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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跨境资金流动篇

2023-12-15金杜李***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跨境资金流动篇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跨境资金流动篇 根据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6月1日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称“《自贸港总体方案》”)以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称“《自贸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称“海南自贸港”)将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逐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推动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 为落实《自贸港总体方案》和《自贸港法》关于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的要求,海南自贸港已在跨境资金流动方面出台一系列的改革试点措施。本文将梳理贸易外汇收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等三个方面的改革试点措施,以供市场主体参考。 一、贸易外汇收支 为贯彻落实《自贸港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称“海南省外汇局”)于2022年7月 8日发布《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以下称“《指导意见(2022版)》”),决定在海南自贸港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根据《指导意见(2022版)》,在海南自贸港内注册经营的试点银行,向海南省外汇局备案后可对本行推荐的优质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黄建贤 顾问 金融证券部 汪杜宇 主办律师金融证券部 姚诗奕 律师助理金融证券部 1 相较于尚未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其他地区,目前海南自贸港的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便利化措施如下: 区域 海南自贸港 其他未实行试点的地区 单证审核方面 •除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外,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1;•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银行应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 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 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企业应在收汇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3 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可按照展业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4 代垫或分摊业务 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服务贸易项下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5 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目前海南自贸港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方面的改革试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2《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条。 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三条。 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六条。 5《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条。 1.一次性外债登记改革试点 根据海南省外汇局于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琼汇发[2020]1号),注册地在海南自贸港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 (1)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2)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及 (3)企业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 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可以不再办理外债逐笔签约登记,并且可在登记额度内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直接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手续。 2.跨境融资(外债)便利化业务 鉴于部分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由于自身净资产小而面临无法获得更多跨境融资等难题,海南省外汇局于2022年1月27日发布《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称“《洋浦开发区试点细则》”),决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称“洋浦开发区”)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允许注册地在洋浦开发区内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借用外债。 2023年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以下称“《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决定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外债)便利化试点政策。根据《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海南自贸港的跨境融资(外债)便利化额度将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并且试点主体范围将扩大至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1)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 (3)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4)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5)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 3.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 根据2022年1月27日发布的《洋浦开发区试点细则》,海南省外汇局决定在洋浦开发区开展扩大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的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外债资金等)使用范围的改革试点。2023年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结合前述规定,我们在此就洋浦开发区和其他地区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的管理要求对比如下: 区域 洋浦开发区 除洋浦开发区等4个特定区域6以外的其他地区 使用原则 原则上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 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负面清单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 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4个特定区域除外) 基于上表可以看出,洋浦开发区和其他地区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的管理要求大致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洋浦开发区试点细则》规定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并不包含“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故洋浦开发区内企业仍保留了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可能性。 64个特定区域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4.跨境资金池 目前海南自贸港内可供选择的跨境资金池方案主要包括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总体上来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对境外成员企业的入池条件(特别是营业收入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搭建合适的跨境资金池。两种跨境资金池方案的简要对比分析如下表所示: 资金池类型 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适用地区 海南自贸港 海南自贸港洋浦经济开发区 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备案方式 主办企业向银行提交申请,并由银行形成内部报告后向人民银行备案 由主办企业直接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备案 主办企业准入 海南自贸港内企业7或境外企业均可作为主办企业 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境内公司可作为主办企业 成员企业准入 •股权关系层面:包含3家或以上的境内外(含境内区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且企业应有股权关系,而不能仅是通过协议控制;•业务层面:对成员企业的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未作要求 •股权关系层面:成员企业为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且包括分公司和主办企业的兄弟公司;•业务层面: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 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账户和汇兑管理 •主办企业开立相应的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作为主办账户;•一线(即境外成员企业与海南自贸港内主办企业之间,或境外主办企业与境内成员企业FT账户之间)可以自行选择本币或外币进行归集,企业凭收付指令即可完成资金划转,但资金池内资金划出境外后应在1年内返回资金池;•二线(即境外主办企业或海南自贸港内主办企业与境内成员企业普通账户之间)只能以人民 币进行归集 •主办企业在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该账户为多币种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子)账户结汇资金可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直接进入人民币国内资金主(子)账户;•主办企业借入的外债或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资金,无需通过委托贷款框架,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自有账户办理相关业务;•主办企业一定额度内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意愿购汇,购汇所得外汇资金可存入国内资金主账户并优先用于对外支付 额度限制 •一线的资金净流出(入)额度无限制;•跨二线的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为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1) •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跨境融资杠杆率(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境外放款杠杆率(0.8)×宏观审 慎调节参数(1) 7在海南自贸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也可作为主办企业,但不能作为成员企业加入资金池并以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计算资金池的净流出(入)额;该企业成立满一年后,可调整为成员企业并计入资金池净流出(入)额。 资金池类型 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资金来源 入池资金应为产生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且外部融资产生的现金流不得参与归集 未明确限制参与归集的资金来源 资金用途 可用于满足集团内成员的经营性融资需求、境内市场投资、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财务管理需求以及理财等功能,但禁止用于非自用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有价证券及非自用房地产 三、自由贸易账户体系 1.FT账户体系 2019年1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以下称“海南FT账户”)正式上线运行。海南FT账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在海南自贸港内的境内外客户开立的本外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