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颁发和更改,并根据最大重量和客座量将旋翼航空器分为A类和B类进行合格审定。A类适用于最大重量大于9,080公斤且客座量等于或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B类适用于其他旋翼航空器。
适用范围和分类:
- 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A类要求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 最大重量大于9,080公斤且客座量等于或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A类或B类进行合格审定,但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符合C章、D章、E章和F章的A类要求。
- 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9,080公斤但客座量等于或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B类进行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第29.67条(a)(2)项、第29.87条、第29.1517条和C章、D章、E章和F章的A类要求。
- 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9,080公斤且客座量等于或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B类进行合格审定。
飞行要求:
- 规定了对重量、重心、旋翼转速、功率、起飞、爬升、着陆等飞行性能的要求,包括最小使用速度、起飞数据、中断起飞、爬升率、下滑角、着陆距离等。
- 规定了对飞行特性的要求,包括操纵性、机动性、稳定性、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等。
- 规定了对应急着陆情况的要求,包括结构要求、动态情况和水上迫降。
强度要求:
- 规定了对结构强度和变形的要求,包括载荷、安全系数、强度和变形、结构验证等。
- 规定了对飞行载荷的要求,包括限制机动载荷系数、合成限制机动载荷、突风载荷、偏航情况、发动机扭矩等。
- 规定了对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的要求,包括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双操纵系统、地面间隙、非对称载荷等。
- 规定了对地面载荷的要求,包括限制地面载荷、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轮胎和缓冲器、起落架的布置、水平着陆情况、机尾下沉着陆情况、单轮着陆情况、侧移着陆情况、滑行刹车情况、尾轮式起落架、滑橇式起落架、雪橇着陆情况等。
- 规定了对水载荷的要求,包括船体型旋翼航空器、浮筒着水情况等。
- 规定了对主要部件的要求,包括主旋翼和尾旋翼结构、机身和旋翼支撑结构、辅助升力面、应急着陆情况、疲劳评定等。
- 规定了对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要求。
设计与构造:
- 规定了对设计、关键零部件、材料、制造方法、紧固件、结构保护、闪电和静电防护、检查措施、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特殊系数、铸件系数、支承系数、接头系数、颤振和发散等要求。
- 规定了对旋翼、操纵系统、起落架、浮筒和船体、载人和装货设施、防火、外挂物、其他等要求。
动力装置:
- 规定了对动力装置、发动机、旋翼传动系统、燃油系统、燃油系统部件、滑油系统、冷却、进气系统、排气系统、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和附件、动力装置的防火等要求。
- 规定了对发动机型号合格证、A类发动机隔离、发动机转动的控制、涡轮发动机安装、再起动能力、发动机振动、冷却风扇、轴系的临界转速、轴系接头、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润滑系统失效试验、超转试验、工作润滑剂试验等要求。
- 规定了对燃油系统、燃油系统部件、燃油箱、燃油箱试验、燃油箱安装、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燃油箱出油口、低于油面的压力加油和加油设备、燃油和滑油加油口、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燃油箱出油口、滑油系统、滑油箱、滑油导管和接头、滑油滤网或者滑油滤、滑油系统放油嘴、应急放油、传动装置和减速器、轴系的临界转速、轴系接头、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润滑系统失效试验、超转试验、工作润滑剂试验等要求。
设备:
- 规定了对设备、系统和安装、飞行和导航仪表、动力装置仪表、其他设备、电子电气系统的闪电防护、高强辐射场(HIRF)保护等要求。
- 规定了对仪表标记、安装、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空速指示系统、静压和气压高度表系统、磁航向指示器、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使用能源的仪表、仪表系统、电气系统和设备、仪表灯、着陆灯、航行灯系统的安装、航行灯系统二面角、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航行灯颜色规格、停泊灯、防撞灯系统、安全设备、其他设备、电子设备、真空系统、液压系统、防护性呼吸设备、驾驶舱录音机、飞行数据记录器、含高能转子的设备等要求。
使用限制和资料:
- 规定了对使用限制、标记和标牌、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等要求。
- 规定了对空速限制、不可超越速度、旋翼转速、极限高度–速度包线、重量和重心、动力装置限制、辅助动力装置限制、最小飞行机组、运行类型、最大使用高度、持续适航文件、使用限制、标记和标牌、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等要求。
附录:
- 附录A规定了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 附录B规定了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 附录C规定了结冰合格审定要求。
- 附录D规定了应急撤离演示准则。
- 附录E规定了HIRF环境和设备HIRF试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