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網址:http://www.stelux.com股份編號:84 業績公佈 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 寶光實業(國際)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公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合稱「本集團」)截至2024年 3月31日止年度的業績如下: 綜合收益表及全面收益表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 附註 2024年 港幣仟元 2023年 港幣仟元 收入 3 767,561 805,454 銷售成本 (381,888) (440,309) 毛利 385,673 365,145 其他收益 4 514,791 93,315 其他收入 28,865 34,156 銷售支出 (247,952) (239,138) 一般及行政支出 (155,030) (168,084) 其他營運支出 (14,648) (4,550) 財務成本 (29,993) (21,273) 除稅前溢利 481,706 59,571 所得稅支出 5 (8,381) (8,466) 年內溢利 473,325 51,105 *僅供識別 以下人士應佔年內溢利: 附註 2024年 港幣仟元 2023年 港幣仟元 本公司權益持有人 473,151 50,795 非控股權益 174 310 473,325 51,105 每股盈利 基本及攤薄(港仙) 6 45.21 4.85 其他全面收益: 其後可重新分類至損益的項目: 海外業務的匯兌差額 (15,776) (7,261) 出售海外業務匯兌差額重新分類至損益 21,897 – 其後不會重新分類至損益的項目: 按公平值透過其他全面收益列賬的股份投資的公平 值變動 2,646 1,471 重新計量界定福利計劃 130 – 年內除稅後其他全面收益╱(虧損) 8,897 (5,790) 年內全面收益總額 482,222 45,315 以下人士應佔年內全面收益總額: 本公司權益持有人 482,528 45,906 非控股權益 (306) (591) 482,222 45,315 於2024年3月31日 附註 2024年 港幣仟元 2023年 港幣仟元 資產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183,127 183,683 投資物業 297,800 297,900 使用權資產 91,312 85,668 無形資產 47,567 48,518 按公平值透過其他全面收益列賬的股份投資 5,710 3,064 應收代價 298,975 – 應收貿易賬款、按金及預付款項 8 34,873 17,220 遞延稅項資產 6,482 7,091 非流動資產總額 965,846 643,144 流動資產 存貨 226,251 222,127 應收代價 42,711 – 貿易及其他應收賬款 8 126,106 112,426 現金及現金等值物 67,711 85,426 流動資產總額 462,779 419,979 資產總額 1,428,625 1,063,123 股權本公司權益持有人應佔股本及儲備 股本 104,647 104,647 儲備 801,933 319,405 股東資金 906,580 424,052 非控股權益 5,705 6,011 股權總額 912,285 430,063 負債非流動負債 附註 2024年 港幣仟元 2023年 港幣仟元 遞延稅項負債 26,287 26,278 租賃負債 50,551 41,087 應付退休福利 1,803 1,150 非流動負債總額 78,641 68,515 流動負債 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 9 118,513 146,265 應付所得稅 22,559 23,751 銀行貸款 233,984 342,848 租賃負債 62,643 51,681 流動負債總額 437,699 564,545 負債總額 516,340 633,060 股權及負債總額 1,428,625 1,063,123 1.編製基準 此等綜合財務報表乃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所有適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此等綜合財務報表亦符合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之適用披露條文及香港《公司條例》的披露規定。 香港會計師公會已頒佈若干於本集團本會計期間首次生效或可供提早採納的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附註2(a)提供於本會計期間及過往會計期間因初步應用與本集團相關之此等發展而產生之會計政策變動的資料,有關變動資料反映於此等綜合財務報表。 於2024年3月31日,本集團的流動負債包括約港幣233.984佰萬(載有按要求償還條款)的銀行貸款。在港幣233.984佰萬的銀行貸款,其中港幣92.485佰萬為按合約須於未來十二個月內償還的銀行貸款,連同相關銀行貸款利息約港幣17.448佰萬。然而,於截至報告日,本集團可用現金及現金等值物僅維持在港幣67.711佰萬。此財務狀況可能導致對本集團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 於編製該等綜合財務報表時,本公司董事已審慎考慮本集團之現有及預期未來流動資金,以及本集團即期及較長期業務持續達至盈利及正面現金流量之能力。 根據本集團的信貸歷史及與銀行的長期關係,本公司董事並不認為銀行要求即時償還約港幣233.984佰萬的銀行貸款,而是根據銀行之預定的償還日期按計劃償還該等銀行貸款。因此,自報告日期起計未來十二個月內到期應付的本金及利息約為港幣109.933佰萬。 此外,為增強本集團於可預見未來流動資金狀況,本公司董事已採取以下措施:關閉表現不佳的零售店舖;並制定各項成本控制措施,以縮緊經營成本。本集團將繼續實施上述措施,以進一步改善本集團短期及長期的流動性。 本公司董事已考慮本集團自報告期末起未來十二個月之現金需求。於2024年3月31日的未動用銀行融資約為港幣60.0佰萬、其他潛在融資方式及繼續採取上述措施,董事繼而得出結論,本集團將擁有充足營運資金以履行其到期之財務責任,因此,此綜合財務報表已按持續經營基準編製。 2.採納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a)應用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本集團於編製綜合財務報表時已首次採納以下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相關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修訂本,有關修訂本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強制生效: 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修訂本)會計估計的定義 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單一交易中產生的資產及負債相關的遞延稅項 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國際稅制改革-第二支柱模型規則-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 (修訂本)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本) 會計政策披露 除下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年度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修訂本對本集團於本年度及過往年度之財務狀況及表現及╱或對該等綜合財務報表所載之披露事宜並無重大影響。 