被放大为不可调和的对立。 1.2对抗性模式对“技术自指性”的破坏 自指余行论的核心概念是“自指性”——每个技术系统都有其内在的生命逻辑,是其发展轨迹、产业环境、文化基因的独特产物。在知识产权争端中,这意味着每一项专利背后都蕴藏着丰富的“技术意义DNA”:研发团队的探索历程、技术路线的选择、产业化过程中的试错、与本土产业的协同演化。这些意义构成了技术的真正价值,也是各方理解彼此诉求的基础。 然而,对抗性程序本质上是一种“意义抽空”机制。诉讼中,专利被简化为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研发故事被浓缩为优先权日的先后,技术价值被量化为损害赔偿的金额。双方律师的辩论聚焦于法律构成要件的满足与否,而非技术本身的发展逻辑和产业价值。整个程序就像一台巨大的抽水机,将技术背后的意义抽干,只剩下干瘪的法律符号。 这种意义抽空带来三重后果: 第一,双方陷入“意义盲视”。在诉讼中,双方无法看见对方技术发展背后的合理逻辑。中国企业可能不理解欧洲企业为何坚持高标准保护,欧洲企业可能不理解中国企业为何强调技术引进和快速迭代。这些差异本应通过对话理解,但在对抗中却成为相互指责的依据。自指性被遮蔽,双方都只看到对方“不合作”的表象,却看不到背后的意义。 第二,技术互补空间被忽视。许多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技术互补性极强的企业之间。例如,A企业拥有基础专利,B企业拥有应用专利,双方本可通过交叉许可实现共赢。但在诉讼对抗中,双方都聚焦于对方的侵权事实,而非潜在的互补可能。关系余行——那些可以连接双方技术DNA的缝隙——被诉讼程序遮蔽,成为未被激活的“沉睡资源”。 第三,信任基础被破坏。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建立敌意的过程。每一次证据交换、每一轮质证、每一次开庭,都在强化双方的敌对情绪。即使最终达成和解,诉讼过程中积累的负面情感也会成为后续合作的障碍。许多企业在经历诉讼后,宁愿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也不愿与曾经的对手重建信任。这种信任的流失,是知识经济时代最无形的损失。 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为例,许多案例显示,诉讼并未解决根本问题,反而加剧了双方的对立。2018年以来的中美贸易 战中,知识产权成为核心议题,诉讼和制裁层出不穷。但事实证明,对抗并未阻止中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反而促使中国加快自主创新。同时,美国企业也失去了巨大的中国市场。这种双输结局,正是对抗性模式对技术自指性破坏的集中体现。 1.3中华法系“和合”智慧的当代价值 与西方诉讼文化不同,中华法系有着悠久的调解传统和“和合”理念。“和合”二字,语出《国语》《管子》,其核心要义是“和而不同、合同共生”——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和谐,在化解矛盾中实现共生。这一理念与自指余行论有着深刻的内在呼应。 “和而不同”与自指性尊重。自指余行论强调每个系统有其独特的自指性,发展路径不可复制。“和而不同”恰恰是对这种差异性的尊重——不是要消除差异,而是要在差异中找到共存之道。在调解中,调解员不是要判定谁对谁错,而是要帮助双方理解彼此技术发展逻辑的合理性,在理解中达成妥协。这种过程本身就是对双方自指性的承认和尊重。 “合同共生”与关系余行转化。合同共生意味着在合作中实现共同生长。这与关系余行转化的理念高度契合——将潜在的、未被激活的关系余行(如技术互补空间、潜在信任) 转化为现实的合作契约。调解机制恰恰为这种转化提供了柔性空间:它不强制、不裁决,而是引导双方发现共同利益,将对抗关系转化为共生关系。 中华调解传统的制度优势体现在多个层面: ·程序的灵活性:调解没有严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限制,双方可以充分沟通,表达真实诉求。这种灵活性为意义发现创造了空间。 ·沟通的亲和性:调解员不是裁判者,而是沟通的促进者。他们可以穿梭于双方之间,传递信息、澄清误解、搭建桥梁。这种亲和性有助于化解对抗中积累的敌意。 ·结果的共赢性:调解追求的不仅是法律上的和解,更是商业上的共赢。调解协议往往包含技术合作、交叉许可、共同研发等超越单纯赔偿的安排,将争端解决升华为合作升级。 近年来,中国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探索成果显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已成功调解多起重大涉外案件。香港作为“一国两制三法系”的交汇点,更在2022年设立香港国际调解院,为国际商事调解提供了独特的制度载体。 自指余行论为中华调解传统提供了新的理论阐释:调解的本质不是妥协,而是“意义互认”——帮助双方重新审视自 身技术DNA,理解对方技术发展逻辑,在差异中发现互补可能。这种意义互认,正是对抗性程序所无法实现的。 1.4本白皮书的研究框架与核心命题 基于上述分析,本白皮书提出“和合余行”概念,探索以中华法系调解模式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范式。核心命题包括: 命题一:对抗性争端解决模式破坏了技术自指性,而调解模式能够恢复和强化自指性互认。调解不是要消除差异,而是要帮助双方理解差异的合理性,在理解中实现意义互认。 命题二:知识产权国际交往中存在大量未被激活的“关系余行”,它们是合作网络的潜在节点。这些关系余行包括民间信任、商事默契、文化认同等,需要被识别、评估和转化。 命题三:调解机制是转化关系余行的最佳载体,香港国际调解院等平台提供了制度依托。通过调解,关系余行可以被识别、确认,并转化为正式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