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复选框中勾选,以表明注册人是否在过去的12个月内(或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时间段内)根据S-T法规第405条(本章节第232.405条)的规定,已提交所有必须提交的互动数据文件。是 ☒ 否 ☐ 请在括号内勾选注册人是否为大型加速报告人、加速报告人、非加速报告人、小型报告公司或新兴增长公司。参见《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2b-2条中对“大型加速报告人”、“加速报告人”、“小型报告公司”和“新兴增长公司”的定义。 如果是一家成长型公司,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表明申请人已选择不使用根据《交易法》第13(a)条提供的延长过渡期来遵守任何新或修订的财务会计标准。☐ 标明是否为空壳公司(根据交易所法案第12b-2规则定义)。是 ☒ 否 ☐ 截至2025年6月2日,已发行并流通的A类普通股为30,887,075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B类普通股为7,503,75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目录 第一部分 - 财务信息 (2)包括至978,750股B类普通股,如果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被承销商全额或部分行使,这些股份将面临没收(见注释5)。 新普罗维登斯收购公司III 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浓缩经营状况表(未经审计) (1)2025年3月25日,公司通过股份重组发行了额外1,753,750股B类普通股给发起人,导致发起人持有7,503,750股创始人股份。所有股份和每股数据均以追溯方式呈现(见注释5)。 (2)不包括978,750股B类普通股,这些股份如果承销商未全部或部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面临没收(见注释5)。 附带的说明是未审计的财务摘要的重要组成部分。 (1) 2025年3月25日,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向发起人发行了175,3750股B类普通股,使发起人持有7503,750股创始股份。所有关于股份和每股数据的说明均追溯至以前(参见注5)。 包括最多978,750股B类普通股,这些股份在超额配股选择权未全部或部分行使的情况下,可能被没收(参见第5条注释)。 新普罗维登斯收购公司III 2025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现金流量表摘要(未经审计) 新普罗维登斯收购公司III简明财务报表附注截至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注意1. 组织及业务运作描述 新普罗维登斯收购公司III(“公司”)是一家在2024年12月4日注册成立的百慕大群岛豁免公司。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进行合并、兼并、股份交换、资产收购、股份购买、重组或类似的业务组合(“业务组合”)与一家或多家企业。公司尚未选定任何具体的业务组合目标,公司及其代表尚未与任何业务组合目标就与公司进行的初步业务组合进行实质性讨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尚未开始任何运营。从2024年12月4日(成立)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所有活动均与公司的成立及首次公开募股(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募股”)有关,具体内容如下。公司最早在完成首次业务组合之后才会产生运营收入。公司将从首次公开募股所得款项中产生非运营收入,即利息收入。公司已选定12月31日为其财年结束日。 公司首次公开募股的注册声明于2025年4月23日生效。2025年4月25日,公司完成了30,015,000个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包含在所提供单位中的A类普通股,以下简称“公众股”)的首次公开募股,包括承销商对3,915,000个单位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全额行使,每股价格为10.00美元,共筹集到300,150,000美元的毛收入。每个单位由一股A类普通股和一份三分之一的可赎回认股权证(每份均为“公众认股权证”)组成。 在首次公开募股关闭的同时,公司将872,075个单位(以下简称“私募 placement 单位”)以每股10.00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公司赞助商纽普罗维登斯控股II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助商”)和证券交易商代表坎特菲茨gerald公司(以下简称“Cantor”),产生毛收入8,720,750美元。每个私募 placement 单位由一股A类普通股和三分之一的可赎回认股权证(以下简称“私募 placement 认股权证”及与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一同被称为“认股权证”)组成。每份完整的认股权证赋予持有者以每股11.50美元的价格购买一股A类普通股的权利,受调整条款制约。在这872,075个私募 placement 单位中,赞助商购买了611,075个私募 placement 单位,Cantor购买了261,000个私募 placement 单位。 交易成本总计18,631,614美元,包括现金承保费5,220,000美元,递延承保费12,789,000美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622,614美元。 业务合并必须与一家或多家目标企业进行,这些企业共同的市场价值等于或高于以下定义的信托账户净余额的至少80%(不包括持有的递延承保折扣金额和信托账户所得收入的应缴所得税)在签订业务合并协议时。然而,公司只有在业务合并后的公司拥有或收购目标公司未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的50%或更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足以使其不需要根据1940年修订的《投资公司法》(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的情况下,才会完成业务合并。公司无法保证能够成功实施业务合并。 在首次公开募股结束后,2025年4月25日,从单位销售和私募单位销售净收入中,将301,650,750美元(每单位10.05美元)存入信托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账户”),由大陆股票转让与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初始资金仅投资于美国政府债券,期限为185天或更短,或在符合《投资公司法》第2a-7条规定的某些条件下的货币市场基金;这种形式的资产持有旨在临时,仅为促进预期的业务合并。