應用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本)「會計政策披露」的影響 本集團於本年度首次採納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本)「會計政策披露」。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呈列」予以修訂,以「重大會計政策資料」取代所有「重大會計政策」一詞。倘與實體財務報表所載之其他資料一併考慮時,可合理預期會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表之主要使用者基於該等財務報表作出之決定,則會計政策資料屬重大。 該等修訂本亦釐清,由於相關交易之性質、其他事件或情況,即使金額並不重大,會計政策資料亦可能屬重大。然而,並非所有有關重大交易、其他事件或情況之會計政策資料本身均屬重大。倘實體選擇披露不重大之會計政策資料,則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重大會計政策資料。 2.採納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續) (a)應用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續) 應用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本)「會計政策披露」的影響(續)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作出重大判斷(「實務報告」)亦予以修訂,以說明實體如何將「四個步驟之重大程序」應用於會計政策披露及判斷有關會計政策之資料是否對其財務報表屬重大。指引及例子已加入實務報告。 應用該等修訂本對本集團財務狀況及表現並無重大影響。 應用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單一交易中產生的資產及負債相關的遞延稅項」的影響 本集團於本年度首次採納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單一交易中產生的資產及負債相關的遞延稅項」。該等修訂收窄初始確認豁免的範圍,以排除產生相等及可扣稅暫時差額的交易(如租賃)。 於採納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前,本集團已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第15及24段就會產生等值且可抵銷暫時性差異之租賃交易應用初始確認豁免,因此,於初始確認時及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第22(c)段於租賃期內並無就有關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之暫時性差額確認遞延稅項。 本集團已透過以下方式將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第98K及98L段項下之過渡條文應用於在所呈列最早比較期間開始時或之後以及在所呈列最早比較期間開始時發生之租賃交易: (i)在可能獲得可扣減暫時性差異可用於應課稅溢利的情況下確認遞延稅項資產,並就所有與使用權資產及租賃有關之可扣減及應課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稅項負債;及 (ii)確認初始應用該等修訂本作為對該日保留盈利(或權益其他組成部分,如適用)期初餘額作出調整之累計影響。 根據管理層的評估,對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及2024年3月31日之綜合資產負債表並無重大影響。該變動對2022年4月1日之期初保留溢利並無產生重大影響。 (a)應用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續) 因應香港會計師公會就香港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與長期服務金(「長期服務金」)對沖機制的會計影響所發出的指引而作出的會計政策變動 本集團於香港擁有若干附屬公司,於某些情況下必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同時,本集團亦向負責管理以信託形式持有資產的受託人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強積金供款,該等資產僅用於支付各僱員的退休福利。《僱傭條例》(第57章)允許僱員以僱主的強積金供款累算退休權益抵銷長期服務金。於2022年6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於憲報刊登《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取消使用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廢除機制」)。廢除機制將於2025年5月1日(「過渡日期」) 正式生效。此外,根據修訂條例,計算長期服務金的金額時,會以緊接過渡日期(而非僱傭終止日期)前最後一個月的薪金計算過渡日期前的僱傭期。 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23年7月刊發「取消香港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機制的會計影響」,就對沖機制的會計方法及取消香港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機制的影響提供指引。有見及此,本集團已追溯實施香港會計師公會就長期服務金責任發佈的指引,以便就對沖機制及廢除機制的影響提供更可靠及更恰當的資料。 本集團將已歸屬於僱員並可用於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權益的僱主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視為僱員對長期服務金的視作供款。一直以來,本集團採用香港會計準則第19號第93(b)段中的可行權宜方法,將視作僱員供款作為提供相關服務期間服務成本的扣減入賬。 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指引,由於廢除機制,該等供款不再被視為「僅與僱員在該段期間的服務掛鈎」,乃由於過渡日期後的強制性僱主強積金供款仍可用作抵銷過渡前的長期服務金責任。因此,將該等供款視為「與服務年數無關」屬不恰當,而香港會計準則第19號第93(b)段中的可行權宜方法亦不再適用。相反,該等視作供款應與應用香港會計準則第19號第93(a)段的長期服務金權益總額一樣歸入服務期。由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