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4)440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邢春旭,女,1989年4月出生,时任深划齐兴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兴资产)合规风控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错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邢春旭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 知书》(中基协字【2024)341号)。邢春旭未在规定期限内 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齐兴资产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 突的其他业务,具体如下:2020年2月,齐兴资产在管理“齐兴扬矾护航债券私募 投资基金”过程中,协助其他企业发行债券。以上行为违反 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产品募集户流水、托管户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机构情况说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住 职说明、劳动合同、电语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邢春旭于2019年5月至2020年11 月担任齐兴资产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就齐兴资产的违规行 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邢春旭进行誉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百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图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正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清整办),深圳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