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按照原文表述“国家谈判药品拟带量采购的意向品种,主要是指企业愿意以支付标准视同中选价格进行带量采购的药品”,那就是说国谈的时候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也是目前各地挂网价,全国统一的)就是中选价格,那就不涉及到降价的问题,只带量不降价。 但是行业内也有不同的解读,认为如果是只带量不降价没有意义,也不需要先征询企业意见了,所以应关于广东集采政策,问的人很多,这个事情目前信息还比较少,我们认为是利好。 如果只是按照原文表述“国家谈判药品拟带量采购的意向品种,主要是指企业愿意以支付标准视同中选价格进行带量采购的药品”,那就是说国谈的时候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也是目前各地挂网价,全国统一的)就是中选价格,那就不涉及到降价的问题,只带量不降价。 但是行业内也有不同的解读,认为如果是只带量不降价没有意义,也不需要先征询企业意见了,所以应该是理解为第二次的以价换量。 但我们倾向于是第一种,因为国谈创新药(独家)在谈判的时候已经一对一确定了价格,也不涉及到和别的企业做比较,通过带量的方式,创新药可以有更快实现销售的可能性,也是对于政策对于创新药的支持。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广东的目录中还涉及到部分国家医保目录中的竞价品种(这个概念比较复杂,简要理解就是有一些非独家品种,是通过竞价进了医保目录,但也像创新药(独家)一样约定了支付标准的) ,这部分品种是可以被带量采购(因为是多家的)。更多的信息,目前我还在找更直接的渠道做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