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已发布监管外国持有存托凭证(DR)的框架。通知规定,印度存管机构必须开发一个监测外国持有情况的系统,并传播有关未偿还DR和可用转换限额的信息。上市公司应指定印度存托机构之一作为指定存托机构,以监控存托凭证方面的限额。指定存管机构应作为牵头存管机构,其他存托机构应作为饲料存托机构。国内保管人应提供DR的详细信息,并确保在许可管辖范围内发行DR的上市公司相关的基础许可证券在印度存管机构为发行DR而规定的单独类型和子类型下持有于一个demat账户中。指定存管机构应确定与在该单独类型和子类型下标记的外国存托机构以及在两个存管机构持有的具有“DR”子类型的其他投资者有关的持有的详细信息,并合并此类持有以得出DR未偿的未偿还可允许证券。净空计算,即“允许证券可转换为DR的限额”,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最初发行的DR数量,包括公司行动,未偿还的可允许证券DR非常出色境内托管人授予的重新发行批准(未使用)在一天结束时净空=A-(B+C)允许证券可以达到的限制转换为DR。印度存管机构应与其他存托机构交换信息,以监测外国持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