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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公告编号:2024-053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财政部会计司于2024年3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重述了比较期间财务报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2)。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年初下降100.00%,主要系报告期公司赎回理财产品所致; 2、应收票据较年初增加41.73%,主要系报告期末非6+9银行及其他上市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增加所致;3、在建工程较年初下降66.85%,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沙洋风电场项目转固所致;4、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大幅增加,主要系本报告期预付的工程、设备款增加所致;5、短期借款较年初增加52.33%,主要系本期短期借款增加所致;6、合同负债较年初增加113.66%,主要系公司预收款项增加所致;7、其他流动负债较年初增加48.78%,主要系公司预收款项增加所致;8、租赁负债较年初减少39.22%,主要系本报告期支付租赁付款额所致;9、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44.43%,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产品交付下降所致;10、报告期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46.82%,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产品交付下降所致;11、报告期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54.27%,主要系本报告期政府补助增加所致;12、报告期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93.32%,主要系本报告期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减少所致;13、报告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67.77%,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持有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允价值下降所致;14、报告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期产品交付下降,根据预期信用减值模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减少所致;15、报告期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85.67%,主要系本报告期税前利润减少所致;16、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销售与购买商品的净现金流入减少所致;17、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出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减少所致;18、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净借款流入减少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为进一步加大风电海工、海外产能及海外出口业务的布局,公司于2022年10月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挂牌上市事宜等相关议案;2023年1月获得瑞交所附条件批准;同年7月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GDR新增境内基础股份发行的相关议案。截止2024年9月底,GDR项目已获得的瑞交所附条件批准已过有效期。 2.公司控股子公司天顺(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风塔”)经营期限于2020年11月05日期满,受珠海风塔小股东业绩承诺的影响,双方未就经营期限延期达成一致,导致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未能正常展期,目前处于自主清算阶段。珠海风塔产能、营收及利润较少,清算事项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1月25日发布于《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2022年9月24日《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22-079)等相关公告。 3.珠海风塔小股东南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实业”)承诺的珠海风塔2016至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未完成,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5,525.0076万元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等费用。目前案件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24日发布于《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2020年12月南通实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南通实业持有的珠海风塔17.821%的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8,688.9700万元及利息损失等相关费用。2022年3 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南通实业的诉讼请求。南通实业随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南通实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调整情况说明: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规定。本集团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重述比较期间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对母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