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1、年初至报告期期末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146,275.57元,为个税手续费返还。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202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融诚”)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启明星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质押进展情况的确认函》,公司获悉珠海融诚所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延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2、上表中“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星未来”)于2022年5月19日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对刘俊君、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祎、王琰、王沈北的仲裁申请。2022年6月28日,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3148号仲裁案受理通知》。2023年1月7 日,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3148号仲裁案开庭通知》,定于2023年2月17日开庭审理。2023年2月16日,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3148号仲裁案开庭改期通知》,因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仲裁庭递交了关于延期开庭的申请,经审查,仲裁庭同意被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将开庭审理时间变更至2023年2月28日14时30分。2023年2月28日14时30分,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次仲裁事项已开庭审理,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2023年10月16日,启星未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2)京仲裁案字第3148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本案审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以刘俊君、霍晓馨(HELEN HUOLUO)、刘祎、王琰、王沈北违反了《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霍晓馨(HELEN HUO 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协议》《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函》之约定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启星未来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发送的《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02520号仲裁案受理通知》,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避免竞争的承诺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3、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启明星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质押进展情况的确认函》,公司获悉珠海融诚所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延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4、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3〕8号,以下简称“《决定》”)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大连监管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关于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7)。 5、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办公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3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7-1号楼,除上述变更外,公司注册地址、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公司网址、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证券事务代表联系电话等其他联系方式均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地址同步变更为上述变更后的信息。变更后的地址自2023年10月8日起正式启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6、报告期内,国内部分地区美吉姆加盟中心停课停业闭店,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引发了一定关注,对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未来,面临商业综合体经营变化、加盟商资金压力、人员流失等经营困难,部分美吉姆中心可能发生闭店事项,使公司面临舆情风险。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法定代表人:马红英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调整情况说明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 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