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代码:600333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公司负责人董志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大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东辉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无 六、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不适用 十、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特别重大风险。 十一、其他 □适用√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释义.........................................................................................................................................4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4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6第四节公司治理...............................................................................................................................16第五节环境与社会责任...................................................................................................................17第六节重要事项...............................................................................................................................18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20第八节优先股相关情况...................................................................................................................22第九节债券相关情况.......................................................................................................................22第十节财务报告...............................................................................................................................23 备查文件目录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信息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五、公司股票简况 六、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不适用 一、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二、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不适用 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四、其他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1、主营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综合能源利用业务及延伸业务。 2、经营模式 (1)城市管道天然气业务:公司在吉林省内8个城市和1个国家级开发区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业务。公司准确定位为区域性城市燃气供应商,围绕燃气业务深耕细作,在服务好现有客户的基础上持续开发工商业用户,不断壮大公司的主营业务。伴随着上半年国内经济的逐渐复苏,公司的燃气业务规模同样有所发展。 (2)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公司从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出发点,拥有完整的燃气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总承包专业资质,且拥有丰富专业能力的人才队伍及国内可持续的业务合作项目。 (3)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业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从设计到用能的全方位服务,让客户享受到效率更高、用能更智慧的整体清洁能源解决方案,定制化的区域供暖及冷热联供、集约化的商业综合体分布式能源、多功能集成综合利用项目等。具体项目主要采取公司与燃气设备供应商、清洁能源行业技术优势方和采暖企业合资合作的共赢商业模式运作。 (4)延伸业务:公司依托优质服务体系,扩展延伸业务产品链,不断丰富品质服务内涵,业务涵盖了厨电产品、社区零售、到家服务以及保险等四大领域,通过线上平台、线下社区门店和上门服务三大渠道,为客户提供全面支持与服务。 3、所属行业情况 (1)城市管道燃气 2024年6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4年5月份全国天然气运行快报。据快报统计,2024年5月,全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355.8亿立方米,同比增长6.8%;1-5月,全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1,793.1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0.8%。 报告期,顺价工作是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重点,也是城市燃气企业各利益相关人共同面对的问题。如何在国家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总体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各城市燃气市场发展情况、各城市燃气企业成本监审结果、各城市地方经济的发展情况和城市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等综合因素,实现对居民燃气价格调整,对非居民燃气价格如何实行由政府管控向市场化定价的过渡,需要城市燃气企业各利益相关人,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深入思考。 城市管道燃气企业,上游气源采购价格主要受“三桶油”的销售价决定,终端销售价格采取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双轨制”,居民燃气价格由政府管控,非居民燃气价格有实行市场化定价的,也有由政府管控的。在上游气价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无法将成本压力完全传导,在未顺价的情况下,城市燃气企业需要承担上游涨价的增量成本。 2023年6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总体要求。 2024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关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提出加快推进能源价格改革,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有序推进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2024年3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健全费价机制。加快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设,稳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据统计,2023年度完成居民顺价的城市燃气企业中,港华智慧能源完成约75%,华润燃气完成约60%,昆仑能源完成约48%。 据统计,2022年至2024年2月,全国47%的地级及以上城市进行了居民顺价,提价幅度为0.22元/立方米。2024年3月15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通知,从次日起上调深圳市居民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为0.31元/立方米。据统计,截至2024年3月15日,已出台价格联动机制文件或价格调整通知,涉及调整的市、县级行政单位达125个。在目前已明确价格调整幅度的地区中,基础居民气价上调的平均金额为0.26元/立方米。 近几年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的上涨,各地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销售价格依据政府定价文件直接进行价格联动,或者依据政府管控进行价格上调,已成为常态;居民气价上调,在政府管控下也在有序进行。反观未落实上述价格联动的城市燃气企业,有的出现大额亏损,有的经营结果甚至达到相当严重的情况。这些应该都是2016年天然气价格“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改革的阵痛,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政策的落实和燃气市场改革的深入,一定会实现城市燃气行业的良性发展。 2024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六部委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清洁能源供应 2024年6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用户顺序分为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与2012年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相比,每一顺序类别包含的内容都做了一定调整。优先类包括: (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注:新增);(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注:新增);(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注:新增);(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注:新增);(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注:新增)。 优先类中新增了五类用户。将燃气空调、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等从优先类中删除。 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 (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