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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数据合规热点速递-10月刊

金融2022-10-01植德A***
金融数据合规热点速递-10月刊

2022年10月 植德<金融数据合规热点速递>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海口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Zhuhai|Haikou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金融数据相关立法动向5 金融数据相关监管动态10 导读 金融数据相关立法动向 1.易纲: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2.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3.央行下发《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金融科技的核心是“金融” 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5.国务院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 6.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金融数据相关监管动态 1.央行征信管理局: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2.央行: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3.银保监会:全面叫停新设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 4.澳门拟修法将数字货币纳入法定货币 5.香港将发布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政策宣言 6.国际清算银行发布《数据共享的API标准》专题报告 7.金融稳定委员会提议:提高网络事件报告的一致性 8.全球加密资产监管步伐加快IMF呼吁协调一致应对 9.深圳证监局通报:某券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存在漏洞,OA系统遭受注入攻击 10.CFPB:消费者金融数据保护新规将更安全地传输个人财务数据 11.美国财政部长耶伦:政府应加强数字资产执法 一、金融数据相关立法动向 1.易纲: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确立的“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体系经受住了复杂环境的冲击考验。2022年以来,继续积极稳妥化解金融风险。一是持续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推进辽宁省高风险中小银行处置工作,吸收合并省内两家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辽沈银行,批准辽阳农商银行、太子河村镇银行进入破产程序。支持河南省、安徽省稳妥处置5家村镇银行风险事件。推进不良资产认定和处置,2022年1月至8月处置不 良资产1.74万亿元。持续压降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二是有序处置高风险企业集团。推进海航集团、方正集团、忠旺集团等重点集团金融风险处置取得积极进展。三是妥善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推动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做好金融支持保交楼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校正过度避险行为,推动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行,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四是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打击非法集资、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和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五是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推动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初步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健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推动各地建立省级金融风险化解委员会。健全资本市场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 进一步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弥补监管短板,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一是强化审慎监管。坚守监管主责主业,把好金融机构准入关,加强对股东资质、股权关系的穿透核查和股东行为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严厉打击“无照驾驶”行为。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和监管效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保持行政处罚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加快监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丰富执法手段。推动监管数据共享,推进金融数据治理,提高数据真实性和数据质量。三是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稳妥推进并尽快完成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资本依法依规开展投融资活动,又坚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四是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抓紧推进金融稳定法出台,加快修订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反洗钱法等重要基础性法律。五是强化金融反腐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关键人、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管理,打造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金融队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金融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稳妥化解中小金融 机构风险,防范大型企业债务风险。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保交楼、稳民生,推动建立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继续做好P2P网贷存量风险处置等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金融机构及股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各方责任,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风险处置机制,发挥好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操作平台作用,夯实资源保障体系,形成“好人得好报、坏人得坏报”的正确预期,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对跨行业、跨区域和跨境风险,加强监管协同和上下联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来源:中国人大网】 2.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依法严惩涉外犯罪。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依法严惩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毒品、电信网络诈骗、偷运人口、赌博和洗钱等犯罪。积极配合做好境外追逃追赃,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违法所得无处隐匿。严格规范涉外刑事审判工作,实行外籍被告人律师辩护全覆盖,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积极配合涉外立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起草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草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建议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报告,参与海商法修订工作,就海警法制定、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提出建议,推动完善特色鲜明、科学合理的海事法律体系。 健全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高度重视统一涉外法律适用标准,2013年以来制定涉外审判司法解释31个、规范性文件9个,发布指导性案例12件、典型案例137件。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管辖、诉讼当事人、送达等涉外审判中的111个疑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效促进裁判尺度统一。福建法院依法妥善审理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第一案“章公祖师”案,判令外籍被告人返还因被盗而流失海外的宋代肉身佛像,树立了通过司法途径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范例。 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有待完善。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跨境数据流动等国际法重大前沿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一些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有待进一步确立,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针对当前涉外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快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法进程。适时将修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纳入立法规划。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授权海事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海事刑事案件,有效维护我海洋权益。二是推动解决国际商事法庭运行中存在 的瓶颈问题,促进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国际竞争力。适时制定商事调解法,充分发挥调解机制优势,为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蓬勃发展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三是授权广东等涉港澳案件集中的地方法院试行简化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证明手续及授权委托手续。四是推动建立健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涉外法治人才交流机制,加大复合型国际化涉外审判人才培养力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3.央行下发《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金融科技的核心是“金融” 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行标《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JR/T0258-2022),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明确,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其核心是持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 根据《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金融领域从业机构在金融领域开展科技活动需要遵循守正创新、数据安全、包容普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风险防控等7个方面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其中,就数据伦理及算法伦理风险防范。 【来源:凤凰网】 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进一步营造公平便利营商环境为导向,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为目标,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在服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支持银行机构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机构要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实施分类信贷管理,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要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并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 《指导意见》还提出强化组织实施,落实各方责任,为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等要求。。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国务院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务数据统筹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家层面已明确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但部分政务部门未明确政务数据统筹管理机构,未建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各级政务部门既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又归属于本地政府管理,政务数据管理权责需进一步厘清,协调机制需进一步理顺。基层仍存在数据重复采集、多次录入和系统连通不畅等问题,影响政务数据统筹管理和高效共享。 2.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不够充分。 当前政务数据资源存在底数不清,数据目录不完整、不规范,数据来源不一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目录规范化管理。数据需求不明确、共享制度不完备、供给不积极、供需不匹配、共享不充分、异议处理机制不完善、综合应用效能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有些部门以数据安全要求高、仅供特定部门使用为由,数据供需双方自建共享渠道,需整合纳入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3.政务数据支撑应用水平亟待提升。 政务云平台建设与管理不协同,政务云资源使用率不高,缺乏一体化运营机制。政务数据质量问题较为突出,数据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亟待提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综合分析需求难以满足,数据开放程度不高、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不足。地方对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系统数据的需求迫切,数据返还难制约了地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领域数字化创新应用。 4.政务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尚不健全。 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产生政务数据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不尽相同,政务数据缺乏统一有效的标准化支撑,在数据开发利用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对数据进行清洗、比对,大幅增加运营成本,亟需完善全国统一的政务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部分地方和部门对标准规范实施推广、应用绩效评估等重视不足,一些标准规范形同虚设。 5.政务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亟需强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