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世界互联网大会]: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4.0版) - 发现报告

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4.0版)

报告封面

纵观世界文明史,国家主权的含义因时而变、不断丰富。人类先后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每一次产业技术革命,都给国家主权的内涵外延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农业时代,人类活动空间主要集中在陆地,国家主权的重点在于捍卫领土完整。工业时代,人类活动空间从陆地拓展到了海洋、天空,国家主权的范围也随之延伸扩展。进入信息时代,网络空间与人类活动的现实空间高度融合,成为了现代国家的新疆域、全球治理的新领域,网络主权由此而生。 主权国家是开展网络空间活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关键行为体。《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适用于网络空间。实践中,各国都将国家主权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但对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的理念和具体做法仍存在不同认识。为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国际社会应坚持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秉持网络主权理念,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积极实践。 《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系列文件一直致力于更好地凝聚共识,推动实践。相较于前三版的探索,4.0版文件在既有逻辑框架的基础上承继理论探索与实践发展,进一步体 现出新变化与新需求,旨在及时反映当前全球网络空间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应对实践层面出现的新挑战。本版文件增加了“新形势下网络主权的突出挑战”等内容,邀请多国专家参与撰写“部分国家关于网络主权的主要实践”,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尤其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地缘政治变革迭加影响之下网络主权内涵与外延的持续拓展进行了 梳 理 探 讨 。 感 谢 英 国 谢 菲 尔 德 大 学 教 授NicholasTsagourias、俄罗斯圣彼得堡国际大学教授YanaLeksyutina、印度尼赫鲁大学法学院教授SwaranSingh、墨西哥阿纳瓦克大学教授RicardoIsraelRoblesPelayo、土库曼斯坦AkUssa咨询公司首席营销官LeonidDemidov、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大学法学院教授JamesJesse、尼日利亚伊巴丹大学副教授EhizuelenMichaelMitchellOmoruyi等为文件撰写做出的贡献。 网络主权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探索“永远在路上”。我们将以和而不同的开放心态,求同存异的务实做法,为推动网络空间走向更加和平、开放与发展的未来而努力。 目录 一、网络主权的涵义..................................................................1二、行使网络主权的基本原则.................................................5三、网络主权的主要体现..........................................................6四、网络主权的实践进程..........................................................8五、新形势下网络主权的突出挑战.......................................14六、基于网络主权建立更具包容性的国际协作框架...........18七、尊重网络主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20附件:部分国家关于网络主权的主要实践...........................23 (一)网络主权的权利维度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国基于国家主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所享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独立权 主权国家有权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治理模式和公共政策,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平等权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共同制定国际规则。 3.管辖权 立法规制权。主权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制定法律法规。 行政管理权。主权国家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有权依法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加以管理。 司法管辖权。主权国家有权依法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进行司法 管辖。 主权国家有权基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对本国境外与本国具有真实充分联系的特定网络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数据和信息等行使必要且合理的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等。为顺利实施此类管辖权,主权国家可以本着克制、礼让和对等的精神,寻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助。 4.防卫权 主权国家有权开展本国的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并有权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下采取合法合理措施,维护本国在网络空间的正当权益不受外来侵犯。 (二)网络主权的义务维度 无论在物理世界还是网络空间,主权都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各国在网络空间的互联互通和相互依存,更要求各国在享有网络主权所衍生权利的同时,应遵守国际法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则,切实履行国际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1.不侵犯他国。各国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另一国网络基础设施,或入侵另一国管辖范围内的网络系统,不得实施网络监控、窃密或破坏活动。 2.不干涉他国内政。各国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在网络空间享有的生存、安全与发展的权利,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维护其自身网络秩序、安全和发展的权利;不得支持纵容分裂势力 通过网络空间危害他国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审慎预防义务。各国不得蓄意允许其领土,或在政府控制下的领土或网络设施、网络数据和信息,被用于实施损害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网络活动。 4.保障义务。各国有义务保障其管辖范围内相关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义务在保障网络空间秩序、安全和发展的同时,促进网络空间开放与自由。 (三)网络主权的国际法属性 网络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同样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规则。