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旨在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梯度培育机制包括纵向的国家、省、市三级联动和横向的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两个维度。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分别需满足相关条件,例如依法设立、从事实际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等。
第三章 创建程序
企业、园区可通过自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提交评价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年度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每年填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特定情况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