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科学技术伦理审查的相关要求,包括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目的: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的伦理审查,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促进负责任的创新。
- 适用范围:涉及人体研究参与者、实验动物、可能带来伦理风险的活动以及其他需要伦理审查的活动。
- 基本原则:创新与风险防控并重,客观评估,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第二章 审查机构
- 责任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
- 审查委员会:涉及敏感科技伦理领域的研究单位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 委员会职责:制定管理制度,提供伦理咨询,开展伦理审查,进行培训,受理投诉等。
- 委员会组成:至少7名成员,包括不同领域的专家、伦理和法律专家、不同性别的成员等。
- 成员要求:具备伦理审查能力,科研诚信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履行保密义务,管理利益冲突。
第三章 审查程序
- 申请与受理:开展科技活动前进行伦理风险评估,符合条件需申请伦理审查,提交相关材料。
- 一般程序: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包括活动的科学价值、风险效益比、伦理风险防控措施、知情同意等。
- 简化程序:适用于风险较低、修改较小的活动,由2名以上成员进行审查。
- 专家复审程序:对列入需要专家复审清单的活动,初步审查通过后需申请专家复审。
- 紧急程序: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情况,建立紧急伦理审查机制,一般应在72小时内完成审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 领导机构:科学技术部负责统筹指导,地方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单位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伦理审查机制,开展伦理教育和培训。
- 信息登记:建立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委员会登记、活动登记和年度报告。
-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可投诉举报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
- 违规处理: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财产损失或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补充规定
- 术语解释:明确“科技伦理风险”、“最小风险”等术语含义。
- 地方规定:地方和相关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
- 优先适用:地方已有特殊规定的,优先适用。
- 解释权: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本文件。
-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需要伦理审查复审的活动清单
- 包括人类新物种合成、人类干细胞引入动物胚胎、人类生殖细胞核遗传物质改变、侵入式脑机接口临床研究、人机融合系统、舆论动员算法模型、高度自主自动化决策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