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观点
《暂行办法》延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途径、信息公开、技术标准以及债务催收手段等提出了全面且系统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小额贷款行业的运营准则,规范行业健康向上发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合规经营水平。
二、对ABS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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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杠杆倍数指标,细化ABS发行准入要求
- 《暂行办法》延续《通知》的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行ABS所需条件进行进一步完善,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发行ABS的准入门槛,强调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
- 融资要求: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一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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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延续地域展业限制,加强对特定展业对象保护
- 《暂行办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对单户用于消费或生产经营的贷款余额分别不超20万和1000万”。
- 展业区域上,《暂行办法》调整为“跨地市展业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保留“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另行规定”,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展业区域的限制,但最大展业范围不得跨省。
- 展业对象上,《暂行办法》明确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不得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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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助贷业务,联合贷规模或受影响
- 《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做了更加详细的要求,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助贷业务将被禁止,联合贷也限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单笔最低出资比例。
- 不低于30%的出资比例外加通过发行ABS融资后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四倍的要求,控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抑制了小额贷款资产的过度扩张,对联合贷业务的市场规模和结构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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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平台渠道报备和业务系统建设,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
- 《暂行办法》增加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经过依法备案。
- 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对其使用的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提出要求,整体看,从风险防控体系、内控制度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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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不良贷款定义,健全催收制度,强化资金管理
- 《暂行办法》严格界定了逾期资产的定义,将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有利于提高资产现金流回款的规范性。
- 通过实施标准化的资金账务管理与催收流程,将促进逾期资产的回收工作,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良性发展。
- 对于小额贷款ABS而言,不良贷款定义的规范有利于信息披露和对底层资产质量的监控;现金流管控体系的优化,有利于提高回款资金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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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明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
- 《暂行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商票承兑和贴现,增加盈利来源,同时为票据业务提供了一种新的流转渠道,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具有良性促进作用。
- 小额贷款公司可同时开展放贷和商业汇票业务,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存在更多的市场表现机会,推动ABS市场多元化发展。
三、研究结论
《暂行办法》的出台细化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流程,在坚持小额分散原则的基础上,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系统构建、完善风控制度、推动资产质量提升,对小额贷款公司作为ABS产品发行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小额贷款ABS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