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通讯第 9 期 - 2006 年 6 月 该报告主要关注《跨境破产规例》的实施,该规例于 2006 年 4 月 4 日生效,旨在确保在同一债务人在一个以上司法管辖区拥有资产或债权人的破产中采取合作方式。报告还介绍了《示范法》的采用,该法与现有的《欧洲破产条例》有很强的相似之处,包含了相同的设立和主要程序定义。此外,报告还讨论了英国法院和英国破产办公室持有人在《示范法》涵盖的领域与外国法院或外国代表合作的条款,以及预包装管理作为破产程序的受欢迎程度和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