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核心观点与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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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与适用范围
- 该《措施》旨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在处理人脸信息方面的使用,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和利益。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处理面部信息的活动,但不适用于用于研发或算法训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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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与要求
- 处理面部信息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和伦理,采取对个人权利影响最小化的方法,并履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 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处理面部信息应具有明确目的和必要性,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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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与同意
- 个人有权撤销基于同意的处理,并应提供便捷的撤回方式。
- 处理14岁以下未成年人面部信息需获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处理残疾人或老年人面部信息需遵守无障碍环境法规。
- 个人信息处理者需以显著方式告知个人处理目的、方法、保留期限、必要性及潜在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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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存储与传输
- 面部信息原则上应存储在面部识别设备中,不得通过互联网传输外部,除非法律或单独同意。
- 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除非法律或行政规章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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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验证与替代方案
- 面部识别技术不得作为身份验证的唯一手段,当存在其他非面部识别技术方法时,应提供替代方案。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误导、欺诈或胁迫个人接受面部识别技术进行身份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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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与评估
- 应用面部识别技术的系统应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等措施,并履行网络安全分级保护义务。
-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在事先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记录处理活动,评估报告和记录至少保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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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使用限制
- 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需依法合理界定采集区域,并设置清晰标识,不得在私人区域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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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与变更程序
- 当存储的人脸信息数量达到10万人时,个人信息处理器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手续。
- 主体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或应用终止时,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或注销程序,并依法处理面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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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投诉机制
- 网络空间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依法对涉及人脸识别技术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投诉或举报非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通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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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关键数据:
- 面部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时,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手续。
-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记录至少保留三年。
- 主体信息变更或应用终止时,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
研究结论:
该《措施》通过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技术规范,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全面的安全管理指导,旨在平衡技术创新与个人隐私保护,确保技术使用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