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8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迎来重大升级,对债券市场具有重要影响。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新增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国破产司法合作等章节,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修订思路包括:从“司法主导”到“府院联动”,从“被动清算”到“积极预防与拯救”,从“普遍适用”到“差异化处理”。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 优化破产诉讼违约处置方式: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完善重整程序(引入预重整和合并重整)、建立重整债务人信用修复制度等措施,提升破产程序效率,缩短违约处置周期。短期内可能加速部分“僵尸企业”破产,长期看有利于市场出清和资源配置。
- 增强投资者保护:通过完善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可撤销与无效行为等制度,打击“逃废债”行为;强化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提升投资者信心。
- 确立信息披露制度:首次将信息披露提升至法律层面,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破产程序公平性,为信用债风险定价提供更坚实基础。目前70%以上违约债券样本回收处置信息不可得,信息披露完善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 促进信用风险定价与风险评估能力提升: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调整和劣后债权制度引入,增加高收益债回收率评估复杂性,需投资者提升分析能力;对不同类型企业债券进行差异化风险定价,提升市场定价精细度。
- 对特定债券品种影响分化:高收益债市场受益于完善处置机制和信息披露,迎来发展机遇;跨境债券方面,跨国破产司法合作专章降低境外投资者法律风险,提升市场国际化水平;金融债方面,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提供明确法律框架;城投债方面,府院联动机制可能有序处理平台债务问题,但“城投信仰”仍依赖化债政策;可转债方面,需关注股债双重属性在破产清偿中的顺序处理。
总体而言,修订草案为债券市场奠定更健全的法制基础,提升市场透明度、效率和公平性。未来需关注司法解释和配套政策的实施,以及修法后债券市场违约处置、投资者保护和风险定价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