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编号:2023-036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局、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政策变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下属子公司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应龙”)、华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国发建富实业有限公司完成将合计持有的深圳大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946.90万股股份以4.38元/股转让给杭州云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事项。详情参见马应龙于2023年3月24日披露的《马应龙关于出售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1)。 2、报告期内,下属子公司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桦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晨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计划按照“城市更新+利益统筹”的模式推进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的《第十四届董事局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下属子公司签署城市更新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3、报告期内,下属子公司贝特瑞(香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STELLAR INVESTMENT PTE. LTD.签署《年产8万吨新能源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将项目建设地点由“印度尼西亚Morowali县IMIP工业园区”调整为“印度尼西亚Morowali县IMIP工业园区和中爪哇省三宝垄市的肯德尔工业园区”,其中IMIP工业园区建设新能源锂电池负极材料的半成品产线,肯德尔园区建设新能源锂电池负极材料的成品产线。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第十四届董事局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关于下属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23)。 4、报告期内,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和”)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2023〕81号),决定终止大地和股票挂牌。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股票挂牌决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调整情况说明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①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规定。 上述会计政策该变更对2023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