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运营者的总体责任,包括使用商用密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并明确了制度、人员、经费保障要求。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详细阐述了商用密码技术、产品、服务使用要求,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以及规划、建设、运行阶段的具体要求,包括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开展和评估要求。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过渡安排、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以及商用密码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商用密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要求,保密义务,以及违反商用密码使用要求、安全审查要求、监督管理配合义务和商用密码保障责任的罚则。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违反安全审查要求、监督管理配合义务和商用密码保障责任的罚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监督管理人员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