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自律管理规则和纪律处分实施情况研究报告 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前言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基金行业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自该办法发布、实施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全面、从严查处违规行为,累计公示对77家机构、152名责任人员实施了纪律处分措施。本报告结合相关纪律处分案件,分别从处分对象、违规行为、判定依据、实施后果、救济措施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就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依法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为自律管理对象提出了若干建议。 此外,为了深入认识私募基金行业立体化、多层次、渐进式的自律管理体系 ,本报告梳理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自律检查、实施自律措施、纠纷调解以及投诉处理相关程序性规则,并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发布、实施以来,相关自律管理对象在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高发违规行为,梳理了相关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依据和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并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措施和自律检查相关程序性规则及其实施情况提出了若干思考。 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证券团队 2023年12月11日 报告作者: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曾斌、魏金柱、方荣杰 免责声明:本报告内容不构成法律、投资等专业建议,对因直接或间接使用本报告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课题研究团队及所在工作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相关内容均源自公开信息及相关分析,如有错漏,欢迎指正。 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简介 天册律师事务所(“天册”)创立于1986年,是中国著名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天册深圳分所于2019年成立,目前有超过30名专业人员。天册深圳证券团队组建于2021年,由原深交所法律专家曾斌博士作为团队负责人,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或顶级法学院,具备法律、会计、金融复合背景,成员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基金从业等专业资质。团队在信披合规、股权激励、证券违规处罚应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代理、IPO、再融资、并购重组、上市公司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专业优势。目前已担任A股50余家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合规顾问,多家拟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已成功办理包括科创板财务造假第一案等重大证券信息披露、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申辩案件。 有关证券与上市公司合规咨询、资本运作、违规处罚应对等相关问题,欢迎联系:18680331484(曾斌博士,微信同号,添加时请备注姓名和单位)。 欢迎关注团队公众号“资本治理前沿”,获取团队往期报告和“资本治理前沿沙龙”的最新消息。 团队主要成员介绍 曾斌团队负责人、高级顾问(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深交所),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后备级),团队负责人。曾长期在深交所任职,曾借调中国证监会,新《证券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等重大规则和制度起草。在上市公司合规治理、控制权争夺、违规处罚应对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研究员、中上协董秘履职评价专家委员;曾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著有《资本治理的逻辑》《强责任时代:新证券法时代的上市公司监管与治理》。 金祥慧高级顾问(合伙人)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团队首席合规咨询顾问,团队负责人。曾就职于沪深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IPO、重组上市、再融资项目经历,企业上市及上市后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再融资、公司治理专家。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专家讲师,天津上市公司协会业务答疑专家,公众号“信披一点通”创始人、中上协上市公司董秘履职评价专家委员,累计为数百家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咨询服务。参与编写书籍:《上市公司股份合规交易与管理手册》《上市公司证券事务管理手册》;著有《北交所上市全程指引:流程+文件要求+审核重点案例解析》《强责任时代:新证券法时代的上市公司监管与治理》。 董胜堂执业律师(合伙人) 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团队负责人。曾任某A股上市公司董办主任、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主管)专职副秘书长(辖区超过400家会员),具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长期参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设计和一线实践,在证券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争议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寇英步高级顾问 美国南加州大学理学硕士,信披合规高级咨询顾问。具有证券、基金、会计从业资格、沪深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独立董事资格、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公众号“信披一点通”主创。曾就职于沪深主板、中小板(原)、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再融资、公司治理专家,累计为上百家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咨询服务。 目录 一、纪律处分措施案例统计与分析5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自律管理对象5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类别6 (三)自律管理对象违规行为判定依据7 (四)相关纪律处分措施具体实施情况8 (五)自律管理对象所采取的救济方式8 (六)采取救济方式后的实际采纳情况9 二、自律管理程序规则及行为依据10 (一)自律管理主要程序规则10 (二)自律管理行为规范依据11 (三)违规行为主要处理依据12 三、自律措施实施依据及实施程序12 (一)基金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依据12 (二)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实施程序13 (三)关于自律措施实施程序的若干思考15 四、自律检查相关规则及实施程序19 (一)自律检查相关规则19 (二)自律检查实施程序19 (三)关于自律检查相关规则的若干思考20 五、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后果分析21 (一)对机构实施纪律处分措施的影响22 (二)对个人实施纪律处分措施的影响24 六、关于自律管理对象的合规建议24 (一)做好信息披露、报送及重大事项报告工作25 (二)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并确保具备持续展业能力25 (三)积极配合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行政机构的调查26 (四)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合规募集业务27 (五)避免私募基金管理人非专业化经营问题27 (六)积极履行信义义务并杜绝突破底线行为28 (七)收到纪律处分相关文书后采取救济措施28 一、纪律处分措施案例统计与分析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发布的纪律处分公示信息,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发布、施行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基金业协会累计对77家机构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其中依据《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作出纪律处分决定52件;累计对152名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其中依据《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作出纪律处分决定110件。