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decisionoftheFIFA纪律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通过 DECISIONBY: ArnaudDUMONT(塔希提岛),会员 在以下情况下: YukatelKayserispor (判决FDD-15979) 关于: 国际足联纪律守则第21条——不尊重决定 I.案件的事实 1.以下事实摘要并不旨在包括演员在这些程序中提出的每一个争议。但是,FIFA纪律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已经彻底考虑了提交的任何和所有证据和论点,即使在以下其立场概述和随后关于案情的讨论中没有具体或详细提及这些论点 。 2.2022年5月3日,国际足联政府向KayserisporKulubu提供了俱乐部(答辩人)和BoavistaFC(索赔人),并提出前者应向后者支付的未偿还转会费的建议(参考文献n°FPSD-5662)。 3.特别是,该提案是根据艺术向当事方提出的。足球法庭的程序规则第20条,并告知当事方他们必须在2022年5 月17日之前接受或拒绝该提案。 4.2022年5月19日,国际足联政府发布了确认信,通知双方,上述提案现已成为最终提案,具有约束力,因为双方都明确或默许接受了该提案,因此被告被勒令向索赔人支付225,000欧元的未偿还转会费,外加5 %的利息p.a.(决定)。特别是,确认函还澄清说,上述付款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45天内支付,这样一来,被 告将被禁止注册任何新球员,直到根据艺术支付到期金额。《球员状态和转移条例》第24条。 5.2022年7月6日,被告因未能支付应付给索赔人的款项而被禁止在国内或国际注册新球员。 6.2023年8月18日,国际足联获悉,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并且被告(据称)支付了225,000欧元的结算金额。因此,取消了注册禁令。 7.2023年9月12日,索赔人通知委员会,没有收到所称的付款,并要求对被告不遵守决定的行为展开纪律诉讼。 8.2023年10月9日,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告知被告,这将构成对国际足联纪律守则第21条的潜在违反(FDC)。在这方面,秘书处根据与附件1FDC一并阅读的第58FDC条,向答辩人提出了以下制裁: 1.被告,(),应支付给[索赔人]如下: 225,000欧元,作为未偿还的转让费,加上每年5%的利息,如下所示: o从2021年8月1日起至有效付款之日,金额为125,000欧元,并且 o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有效付款之日,金额为100,000欧元。 2.TheRespondent被授予30天的最后期限在上述最后期限届满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续违约或未能完全遵守决定,将禁止注册新玩家,直到支付全部到期金额。 3.TheRespondent应支付15,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9.2023年10月11日,被告拒绝了上述拟议的制裁,并提供了立场,要求进行定期诉讼。实质上,被告提到了《和解协议》,声称已于2023年8月11日向索赔人支付了已结算的225,000欧元,并提交了一份未翻译的“付款单“作为证据。 10.2023年10月12日,秘书处请索赔人确认上述信函中提到的付款是否已收到。 11.2023年10月16日,索赔人表示“尽管提到了和解协议被告,事实是索赔人没有收到任何付款。” 12.2023年10月17日,秘书处除其他外请被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银行对账单,确认已向索赔人支付了225,000欧元。 13.2023年10月18日,索赔人通知秘书处,它没有收到据称于2023年8月11日支付的款项。在这方面,它提交了i)银行的确认书,指出由于缺少信息,付款已退还给被告,以及ii)从其2023年8月整个月的银行帐户中摘录,根据该摘录,没有支付金额为225,000欧元。 14.同一天,秘书处重申了对答复者的要求。 15.2023年10月20日,被告提交了以下文件: 2022年5月3日的提案副本,以及在FPSD-5662程序范围内提交给国际足联行政部门的文件; 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的信函副本,国际足联通过该信函解除了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而对被告实施的禁令; 未翻译的银行订单; 日期为2023年8月11日的一份快速副本,据此向索赔人支付了225,000欧元; 银行对账单的未翻译摘录,有三个日期-“01.06.2023”11.08.2023”“11.08.2023”与三个条目有关. II.Respondent's位置 16.答辩人提交的立场可以总结如下: 双方之间的争端是通过双方于2023年8月9日签订的《和解协议》解决的。 作为双方和解的自然结果,国际足联在同一天取消了对被告的注册禁令。 在上述案件结案后,被告认为,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不能继续对结案案件进行纪律处分,这完全构成驳回本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8月11日将已结算的225000,00欧元转移给索赔人。 在这方面,被告提交了一份未翻译的银行命令,以证实其声明。 鉴于被告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对索赔人的财务义务,它要求结束目前的纪律程序。 III.纪律委员会的审议 17.鉴于本事项的情况,委员会决定首先处理本事项的程序方面,即其管辖权以及适用的法律,在进入问题的实质并评估被告可能未能履行其对索赔人的财务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潜在制裁之前。 A.FIFA纪律委员会的管辖权 18.首先,委员会注意到,在目前的诉讼过程中,答辩人从未质疑其管辖权或FDC的适用性。 19.尽管如此,为了良好的秩序,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艺术的基础上强调这一点。56和57FDC,它有权评估本案,并在发生相应侵权行为时实施制裁。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强调,根据艺术。58FDC,其中一方拒绝秘书处的拟议制裁(如在casu),该事项应提交给它以作出正式决定。 20.此外,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51(2)条,委员会可对成员协会、俱乐部、官员、球员、足球经纪人和比赛经纪人宣布《章程》和FDC中所述的制裁。 