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注册与信息录入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首先需要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系统)和“智慧监管服务系统试验检测板块”(智慧监管系统)进行注册,然后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部系统)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需要在三个系统中录入机构人员、检测场所及仪器设备等基本信息。
二、提交申请与受理审查
满足资质等级条件的申请人在部系统完成申请材料填报,提交检测资质申请。已取得检测资质的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提前90个工作日通过部系统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厅工程中心进行受理审查,材料齐全有效则报省厅作出受理决定,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专家技术评审
省交通运输厅受理申请后,由厅工程中心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初次申请资质的,上述两个阶段均需要开展;申请资质延续审批的,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存在需要现场核查情形的,还需要组织现场核查。评审内容包括人员、检测场所、设备设施、检测工作覆盖参数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人员培训、比对试验、机构受处罚情况、样品管理、检测业务流程、典型报告记录、现场试验操作等。
四、评审结果公示与许可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将专家技术评审结果通过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专家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五、许可公开与颁发证书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厅工程中心向申请人制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六、信息变更与资质承继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系统提交变更申请。检测场所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厅工程中心选派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检测机构发生合并等事项需要承继原检测机构资质,符合规定情形的,专家技术评审可以只进行书面审查。
七、备案登记流程
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应在工程正式开工20日前,通过智慧监管系统提出备案申请,由建设单位现场核验后通过智慧监管系统统一提交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登记。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备案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则进入现场核查阶段,不合格则退回至工地试验室予以补正。经现场核查合格后,工地试验室按现场核查反馈意见完成整改,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现场核查整改材料审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项目建设单位须报送纸质版材料。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材料后,发放纸质版备案通知书,同时在智慧监管系统中通过备案。
八、备案登记信息变更
工地试验室在项目完工前,不得对被授权的质量检测持证人员、工地试验室名称及地址等信息进行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智慧监管系统提出变更申请,由建设单位审核后统一提交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研报列出了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包括国家层面和山东省层面的。
十、质量检测管理及技术要求
研报列出了与质量检测管理及技术要求相关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十一、质量检测基础相关知识
研报列出了与质量检测基础相关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