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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

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

课题团队 课题组顾问: 方晋课题组长:俞建拖 课题协调人: 张纯 课题组成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团队 韩秀成王淇陈泽欣宁峻涛张呈玥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团队 李文宇毕春丽李梅付娜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武常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金海军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李奇文梁婧姝王路 总报告执笔: 俞建拖张纯李奇文梁婧姝王路 目录 DIRECTORY —引言02 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展与成就04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体系04 (二)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体系08 (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服务10 (四)知识产权发展成就15 (五)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与挑战24 三世界变局中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28 (一)互利共赢的国际知识产权合作28 1.中国受益于开放合作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28 2.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开放对全球创新的贡献32 (二)国际变局对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挑战48 1.全球政治格局深度调整48 2.重塑中的全球知识产权格局50 3.地缘政治变局中的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挑战53 四新技术变革中的知识产权制度58 (一)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与特点58 (二)新技术的专利布局趋势与特点64 (三)新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68 五政策建议70 02引言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智力资源的基本制度,是现代创新体系的基石。通过赋予智力成果所有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智力成果使用的相关权利,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保护智力成果,激励创新及其应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从1980年代才开始。在1950年代,中国就对实施专利和商标制度作了初步探索,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随着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才进入正轨,并逐步驶入了快车道。1980年,中国成立了首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中国专利局。1984年,历经5年修改24次,首部《专利法》才得到通过。但是今天中国已经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建立起了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形成了既与国际接轨、又有中国特色制度安排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推动了中国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大国,助力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2020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6.9万件,稳居世界首位;在商标领域,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576.1万件。2019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1.46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1.6%。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中国创新指数位居第12位,显著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03 尽管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但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上还存在不少短板。包括知识产权创造大而不强、多而不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有大量的智力成果没有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加以有效保护,海外知识产权申请落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的能力不足,等等。 “十四五”时期,中国迈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被置于突出位置。创新驱动是国家命运所系,是世界大势所趋,也是发展形势所迫。在新时期,要使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需要完善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但是,两个关键的因素将对未来中国以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起到重要影响。一是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深度演变,有可能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合作产生重要影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开放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随着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快速进步,未来几十年里中国将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利益相关方之一,全球知识产权格局重塑,新的地缘政治格局下统筹安全与发展的迫切性不断提高,有可能重塑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模式。二是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度发展,推动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和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将有别于传统制造业主导的经济形态,这将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本报告旨在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及知识产权发展成就进行总结,同时分析全球地缘政治新格局和新科技革命对既有知识产权合作模式和制度安排的可能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步构想以及政策建议。本报告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回顾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以及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上所取得的成就,总结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以及还存在的挑战与不足。第三部分分析在科技全球化背景下对中国创新的积极影响、中国创新对全球的贡献,以及全球地缘政治新格局对中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影响。第四部分分析新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并探讨应对之策。第五部分提出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构想和相关政策建议。 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展与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步迅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与政策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知识产权事业的繁荣。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体系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创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之先河。《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一致的。11984年,第 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得到通过,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这两部法律的通过,构筑了早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石,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19年) 根据对外开放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先后对《商标法》、《专利法》等关键法律进行了多次重大的修改。1992年,中国从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增加对专利进口商品的保护、完善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重新规定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等方面对《专利法》作了重大修改。此后,我国于2000年、2008年主动对《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主动适应国际规则,强化专利权保护、合理平衡专利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增加对遗传资源保护、增加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构职责以及适度调整专利权授权标准等。2014年,中国启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工作,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 《商标法》同样也经历了多次修改。1993年,中国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完善了审查制度。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此后在2001年、2013年和2019年通过了第二、三、四修改。 除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外,还通过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技术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并与国际相关的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 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和双边的知识产权相关公约和协定,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重要的制度渊源。中国于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目前已经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多边协定,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成为巴黎联盟正式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89年对我国生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成为成员国)、《专利合作条约》(PCT)(1994年对我国生效)、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2001年开始履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14年中国批准加入)等(表1)。除了多边的公约和协定之外,中国还和美国等国家签订了双边的知识产权协议。目前,我国已经与6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订了双多边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等文件171份。这些国际条约的签署,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并与国际接轨,为更广泛的经贸、技术合作奠定了基础。 表1:中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 条约名称加入情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商标法条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联盟成员国,是该联盟第96个成员国。我国于1989年7月4日加入该协定,1989年10月4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我国在1989年10月4日成为该协定缔约方 我国于1990年5月1日签署了该条约。 1992年10月15日,我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我国于1993年1月5日加入该公约,1993年4月30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我国于1993年10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4年1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我国于1994年5月5日加入该协定日内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我国于1994年10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 我国于1995年4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5年7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6年9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7年6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我国于2000年5月4日加入该议定书,2000年8月4日议定书对我国生效。 我国于2007年1月29日签署了该条约。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我国于2012年6月26日签署了该条约,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我国于2013年6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但尚未批准。 来源:WIPO 在做好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中国也不断完善对地方专利立法指导协调机制,加强了对地方专利立法工作的指导。近年来,广东、江苏、浙江等省市制修订了一批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在各个层面构建起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为推进知识产权事业进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以浙江为例,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专利条例》。该条例是在原有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基础上根据浙江实际发展需要形成的,其中新增加规定27条,修改规定25条, 总共设置6章52条,将条例规范的范围由保护拓展到了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许多方面做了创新性探索。如针对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明确了新的电子商务专利行政保护规范,明确规定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申辩材料或者有证据证明是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关闭网店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