为了降低被视为《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这种风险随着公司持有信托账户中的投资时间的增长而增加,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基于管理团队对与潜在《投资公司法》地位相关的所有因素的持续评估),指令受托人清算信托账户中持有的投资,并改用现金或在银行持有有利息的活期存款账户。除非信托账户中持有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可用于支付公司的税款,否则首次公开募股和私募单位销售的收益将不会从信托账户中提取,直到以下情况中最先发生者:(一)公司完成初始业务合并,(二)如果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关闭后24个月内未能完成初始业务合并,将回购公司的公众股份,或董事会批准的更早的清算日期(以下简称“完成窗口”),但须符合相关法律;(三)提交股东投票修改公司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和章程,以(A)修改公司在初始业务合并中允许赎回的实质或时间义务,或在完成窗口内公司未完成初始业务合并的情况下赎回100%的公众股份,或(B)与股东权利或预初始业务合并活动的任何其他重大条款。存入信托账户的收益可能成为公司债权人(如有)的权利主张对象,可能优先于公司公众股东的权利主张。 公司将在首次业务合并完成后,向公司公开股东提供赎回所有或部分公开股份的机会,方式为:(一)在召开的一般会议上批准首次业务合并;(二)通过投标要约,无需股东投票。公司是否寻求股东批准拟议的首次业务合并或进行投标要约的决定,将完全由公司自行决定。公开股东有权按每股的价格赎回其股份,支付方式为现金,该价格等于当时存入信托账户的总额,该总额以首次业务合并实施前两天计算的信托账户内的资金总额(扣除应缴税款),除以当时流通的公开股份数量,受限于规定。信托账户中的金额最初按每股10.05美元评估。 普通股中可能被赎回的部分,在首次公开募股完成后,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会计准则编码(“ASC”)第480项“区分负债和权益”,以赎回价值记录,并归类为暂时性权益。 公司只能在完成窗口期内完成初步的业务组合。然而,如果公司在完成窗口期内无法完成其初步业务组合,公司将尽快,但不超过十个营业日之后,按照每股的价格赎回公众股份,该价格以现金支付,等于当时存入信托账户的总额,包括在信托账户中持有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扣除应缴税费和用于支付解散费用的最高10万美元的利息收入),除以当时未偿还的公众股份数量,该赎回将构成对公众股份的完全和彻底支付,并完全消灭公众股东的股东权利(包括接受进一步清算或其他分配的权利,如果有的话),受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应提供的债权人索赔的义务以及适用法律的其它要求的约束。 出资人、高管和董事与公司签订了信函协议,据此他们同意:(i)在公司认为有助于完成初步商业合并的情况下,放弃其创始人股份和公众股份的赎回权,或放弃在完成初步商业合并之前因启动完成初步商业合并的程序而进行的提前赎回权;(ii)在公司股东投票批准对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情况下,放弃其创始人股份和公众股份的赎回权;(iii)如果公司在完成窗口期内未能完成初步商业合并,放弃从信托账户中提取其创始人股份的清算分配权,尽管如果公司未能完成初步商业合并,他们将有权从信托账户中提取任何持有公众股份的清算分配,以及从信托账户以外的资产中进行清算分配;(iv)对他们持有的任何创始人股份和在首次公开募股期间或之后购买的任何公众股份(包括公开市场交易和私下谈判交易)进行投票,支持初步商业合并。 发起人已同意,在以下情况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将适用于公司:如果由于第三方就向公司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给公司的产品提出的索赔,或者公司已与之签订书面意向书、保密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或商业合并协议的潜在目标业务,导致信托账户的资金余额低于以下较低者:(一)每公股10.05美元;(二)信托账户清算日期每公股的实际金额,如果由于信托资产价值的减少,低于每股10.05美元,减去应缴纳的所得税。但前提是,此类责任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或潜在目标业务提出的索赔,或者已经放弃在信托账户中持有的任何和所有权利的索赔(无论该放弃是否可执行),也不适用于公司对首次公开募股承销商的担保,包括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下的某些责任。然而,公司没有要求发起人为此类担保义务保留资金,公司也没有独立核实发起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担保义务,公司相信发起人的唯一资产是公司的证券。因此,公司不能保证发起人能够履行这些义务。 注意2. 重大会计政策 展示基础 随附未经审计的简明财务报表是根据GAAP编制的季度财务信息,并遵循10-Q表和SEC S-X规则第8条的规定。根据SEC关于季度财务报告的规定和规则,某些通常包含在根据GAAP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或脚注披露已被汇总或省略。因此,它们并没有包含展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的全部信息和脚注。管理层的观点是,随附的未经审计的简明财务报表包括了所有必要的调整,这些调整具有正常重复性,以确保对所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平展示。 随附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摘要应与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于2025年5月1日向SEC提交的8-K表格当前报告一并阅读。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三个月的业绩不一定预示着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业绩,或任何未来期间的业绩。 新兴成长型企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2(a)节以及经2012年《启动我们业务创业法》(“JOBS法”)修改后的定义,是一家“新兴增长公司”,因此可以享受某些豁免,不必遵守其他非新兴增长公司适用的某些报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必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关于审计师陈述的要求,在定期报告和代理声明中关于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减少,以及免除在高管薪酬上举行非约束性咨询投票和要求股东批准任何以前未经批准的“金降落伞”支付的要求。 此外,《工作场所就业法案》的第102(b)(1)节规定,新兴成长型企业不需在私营公司被要求符合新的或修订后的财务会计准则前,遵守这些准则。该法案进一步规定,公司有权选择退出延长期的过渡期,按新兴非成长企业的规定遵守相关要求,但这种选择一旦做出即不可撤销。公司已选择不出席这样的延长期过渡期,这意味着当一项标准被颁发或修改后,对于公共或私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