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RISTINE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0) (1)延迟刊发二零二三年年度业绩及延迟寄发二零二三年年报; (2)董事会会议日期;及 (3)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告乃由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i)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未刊发二零二二年年度业绩;(ii)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暂停买卖;(iii)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进一步延迟刊发二零二二年年度业绩;(iv)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复牌指引;(v)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刊发及寄发二零二二年年度业绩及二零二二年年报;及(vi)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刊发二零二三年中期业绩及延迟刊发二零二三年中期报告(统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刊发二零二三年年度业绩及延迟寄发二零二三年年报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条,本公司须(i)于不迟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财政年度期间结束后三个月之日期(即不迟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刊发本集团该财政年度之年度业绩(“二零二三年年度业绩”);及(ii)于不迟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即不迟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向股东寄发本集团该财政年度之年报(“二零二三年年报”)。 本公司谨此知会其股东,由于二零二二年年度业绩仍有待刊发,故将延迟刊发二零二三年年度业绩。另预期寄发二零二三年年报将延迟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之后。董事会确认,延迟刊发二零二三年年度业绩及延迟寄发二零二三年年报分别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第13.49(1)条及第13.46(2)(a)条。 预期年度业绩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或之前刊发。 上市规则第13.49(3)条规定,发行人如未能按照上市规则第13.49(1)及(2)条刊发其初步业绩,则必须根据尚未与核数师协定同意的财务业绩(如具备该等资料)公布其业绩。董事会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认为,本公司现阶段不宜刊发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原因为该等账目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本集团的财务表现及状况。 董事会会议日期 董事会宣布,由于延迟刊发二零二三年年度业绩,故将延期举行董事会会议以考虑及批准(其中包括)二零二三年年度业绩,而本公司将适时刊发进一步公告,以知会其股东董事会会议日期。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本公司达成复牌指引为止。 本公司将适时刊发进一步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本公司遵守复牌指引之进展,尤其是预期刊发二零二二年年度业绩、二零二二年年报、二零二三年中期业绩及二零二三年中期报告、二零二三年年度业绩及二零二三年年报之日期,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A条每个季度更新其进展情况。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麻艳鸿 香港,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徐纯彬先生(主席)及麻艳鸿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洪敦清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唐勇军博士、叶杭生先生及薛红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