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主要探讨了香港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和离岸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报告建议:对于私人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董事的居留地不应施加任何限制或规定,从而允许在香港进行中央管理及控制的私人公司型开放式基金享有税收豁免。此外,报告还对离岸私募基金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讨论,包括“财产权真正分散”的定义和牵连问题。报告建议,对于离岸私募基金,应定义“财产权真正分散”,并解决牵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