B.适用法律框架 21.关于手头的事情,委员会指出,违纪行为,即。被告可能未能履行其对索赔人的财务义务,是在FDC2023年版生效后发生的。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本案的案情和程序方面应属于FDC2023年版。 22.在确定了上述情况之后,委员会希望回顾艺术的内容和范围。21FDC,以便适当评估手头的案件。 23.根据这一规定: 1.即使机构,委员会,子公司或FIFA的实例或CAS决定(财务决定)指示,仍未向其他人(例如球员 ,教练或俱乐部)或FIFA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任何人,或未能遵守由机构,委员会,子公司或 FIFA实例或CAS通过的另一项最终决定(非财务决定)的任何人: a)将因不遵守决定而被罚款,并接受任何相关的额外纪律措施;如有必要: b)将获得30天的最后期限,在该期限内支付到期金额或遵守非财务决定;(…) d)对于俱乐部,在上述最终截止日期届满后,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持续违约或未能完全遵守决定的情况下,将禁止注册新球员,直到支付全部应付款项或遵守非财务决定为止。除了在持续失败的情况下禁止注册新球员外,还可以下令扣分或降级到较低的部门(i。Procedres.在通知决定后,禁止注册新球员的禁令已经持续了三个以上的完整和连续的注册期),屡犯罪行或严重侵权行为,或者如果出于任何原因不能实施或送达全面的注册禁令。 (…) 9.纪律委员会应有权就与不遵守在就机构、委员会、附属机构或国际足联的一个实例或CAS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财务决定对债务人展开的纪律程序中缔结的和解协议有关的案件作出决定。 24.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与任何执行机构的权限相同,它不能审查或修改先前决定的实质内容,这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因此可以执行。 25.此外,委员会注意到,除了2022年5月19日的决定外,本案还围绕着双方于2023年8月9日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协议导致取消了以前因被告未能遵守该决定而对其实施的登记禁令。 26.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第21(9)FDC赋予纪律委员会执行与国际足联最后决定或CAS裁决有关的和解协议的权限,条件是该协议是在与国际足联决定或CAS裁决有关的纪律程序开始后达成的,但没有得到遵守。 27.但是,委员会还认为,根据艺术的措词。21(9)FDC和基本原理在这一规定的背后-即避免索赔人需要向国际足联足球法庭或主管机构发起新的诉讼,以执行就国际足联或CAS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艺术授予纪律委员会的权限。21(9)FDC还应涵盖FIFA的机构,委员会,子公司或实例或CAS作出决定后达成的私人和解协议,特别是在根据该决定采取纪律措施时。 28.上文已确立并确定了适用的法律,委员会随后将注意力转向据称被告未能支付应付给索赔人的款项。 C.争议的实质 I.根据艺术分析事实。21FDC 29.首先,委员会注意到,目前的纪律程序提到被告可能不遵守2022年5月19日的决定(参考FPSD-5662),根据该决定,被告被命令向索赔人付款,如上所述。 30.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发布上述决定之后,被告未能遵守该决定,纪律措施——即禁止登记 -已被强加给被告。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双方于2023年8月签订了《和解协议》,导致上述纪律措施被取消,诉讼程序被终止。 31.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和解协议》是对该决定的更新,因此被告必须遵守上述《和解协议》。考虑到有关《和解协议》是在对国际足联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采取纪律措施之后签订的,即2023年5月19日的决定,委员会认为 根据FDC第21(9)条,被告可能对不遵守2023年8月9日签订的和解协议承担责任。 32.在这种背景下,委员会随后注意到,根据《和解协议》,被告必须向索赔人支付225,000欧元,以履行其财政义务。 33.在这方面,被告辩称,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8月11日支付,并提供了几份文件,旨在证明已经支付了这笔款项。然而,委员会从索赔人的立场和纪律程序期间提交的不同文件中理解到,没有收到上述付款。 34.铭记“任何一方基于所称事实提出的权利,应承担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根据第41(2)FDC条,委员会审查了当事各方提交的文件,并注意到被告在本程序中提交了 i)两个不同的未翻译的“付款单”,ii)日期为2023年8月11日的迅速,据此向索赔人支付了总额为225,000欧元的款项,以及iii)银行对帐单的未翻译摘录,其中有三个日期-“01.06.2023”/“11.08.2023”/“11.08.2023”与三个条目有关.然而,委员会在案卷中找不到任何其他证据或银行对账单,明确确认已向索赔人支付了225,000欧元(并从其银行账户中扣除),尽管秘书处在目前的诉讼中要求了这一点。 35.另一方面,委员会审查了索赔人提交的文件,即 i)索赔人银行的确认,由于缺少信息,付款已退还给被申请人,以及ii)索赔人2023年8月整个月的银行帐户摘录,根据该摘录,没有收到225,000欧元的付款。 36.根据当事各方提交的文件,委员会认为,被告没有充分证实其付款指控,而索赔人令委员会满意的是,已结算的225,000欧元没有记入其银行帐户。 37.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被告未能向索赔人支付《和解协议》规定的未付款项,因此违反了第21FDC 条。 38.换句话说,委员会认为,被告根据上述行为,被认为不遵守第21FDC条规定的财务决定,应受到相应制裁。 II.制裁的确定 39.作为初步意见,委员会强调,被告非法扣留索赔人的款项。甚至国际足联敦促被告履行其财政义务的努力也未能促使其支付应付总额。 40.关于适用的制裁,委员会首先注意到,被告是法人,因此受到第6(1)和6(3)FDC条所述的制裁。 41.尽管如此,委员会回顾,第21FDC预计对任何未能向他人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人进行具体制裁,即使被指示这样做,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