考虑到《新实施办法》在自律措施类型、实施程序等方面做出较多调整,且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旧实施办法》)废止前后仍有部分案件尚未办结,本报告仅就基金业协会依据《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案件,对相关处分对象、违规行为、判定依据、处分措施、救济方式、意见采纳以及复核决定等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具体如下: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自律管理对象 经统计,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基金业协会依据《新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分别对52家机构和110名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上述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自律管理对象类别及具体情况如下: 从受到纪律处分的机构类型来看,包括5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2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25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机构类型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从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职务来看,包括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主管人员。鉴于部分责任人员存在兼任上述职务的情形,为便于区分不同职务类别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本报告仅按涉及各职务类别案例数量进行累计(例如某受处分对象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则相应职务分别计数一次),相关职务类别统计情况具体如下: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类别 经统计,受到纪律处分的自律管理对象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五个方面。 在资金募集方面,主要违规行为包括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义务,以公开宣传等方式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违规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推介私募基金时措辞不规范,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超过规定人数等。 在登记备案方面,主要违规行为包括未及时填报、更新信息或报告重大事项,违反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任职或人数要求,办公场所不具备独立性或与登记地址不符,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等。 在投资运作方面,主要违规行为包括违反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不配合检查等妨碍、拒绝自律检查情形,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投资,不具备持续运营的资本金等。 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等。 在内部控制方面,主要违规行为包括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存在重大缺陷,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记录或资料,存在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禁止性行为等。 上述违规行为统计情况具体如下: (三)自律管理对象违规行为判定依据 自律管理对象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基金业协会依据相应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经统计,基金业协会就自律管理对象相关行为涉嫌违规,并决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主要判定依据及其适用情况如下: (四)相关纪律处分措施具体实施情况 经统计,基金业协会对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主要包括撤销管理人登记、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含3个月、6个月、12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和警告;基金业协会对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主要包括公开谴责、警告、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和加入黑名单 (含1年、3年、终身)。相关纪律处分措施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五)自律管理对象所采取的救济方式 根据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和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相关内容统计,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52家机构中,有20家采取了书面申辩、听证申请及/或复核申请的救济 方式;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110名责任人员中,有41人采取了书面申辩、听证申请及/或复核申请的救济方式,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六)采取救济方式后的实际采纳情况 经统计,采取救济方式的20家机构中,有2家提出的申辩意见经基金业协会审理后确 认部分不予采纳,另有1家的违规行为经基金业协会审理后确认符合减轻处分情形;采取救 济方式的41名责任人员中,有4人的违规行为经基金业协会审理后确认符合适当减轻处分或从轻处分情形,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二、自律管理程序规则及规范依据 (一)自律管理主要程序规则 为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和程序,搭建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框架,从制度上保障基金业协会依法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基金业协会通过不断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业协会章程等,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自律管理规则,为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表1行业自律管理主要程序规则 名称 主要内容 施行日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 自律管理对象、自律管理措施、主要裁量因素、实施程序以及送达、回避和公示规则等 2023年7月14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