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随着陆域污染源治理的深化,船舶污染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报告分析了国内外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实践经验,认为仅靠激励性政策措施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应逐步转向强制性政策措施。
报告指出,我国已进入采用强制性政策措施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时期,并提出了针对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控制目标。针对国际航行船舶,“十三五”期间将在我国完全管辖部分水域实施较MARPOL公约附则VI更严格的排放控制,主要控制硫氧化物排放;“十四五”期间将建立MARPOL公约认可的排放控制区,并逐步过渡到控制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针对国内航行船舶,将分阶段稳步提升排放控制标准,最终达到与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相同的控制水平。
报告以我国不同区域在船舶活动水平、环境空气质量、陆域排放源治理程度等因素的差异为基础,设计了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路线图和时间表。路线图描述了采用不同方法、针对不同船舶对象和适应不同港口或区域范围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时间安排。
报告建议,我国应优先采取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低硫燃油的措施,并逐步过渡到船舶使用高标准发动机或近岸区域船舶启动NOx减排系统。同时,报告认为,在珠三角区域建立局部ECA具有可行性,并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MARPOL公约认可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SNE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