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国际: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规则进一步完善,有助于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更好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 金融部银行组分析师崔炜|010-67413332|cuiwei@dagongcredit.com2023年2月14日 2023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 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和披露资产质量。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准确识别和计量信用风险尤为重要,《办法》细化信用风险分类标准,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范围,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有助于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也是导致商业银行发生危机的首要动因。商业银行依托发放贷款、债权投资等资产业务获取收益,但当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或兑付投资款项时,商业银行将面临损失,并削弱对存款人等债权人的保障能力,最终可能导致挤兑和破产。因此,准确识别和计量信用风险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掌握自身风险水平,进而更加合理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也有助于监管机构识别和监控商业银行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此外还能够提高外部投资者对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 在《办法》发布之前,商业银行主要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开展信用风险的识别和计量,但《指引》主要适用于贷款的信用风险分类,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商业银行主要参照《指引》中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执行,缺乏精准、明确的外部指引。 此次发布的《办法》注重结合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细化了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并拓展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等商业银行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同时对表外项目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也需要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此外,《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并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整体来看,《办法》有利于商业银行在提升信用风险识别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实资产风险分类,从而更加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1/6 《办法》继续沿用五级分类方式进行信用风险识别,但认定依据进一步细化,新增对金融工具减值的判断,强化五级分类与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关联性,同时,对重组资产的定义及分类进行了优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识别规则进一步完善。 对于风险分类的原则,《办法》与此前的《指引》大致相同,即围绕债务人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强调及时性和从低分类的审慎原则,但《办法》对风险分类的独立性做出新的要求。 表1金融资产风险原则对比 《指引》 《办法》 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资料来源:《办法》、《指引》 《办法》继续沿用五级分类方式,但认定依据新增对金融工具减值的判断,实现了与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进一步结合,客观上有利于外部投资机构从多角度确认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水平。 按照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被划分为第一或第二阶段,而发生信用减值的会被划分为第三阶段。根据《办法》,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即第三阶段资产)会被整体归入不良类,同时根据减值情况进一步细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而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资产则会被分别归入正常类和关注类。 表2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对比 类型 《指引》 《办法》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正常类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第一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二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 关注类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 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 因素。 本金、利息或收益。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 次级类 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失。 可疑类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第三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 损失类 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注:不良类包括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资料来源:《办法》、《指引》 另一方面,相比于《指引》,《办法》对非正常类资产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和细化,增加定量要求以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其中,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须至少纳入关注类进行管理,超过90天则须纳入不良类管理;对于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须纳入可疑类管理;对于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须归为损失类。 表3金融资产风险认定标准对比 类型 《指引》 《办法》 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三)改变贷款用途;(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至少归为可疑类 -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归为损失类 -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资料来源:《办法》、《指引》 在分类上调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需同时满足三个方面要求,不仅是商业银行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且需要债务人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且在本行已不存在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在重组资产方面,相比于《指引》,《办法》对其定义和分类进行了优化;明确了重组的认定标准、财务困难的情形以及重组资产的管理和分类。其中,重组的认定标准有所拓宽,既涵盖合同调整,也包括再融资,且不局限于信贷资产;分类标准方面,《指引》要求重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而《办法》进行了细化,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重组前归入不良类的,观察期内如满足相关要求可上调为关注类。 表4重组资产分类要求对比 类型 《指引》 《办法》 重组的认定标准 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一)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二)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财务困难的情形 -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组资产分类 (一)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二)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二)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观察期内满足相关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三)重组观察期内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重组资产管理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离,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资料来源:《办法》、《指引》 对于外部机构来说,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是目前用来评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工具之一,但非信贷类资产的信用风险衡量与判断充分性始终不足。同时,随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应用,虽然非信贷金融资产信用风险可以依据三阶段法进行衡量,但并未囊括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和表外项目,同样存在应用范围的局限。大公国际认为,《办法》的发布与执行,推动了信用风险统计口径的扩大,增加了外部机构识别和衡量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水平的窗口;同时,得益于五级分类与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结合,金融资产的三个阶段占比、五级分类、资产逾期情况的关联性进一步增强,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分析的交叉验证将进一步改进外部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判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