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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系列读书笔记6: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2024-01-22木的书房中诚天下黄***
国企改革系列读书笔记6: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start 读书笔记版权 归转载通&木的书房共同所有侵权必究 国企改革系列--读书笔记6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原书作者:北京中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读书笔记原创作者:木的书房 更多作品,扫码“木的书房” 国企改革系列读书笔记 更多作品,扫码“木的书房” 本期内容展示 更多作品,扫码“木的书房”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第一章 新设公司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新设公司--公司的含义 有限责任 公司 股份有限 公司 营利性 法人 集体 所有制企业 全民 所有制企业 《公司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设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 《民法典》 营利性 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 等出资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营利性个人独资、合伙、不具有营利性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非法人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更多作品,扫码“木的书房”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的股东应在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募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条件严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对股东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主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发起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的时间限制等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新设公司--公司的分类 国有公司 国有公司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前述两类企业逐级投资形成的各级公司 分类 所有制性质划分为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 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外,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含有部分国有权益,但一般不作为国有企业对待 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指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占较高比例,且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 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出资额占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更多作品,扫码“木的书房”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操作流程 进行可行性研究拟定合作协议 履行国资监管审批程 序 《公司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 属于法律、法规或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批的项目,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并提交 股东应通过协议或章程等确定公司治理结构,按照章程或 相关制度选举、委派、聘任等方式确定公司 管理层人员 1.设立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 代表或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本级国资委作为申请人; 2.程序 (1)取得营业执照(2)刻制印章(3)银行开户(4)税务登记 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法律法规服务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应当备案。 必要性、可行性、设立方案、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拟定公司章程 《公司法》 全体股东共同依法制定,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自主申报公司名称 中央企业或地方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应由一级集团或根据集团授权的下级单位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取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审批制度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非货币资产评估与备案 集团审批 按章程足额缴纳各自的出资额; 《国有企业国有 治理结构、 未来三年盈利预测、投资风险及防控措施等多家股东,可拟定协议、明确意向,责任与义务 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改为公司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在 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 公司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名称称。 资产法》 公司设立前置审批 以非货币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 转移,如章程约定出资时间为公司成立后,其出资步骤可在取得执照后履行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确定公司治理结构及 管理层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实缴出资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第五步 第六步 第七步 第八、九步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新设公司--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 签订发起人协议 1 应当签订,明确设立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缴纳出资:按照章程缴纳出资,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设立的账户,4 非货币财产出资,办理财产评估及转移,不依章程缴纳的, 承担违约责任 制定公司章程 2 发起人订立并签名盖章 组建管理机关:三会一层 5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认足首期出资额或股份 3 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设立工商登记 6 股份公司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且股份公司只登记发起人股份,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设立登记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新设公司--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开募股 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大会对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做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验资 制定公司章程股款缴足后,必须 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 会结束后三十日内, 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等 明确设立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新设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系统自动提示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投资人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行业领域;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场监管机构分三种情形规范做出是否准入登记的决定; 不进行重复审查:对《负面清单》中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相关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依法核准的,登记机关不再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 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施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法实施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过渡期内修改其现有的组织形式和结构 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明确了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规范 关于备案 新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无须商务部审批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将成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程序。企业应通过登记系统和信用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操作指南 新设公司--重点注意事项--关键点 股权出资章程 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 存在多家股东,对于股东持股比例应当进行充分设计和考量 非货币资产出资 关注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公司运营具有重要影响力,在设计有关条款时要谨慎考虑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公司形式相适应的,合理分配权力,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起人特别责任 出资责任、连带责任 治理结构 发起人 更多作品,扫码“木的书房” 公司新设重点关注 股东持股比例股东权利 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一票否决权、临时会议权和诉讼解释权、重大股权变动警戒线、临时提案权、代位诉讼权 新设公司-重点注意事项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 股东持股比例 股权是股东利益最直接体现,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意味着股东在特定事项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司的发展或决策起到不同的作用。 在新设公司时,如存在多家股东,对于股东持股比例应当进行充分设计和考量 66.7%:绝对控制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做出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章程另有约定,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可决定公司全部重大事项。 50%--66.7%:相对控股 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可以决定除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外的其他重要事项 33.34%:一票否决权 不能直接决定重大事项,对公司是否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特殊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新设公司 -重点注意事项 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 实际控制人 B 控股股东 50% 以下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 A 控股股东 50% 以上 C 实际控制人 间接实际支配 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读书笔记版权 归转载通&木的书房共同所有侵权必究 新设公司 -重点注意事项 延伸内容 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67%)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 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一年内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一年内大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新设公司 -重点注意事项 延伸内容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0% 《证券法》第65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