各国可能对网络主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对侵犯网络主权的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但这些差异并不影响网络主权作为一项独立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国未经许可侵犯他国基于国家主权对其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享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包括未经许可入侵他国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的网络系统,或对有关网络基础设施造成损害或破坏,或未经许可损害一国在网络空间对内对外的排他性主权权利,都违反了主权原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一项网络行动可能同时违反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需要在有关具体场景中进行个案分析。 (四)与网络主权相关的几个概念 基于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多元的适用场景和领域,国际社会各方近年来陆续提出“信息主权”“技术主权”“数据主权”“数字主权”等概念。 1.强调信息内容管理的“信息主权”。信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涵盖技术与内容等,如俄罗斯提出的“信息安全”。而在学界探讨的“信息主权”中,信息更多是狭义界定,主要是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网络制造和传播的信息内容。“信息主权”的核心诉求体现为对信息内容的有效治理与规范。 2.聚焦重要技术自主能力的“技术主权”。2020年2月,欧盟委员会接连发布三份重要战略文件,《塑造欧洲的数字未来》《人工智能白皮书》和《欧洲数据战略》。欧盟委员会主席乌尔苏拉·冯德莱恩称系列举措旨在重新夺回“技术主权”,重点强化欧盟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前沿技术及应用的发展和规范方面的独立自主能力。 3.重视数据战略价值的“数据主权”。其要义在于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战略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相关国家积极探索数据的有效治理,力图找到确保安全与促进发展的平衡点,例如2020年欧洲接连发布《欧洲数据战略》和《欧洲数据治理条例提案》等。 4.旨在提升“战略自治”的“数字主权”。2020年7月欧洲议会发布的《欧洲数字主权》文件中,“数字主权” 被明确定义为“欧洲在数字世界独立行动的能力,应该从保护性机制和促进数字创新的防御性工具(包括与非欧盟公司合作)两方面来理解它”。这一概念是欧盟面对数字世界的竞争,为保持独立性、竞争力与领导力提出的,强调国家主导本国数字发展的能力。 上述概念的核心关切或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又有所联系,相关实践探索在客观上丰富和拓展了网络主权的内涵与外延。 (一)平等原则 《联合国宪章》提出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各国行使网络主权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主权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有权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事务,也有权受到他国的平等对待,更有义务平等对待他国。 (二)公正原则 各国应坚持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推动互联网治理体系向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使其反映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尤其是要维护好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确保网络空间的发展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各国不应滥用自身在网络领域的设施、技术、系统、数据优势地位,对他国行使网络主权进行干涉,或推行网络霸权、网络孤立等不公正行为。 (三)合作原则 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任何国家都难以仅凭一己之力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基于《联合国宪章》所提倡的“善意合作”原则,各国应尊重他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打造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治理体系,致力于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发展。 (四)和平原则 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各国利益深度交融。各国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和平利用互联网,以和平方式解决网络空间争端。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破坏和平的行动,防止网络空间军备竞赛,预防并打击网络犯罪与网络恐怖主义,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 (五)法治原则 各国应推进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法治化,共同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反对双重标准。各国应完善国内立法,依法行使网络主权,对内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利,对外尊重他国网络主权,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法原则,不得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不得从事、纵容或支持损害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网络活动。 从网络空间架构的角度来看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 体现,可以将网络空间划分为物理层、逻辑层、应用层和社会层,国家主权在各分层中均有所体现。 (一)在物理层的体现。包括:国家对于其境内的物理基础设施和基础电信服务可行使管辖权,并有权为维护基础设施安全而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国家有权参与国际网络基础设施的管理和国际合作。 (二)在逻辑层的体现。包括:国家可以在不违反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在维护互联网兼容性的同时,独立地制定或采用相关的技术法规或标准。 (三)在应用层的体现。包括:国家对应用软件的开发和运营依法管理,保护合法网络数据与信息,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与信息不被窃取或破坏;国家依法对境内网络信息传播实施保护、管理与指导,限制侵犯合法权利或损害公共秩序的信息传播;国家遏制境外组织在本国境内捏造、歪曲事实,散播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的网络信息内容;国家参与数据跨境流动、信息治理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四)在社会层的体现。包括:国家自主管理本国境内网络用户和互联网平台的行为,培育与网络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环境;维护本国独立自主的互联网治理体制,平等参与完善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国际合作;有权平等参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建设。 上述体现反映了网络主权活动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尊重 网络主权有利于促进网络空间的有序合作,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推动网络空间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网络主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尊重网络空间“互联、互通、互动”的特性,防止互联网“碎片化”。各国不应以行使网络主权为名,将网络安全问题政治化,违反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和市场化原则,干扰正常网络基础设施及服务领域项目合作,对他国实施网络孤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