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 本报告版权属上海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并受法律保护。转载、编撰或其他方式使用本报告文字或观点,应注明来源《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全景图》。违反上述声明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编写组(排名不分先后) 林梓瀚、杜国⾂、林丽颖、王荣、⻢有梅、杨辉 编写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上海数据交易所 ⽬录Contents 报告要点 ⼀、数据跨境流动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数据跨境流动成为全球增⻓新动能 (⼆)数据跨境流动推动投资结构新变化 (三)数据跨境流动重塑国际贸易新形态 (四)数据跨境流动重构国际经贸新规则 (五)数据跨境流动催⽣全球数据价值链 ⼆、国际组织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软法”的构建 (⼀)UN积极搭建数据治理国际合作平台 (⼆)WTO电⼦商务谈判中关于数据跨境流动议题分歧较⼤ (三)OECD开创全球隐私保护和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尝试 (四)APEC推动CBPR认证体系便利数据跨境流动 (五)G/G框架下“基于信任的数据⾃由流动”影响⼒不断提升 三、国际贸易协定破除数据跨境流动壁垒 (⼀)CPTPP⿎励建⽴缔约国规则互操作机制 (⼆)RCEP允许“例外规则”的⾼程度保留 (三)DEPA提出数据跨境流动创新性条款 (四)USMCA强化与国际“软法”的衔接 (五)UJDTA沿袭“美式模板”核⼼规则 四、主要经济体围绕⾃⾝利益诉求提出规则主张 (⼀)中国构建完善⽴法体系划下数据出境安全红线 (⼆)美国主张“有限例外”的⾃由流动规则 (三)欧盟对外实⾏充分性认定规则 (四)东盟落地施⾏“⽰范合同条款”机制 (五)新加坡适⽤多元规则强化与国际对接 (六)英国脱欧后推⾏“英国GDPR” (七)⽇本在保护个⼈信息的基础上构建数据跨境⽣态圈 (⼋)韩国聚焦个⼈信息细化跨境传输规则 (九)俄罗斯以数据本地化存储作为数据跨境流动必要前提 (⼗)澳⼤利亚以“合理措施”规制数据跨境流动 (⼗⼀)巴西调整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强化“ANPD”⻆⾊ (⼗⼆)印度适⽤“通知限制”规范数据跨境流动 五、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特点与制约因素 (⼀)规则特点 (⼆)制约因素 六、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趋势研判及对我国的影响 (⼀)趋势研判 (⼆)对我国的影响 七、思考建议 (⼀)探索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便利化机制 (⼆)推进数据保护可信认证试点与新技术应⽤ (三)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 (四)推⼴数据跨境流动中国治理⽅案 (五)企业做好“出境”与“⼊境”的合规 (六)利⽤上海数据交易所国际板探索数据跨境新模式 参考⽂献 报告要点 当前,数据跨境流动正在逐步超过贸易、投资全球化,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本次报告,从国际组织、国际贸易协定、经济体三个层次切入,聚焦十大国际机制安排(五个国际组织与五个国际贸易协定)与十二大经济体,分析其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与特点,并研判未来规则发展趋势,为我国参与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研究发现,在国际组织层面,主要国际组织在全球层面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软法”的构建,典型的如联合国(UN)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平台,经合组织(OECD)首创有关数据跨境流动与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电子商务谈判中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议题讨论等。在区域及双边框架层面,主要经济体通过加入或缔结区域或双边自贸协定及数字经济专项协定,如《美墨加协定》 (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将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条款纳入相关协定中,旨在破除各国间数据跨境流动壁垒,促进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在主要经济体层面,包括中国、美国、欧盟、英国、韩国、印度、巴西、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等,出于维护自身数据安全的必要,纷纷进行立法规制,明确数据出境安全前提。 纵观纳入研究的十大国际机制安排与十二大经济体,发现在国际组织“软法”的影响下,国际贸易协议、主要经济体演变出其有关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独有特点。本次报告将上述关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安排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开放进取型、严格监管型以及监管例外型。开放流动型主要表现为强调数据跨境的自由流动,典型的经济体如新加坡、东盟、美国等,国际经贸协定如DEPA、USMCA等。严格监管型主要强调数据跨境的事前监管,通过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数据出境,典型的代表为中国、俄罗斯、巴西等,国际贸易协定主要为RCEP等。监管例外型虽然强调数据跨境的监管,但是如若在白名单或者生态机制内则可以享有“监管例外”的权利。 未来,各国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主张愈发倾向于“数据重商主义”,不过随着数据要素重要性的提升,未来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亦会呈现出行业精细化的趋势等,同时数据主权、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依然是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时关键考量。基于现有趋势,认为未来我国数字企业出海将面临更多的数据合规风险,我国数字贸易面临较高的政策不确定性,同时我国数字产业发展面临的数据壁垒有可能将继续提升等。因此,建议我国继续加强与CPTPP、DEPA等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并对CPTPP、DEPA中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创新机制率先在上海等地进行探索试验,如DEPA中的监管沙盒机制、数字身份、数据保护可信任标志等。 (⼀)数据跨境流动成为全球增⻓新动能 ⼀、数据跨境流动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数据跨境流动是信息、知识、要素、商品的全球流动、传播与共享,数据跨境流动正在逐步超过贸易、投资全球化,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长期以来,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一直充当了推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全球贸易总额占GDP比重从1986年的33.98%上升至2006年的57.21%;其中,货物贸易总额占GDP比重从28.63%上升到47.29%。而2008年经济危机后,这种趋势出现逆转,全球贸易增速一直慢于全球GDP的增速,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也始终增长乏力。近年来受中美贸易战、俄乌冲突等影响,全球贸易增长速度放缓,全球直接投资流量下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2023年4月发布的《贸易统计与展望》,全球货物贸易量继2022年增长2.7%之后,2023年预计将增长1.7%,最新预测进一步调低,预计2023年世界商品贸易量增长0.8%。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2022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流量下降了12%,下降至1.3万亿美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球数据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却显著增强。根据麦肯锡的研究报告,早在2014年,数据流动直接创造的价值就高达2.8万亿美元,预计到2025年,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GDP的贡献价值将达到11万亿美元。“数字全球化”的作用日益超过贸易和投资全球化,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此外,数据跨境流动将创造更加高效的全球市场,进一步降低全球化的参与门槛,全球化的包容性将进一步增强。如果说20世纪全球化 (⼆)数据跨境流动推动投资结构新变化 是以贸易和投资的全球化为主要特征,那么21世纪的全球化将以数据跨境流动为主要驱动力量。 数据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投资区位选择的决定因素发生变化,数字平台型跨国公司快速增长,推动国际投资发生结构性变化。一是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土地、人力和资金等传统生产要素的投资区位决定作用相对下降。在数字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中,数据资源是否丰富、数字技术是否先进、数字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是否便利成为跨国公司国际投资区位选择的重要因素,对国际投资流动的方向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是数字跨国公司快速增长,数字跨国公司的平台化特征日益明显。根据UNCTAD发布的《2021年数字跨国企业TOP100》,自2016年以来,数字100强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海外销售、总利润持续上升。据普华永道(PwC)“2023全球市值100强上市公司”排行榜显示,2023年全球市值排名前10位公司中,数字平台型跨国公司占据了7位(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英伟达、特斯拉、脸书),数字平台型跨国公司日益成为国际投资的主体。 表1“2023年全球市值100强上市公司”排行榜(前十位) 排名 公司 总部所在地 领域 1 苹果(APPLEINC) 美国 信息技术 2 微软(MICROSOFTCORP) 美国 信息技术 3 沙特阿美(SaudiArabianOilCompany) 沙特 能源 4 ALPHABETINC(谷歌母公司) 美国 通信服务 5 亚马逊(AMAZON.COMINC) 美国 非必需消费品 排名 公司 总部所在地 领域 6 英伟达(NVIDIACORP) 美国 信息技术 7 伯克希尔(BerkshireHathawayInc.) 美国 金融 8 特斯拉(TESLAINC) 美国 非必须消费品 9 METAPLATFORMS(脸书母公司) 美国 通信服务 10 维萨(VisaInc) 美国 金融 资料来源:普华永道(PwC)“2023全球市值100强上市公司”排行榜 (三)数据跨境流动重塑国际贸易新形态 三是数字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模式发生显著变化,呈现出轻资产、低就业海外布局的特征。数字跨国公司通过在线平台市场而非商业实体进行海外销售,依托平台的数据和算法优势,通过复制其贸易模式为加快轻资产海外布局。据调研,中国跨境电商独角兽企业希音(Shein)布局海外150多个国家,年销售额约300亿美元,其海外员工总数仅有6000多名。据UNCTAD发布的《2021年数字跨国企业TOP100》,相较于传统跨国公司,数字跨国公司海外销售额与海外资产的比值更高,尤其是纯平台型公司及数字解决方案提供商1,该指标是传统跨国公司的2倍多,表明数字跨国公司以较少的海外资产实现了较大比例的海外销售。 数字时代的每一笔国际贸易都依赖数据跨境流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开展数字贸易的基本前提条件。根据经合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对数字贸易的概念界定,从交易方式上分,数字贸易可以分为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贸易,既包含以货物为载体的跨境电商,也包含以服务为载体的数字服务贸易,无论是跨境电商还是数字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的开展都离不开海量的数据跨境流动。根据交易方式的差异,广义的数字贸易可分为数字订购型(digitallyordered)、平台支持型(platformenabled)、数字交付型(digitallydelivered)。其中,以数字形式订购的跨境交易指直接通过专门用于接收或下订单的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支付环节及货物或服务的交付通过线上或线下完成均可。该模式不包括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达成的交易,仅覆盖通过网页、外部网、电子数据交换达成的交易。平台支持型数字贸易指间接通过中介平台进行的商业交易,中介平台为供应商提供设施和服务,但不直接销售商品,例如阿里巴巴、亚马逊、淘宝、京东商城等。数字交付型数字贸易指直接通过信息及通信技术网络远程提供的服务产品,包括可下载的软件、电子书、电子游戏、流媒体视频、数据服务等,但不包括有形货物的交付。 正如美国学者马修·斯劳特(MatthewJ.Slaughter)和大卫·麦考密克(DavidH.McCormick)所说,当今的国际贸易是关于数据的“永动机”,贸易的过程消耗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又源源不断产生海量新数据,而云计算、5G等技术又为大数据的存储、计算和快速处理提供了技术支撑。 国际贸易由跨国公司主导的大宗贸易模式转向数字平台主导的个性化、分散化数字订购模式,以货物、服务为载体的数字订购模式的数字贸易依托数字平台和数据跨境流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兴起并成为国 1榜单将数字跨国公司分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