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1月23日,第二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召开,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表示,目前国家数据局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正在推进一系列重点工作,包括丰富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和开发利用、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数据安全治理工作等。 从基础制度完善到各省市政策加速落地,数据要素市场迎来积极进展。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于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数据资产入表”正式确立。10月底国家数据局正式揭牌,11月13日上海证券报报道,国家数据局正研究起草相关指导文件,将从顶层设计推动数据交易流通体系建设。近期各省市布局数据要素市场: 1)推动数据资产入表:11月,由浙江省财政厅归口,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制定的《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省地方标准正式发布,将于12月5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国内首个针对数据资产确认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标准,在全国范围有望加快数据资产确认标准的完善工作。此外,11月17日,《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三批)》表示,鼓励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活动,对于数据资源首次实现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可以对企业为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予以30%的补贴,同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促进数据资产流通:11月10日,北京市正式启动了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以数据汇聚交易为导向,计划到2025年汇聚高价值数据资产总量达到80PB,数据交易额达到50亿元,数据产业规模超过500亿元;刘烈宏出席启动会议并讲话强调探索数据“三权”分置落地、培育多层次数据流通交易体系、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1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数字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该方案指出要推动建立大湾区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规则,培育数据经纪人、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产业生态,支持广州、深圳数据交易所创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建设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和平台载体统一的大湾区数据要素交易市场。 3)尝试交易公共数据特许经营权:11月10日,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和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交易公告》,项目起始价为18.02亿元,主要出让的是衡阳市智慧城市或其他财政投资信息化系统建成后产生的数据资源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特许经营权限。此次交易标志着衡阳市公共数据有偿授权运营的开始,虽然此后项目于11月15日暂停,但为未来数据资产交易运营提供了思路,有望促进更多商业模式发展。 顶层设计有望陆续出台,看好数据交易长期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副主任王建冬近日在2023中国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大会主论坛上表示,短期看,数据基础制度可能催生3000亿元至5000亿元规模的数据交易市场; 中长期看,数据资产化催生的相关市场潜在规模可能达到十万亿元级。我们认为,数据要素的确权、定价、流通和治理等顶层设计有望陆续落地。数据要素相关产业的公司也将受益:1)数据资产持有方:随着数据资产入表相关政策的完善,企业积累的大量数据有望在新AI时代下价值重估。2)数据确权:产权明晰是数据资产化的前提,每一个数据资产的确认都需要相关方进行确权。3)数据加工运营:数据的流通涉及数据采集、存储、加工、交易等众多环节,数据加工是为数据增值的直接方式,数据运营则可直接带来交易所产生的服务收入。 投资建议:后续数据要素仍存政策大潮,“市场化”大时代有望开启。直接利好有数据资产的公司:关注中国科传;数据确权:关注人民网、新华网; 数据交易:关注持股数据交易所的浙数文化、中原传媒。 风险提示:政策进度不及预期、政府支出不及预期、行业竞争加剧。 表1:数据要素相关公司梳理 评级 说明 行业及公司评级 买入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 减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卖出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无评级 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 A股市场基准为沪深300指数;香港市场基准为恒生指数;美国市场基准为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或标普500指数。 基准指数说明: 分析、估值方法的局限性说明 本报告所包含的分析基于各种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重大不同。本报告采用的各种估值方法及模型均有其局限性,估值结果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该价格交易。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负责准备以及撰写本报告的所有研究人员在此保证,本研究报告中任何关于发行商或证券所发表的观点均如实反映研究人员的个人观点。研究人员获取报酬的评判因素包括研究的质量和准确性、客户反馈、竞争性因素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收益。所有研究人员保证他们报酬的任何一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具体的推荐意见或观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法律主体声明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负责本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报告目的,不包括港澳台)的分销。本报告署名分析师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号已披露在报告首页。 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和Everbright Securities(UK) Company Limited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机构。 特别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此外,本公司还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期货、基金管理以及香港证券业务。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研究所”)编写,以合法获得的我们相信为可靠、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但不保证我们所获得的原始信息以及报告所载信息之准确性和完整性。光大证券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等更新。 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且不予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撰写并发布与本报告所载信息、建议及预测不一致的报告。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交易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与本报告中观点不同的口头或书面评论或交易策略。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板块可能会独立做出与本报告的意见或建议不相一致的投资决策。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并理解投资证券及投资产品存在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建议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抉择。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可能持有报告中提及的公司所发行证券的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正在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机构就报告内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勿将本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信赖依据。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发,仅向特定客户传送。本报告的版权仅归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进行翻版、复制、转载、刊登、发表、篡改或引用。如因侵权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本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光大证券研究所 上海 北京 深圳 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办公楼48层 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 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号 NEO绿景纪元大厦A座17楼 泰康国际大厦7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机构 香港 英国 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Everbright Securities(UK) Company Limited 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28楼 6th Floor, 9 Appold Street, London, United Kingdom, EC2A 2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