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B51ea0202459-424b5_ehome.htm招股说明书补充 根据规则424(b)(5)登记号333-259464提交 招股说明书附录 (至招股说明书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 电子家居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总发行金额为$12,000,000 根据本招股说明书附录及随附的招股说明书和日期为2024年3月21日的证券购买协议,我们将以每股1.20美元的价格向某些投资者(统称为“投资者”)发行10,000,000股普通股。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EJH”。截至2024年1月9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未偿还表决权和无表决权普通股的总市值约为75,037,122美元,基于我们的15,913,265股已发行普通股,其中约15,797,289股由非关 联公司持有,以及2023年11月28日我们普通股的报告收盘价为每股4.75美元。股票数量和每股价格是2024年2月实 施的1比5反向股票拆分之前的数字。 2024年3月21日,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了证券购买协议,以每股1.20美元的购买价格出售总计10,000,000股普通股 ,总收益为 $12,000,000。本公司从本次发行中获得的净收益将用于一般营运资本和增长资本目的,不得将该等收益用于:(a)赎回任何普通股或普通股等价物,(b)用于解决任何未决诉讼,(c)用于清偿公司的任何部分债务(在公司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和以前的惯例中支付贸易应付款项除外),或(d)违反FCPA或OFAC规定。 根据适用的美国证券法的定义,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有资格获得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 发行价$1.20$12,000,000 每股总计 我们将通过本招股说明书附录和随附招股说明书提供的证券直接出售给投资者。有关这些安排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附录S-19页开始的“分配计划”。 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风险,包括损失全部投资的风险。请参阅第S-7页开头的“风险因素”和随附招股说明书中的“风险因素”,以了解购买我们的普通股前应考虑的因素。 在本次发行中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电子住宅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电子住宅”或“公司”)的证券,而不是在中国的电子住宅运营商的证券。 E-Home不是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由于E-Home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通过E-Home的子公司,特别是E-Home(平潭)家居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也称为“中国”,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副刊,不包括台湾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我们的所有业务。,Ltd.(“易家平潭”)和福州邦昌科技有限公司Ltd.及其各自的中国子公司。.参见“招股说明书补充摘要-公司概况”. 这种结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您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易家中国运营实体的股权。我们特别提醒您,我们在中国的所有业务运营都存在重大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包括法律上的变化,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中美关系或中美法规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易家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进行重大监督和自由裁量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中国子公司在中国的业务。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海外发行和/或外国投资在中国的发行人进行更多的监督和更多的控制。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简称“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新的海外上市规则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控股公司/发行人在适用本次发行的海外市场上市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文件,并报告任何海外证券发行的相关信息。中国政府的任何此类行为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易家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本公司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经营结构是合法的,并且根据目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中国监管机构可以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采取不同的立场,并禁止我们的控股公司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E-Home所提供证券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可能导致该等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进行重大监督和自由裁量权。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运营和我们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风险因素-与在中国经商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海外发行和/或外国投资在中国的发行人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更多的控制。中国政府的任何此类行为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易家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和”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和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在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 中国政府最近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就中国的业务经营监管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使用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并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我们认为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并不直接受到上述监管行动或声明的约束,但新海外上市规则的备案要求除外,因为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并无。 进行任何垄断行为,我们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不涉及用户数据的收集或涉及网络安全或国家安全问题。 我们亦已于2021年10月解散VIE架构,因为我们中国附属公司的业务不涉及任何类型的受限外商投资行业。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建议,如果该等结构未来在中国失效,我们可能面临与我们先前的VIE结构相关的处罚的风险微乎其微。目前,中国没有现行的规则或法规可能对采用VIE结构的中国实体实施处罚,该结构已经解散。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新规,附五条解释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海外上市新规则》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告相关信息,例如:a)发行人申请在海外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b)发行人在海外市场上市后进行海外证券发行;c)境内公司通过一次或多次收购寻求其资产在海外直接或间接上市,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安排的通知》,(i)已经完成境外上市或(ii)已经获得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批准发行或上市但尚未在新规则生效前完成发行或上市,且在9月30日前完成发行或上市的公司,此外,发行人完成发行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以下任何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在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i)控制权变更;(ii)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制裁;(iii)上市状态的变更或上市分部的转让;或 (iv)自愿或强制退市。新《海外上市规则》规定了公司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未履行备案义务或备案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信息或重大遗漏,可能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罚款,严重违规的,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禁止 进入证券市场。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 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寻求直接或间接在海外市场提供证券和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该等境内企业或其境外上市主体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或资料的,应当向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进一步规定:(一)向相关证券公司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及其会计记录或者复印件,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手续;(ii)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为境内企业提供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证券服务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境外转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手续。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增刊日,这些新法律和准则并未影响本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上市和贸易的能力S.或在我们根据新的海外上市规则进行任何海外证券发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要求以外的其他外汇。根据我们的中国律师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根据本招股章程增刊的发行将受新海外上市规则的约束,但发行并不取决于具体情况。 由于新规则仅要求公司在境外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因为公司在境外上市新规则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在境外交易所上市。自海外上市新规生效以来,公司仍在向中国证监会处理其发行的备案,尚未符合备案要求。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家电服务和家政服务,其业务活动不影响国家安全,也没有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和材料。但是,这些新法律和准则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会影响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或继续在美国上市的能力。S.或其他外汇,并可能影响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 正如我们的中国律师天元律师事务所所进一步建议的那样,截至本招股说明书附录之日,中国没有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要求易家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寻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就本次发行提出的备案要求除外,易居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亦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然而,由于中国政府的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最新公布的,中国的监管机构将如何实施这些措施,以及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产生的影响,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并在美国上市的能力尚不确定S.或其他外汇。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风险“在招股说明书附录和随附的招股说明书中。 此外,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案》(“HFCA法案”),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于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裁定报告,2021年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为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或多个机构采取了立场。PCAOB的报告还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个人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已获得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否决了先前的2021年认定报告。我们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EromeLLP的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并且在报告中并未确定为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确定的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被腾空。EromeLLP将接受PCAOB的检查,E-Home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其中国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供PCAOB检查。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当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缺乏检查可能导致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和相关法规禁止我们的证券交易,因此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如果我们的证券无法在另一个证券交易所上市,这种除名将大大削弱您在您希望时出售或购买我们证券的能力,而与潜在除名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美国和中国的新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影响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普通股的能力,这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证券的市场价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针对美国的监管审查日益严格S.-在美国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上市公司S.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增加不确定性。尽管我们的审计师受到PCAOB的检查,但根据HFCA法案,如果后来确定PCAOB由于当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则可能禁止E-Home的证券交易。S.纳斯达克等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E-Home的证券退市。此外,题为“2023年合并拨款法案”(“合并拨款法案”)的立法于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