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5%以上股东股权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 2022年12月1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思模先生及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收购框架协议》,广东恒锐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7.94%的股权协议转让给广物集团,自股份过户完成后,东方集团在未来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公司的31.78%股份的表决权,东方集团支持广物集团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广物集团取得公司控制权。 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7.94%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同时,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023年4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4月7日向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作出对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尚在进行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2023-002、2023-014)。 2.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变更的事项 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1月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份总数由2,327,508,476股变更为2,328,240,476股,注册资本由2,327,508,476元变更为2,328,240,476元。新增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公司同步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3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表述的要求,参考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内的表述,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原经营范围表述进行规范调整,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的经营范围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 3.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周鹏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周鹏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周鹏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由于周鹏先生的辞职将会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项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1月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完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补选工作,周旋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2024年1月8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周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代表监事辞职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2024-003)。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吴代立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吴代立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吴代立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4.关于为公司客户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实际发生担保金额680.46万元,担保对象均为个人客户,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新增担保金额; (2)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387.29万元,担保对象均为个人客户。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新增担保金额; (3)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公司共同为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易事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家庭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797.52万元,担保对象均为个人客户,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新增担保金额; (4)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该笔授信到期需向银行重新申请授信并签署相关担保合作协议,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合作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担保余额101.67万元,担保对象均为个人客户,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新增担保金额。 5.报告期内获取发明专利的情况 公司在于报告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1项,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二十年,该专利技术属于与公司储能、智能微电网等产品相关的核心技术,专利的取得不会对公司近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公司知识产权系统建设,巩固公司技术创新发展的领先地位,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