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智能立法体现出不同的逻辑导向和立法模式。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会带来数据泄露、网络攻击、安全事故等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安全治理会增加合规成本、限制技术创新、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等。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以推动技术发展为导向进行人工智能立法,而以欧盟为代表的经济体则以安全规制为导向推进人工智能立法。目前主要立法模式包括统一立法、场景立法、融合立法和软法先行四种模式,各国往往会融合不同立法模式。
二、欧盟、美国、新加坡和中国等主要经济体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体现出不同的特点。欧盟以安全规制为导向,实行统一立法模式,制定了全球首部统一的人工智能综合立法《人工智能法案》;美国以技术发展为导向,实行融合立法和场景立法模式,通过总统行政令和各行业领域立法规范人工智能应用;新加坡以技术发展为导向,实行软法先行模式,通过发布非约束性的指南和建议实施人工智能治理;中国则贯彻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现阶段体现出融合立法和场景立法的特征,同时持续推进人工智能综合立法进程。
三、全球人工智能立法呈现出安全和发展并重、软法硬法协同治理、统一立法成为大势所趋、人工智能立法全球化等趋势。各国在人工智能立法规制的道路上正在不断强化发展和安全的平衡,最终引导人工智能走向实现发展和安全双轮驱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软法先行已经成为各国人工智能治理的普遍选择,软硬兼施和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将促进治理效能最大化。从长远看,制定统一、综合性人工智能立法或将成为国际主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全球传播和应用,其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已跨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正逐步强化人工智能全球规则构建。
四、我国应秉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顺应人工智能治理的全球趋势,强化立法顶层设计,制定人工智能治理制度框架,加强国际交流对话,提出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具体建议包括: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综合立法进程,建立软硬协同的多层次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确立多元人工智能治理格局;划定安全治理边界,建立动静结合的人工智能风险监测识别体系,合理确定人工智能风险分级原则和框架,明确人工智能应用责任归属;强化国际交流对话,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强化人工智能治理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