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 每日信息速递 证券研究报告-每日信息速递 · 晨会 每日信息速递2023.10.24 · 【财经要闻速递】 国务院拟于11月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今年我国秋粮总体呈增产态势 商务部:多措并举促进全球优质产品进口 企业债平移工作顺利完成上交所共承接239单在审项目拟募资3397亿元 【行业要闻速递】 交通运输部:上周全国监测港口完成集装箱吞吐量环比增长10.55% 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发电安全生产 国家能源局:持续推进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确保生猪产能处于合理区域 2023年我国快递业务量比去年提前39天超千亿件 【个股重要公告】 浙商证券:前三季度净利润13.3亿元,同比增长15.05% 新雷能:拟投建功率半导体研发及结算总部项目 江山股份:供热中心一期项目增加投资 初灵信息:中标中国电信接入型M-OTN设备 盛帮股份:公司收到东风汽车《中选通知书》 科伦药业:公司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获得药品注册批准 视源股份: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减少33.36% 珀莱雅: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50.6% 苑东生物: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 百克生物:拟投建佐剂流感疫苗项目 分析师:徐伟 资格证书:S1330514080001 联系邮箱:xuw@hxzb.cn 联系电话:028-86199181 相关研究 每日信息速递2023.10.23 2023.10.23 每日信息速递2023.10.20 2023.10.20 每日信息速递2023.10.19 2023.10.19 晨会 每日信息速递 证券研究报告 【财经要闻速递】 国务院拟于11月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 据中国政府网10月23日消息,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促进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国务院拟于11月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对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宁夏等16个省(区、市)、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督查。为实现督查提质增效与减轻基层负担并举,国务院办公厅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以下问题线索: 一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问题线索。 1.有关政府部门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政处罚中过罚不当、以罚代管;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者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中介机构借助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 2.有关地方和单位滥用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融资等。 3.有关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实行歧视化、差别化待遇,指定国有企业垄断市场,在市场充分竞争领域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4.有关地方和单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违法违规设定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5.有关地方和单位监管标准不统一、规则不透明,存在不公平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等行为。 6.有关地方和单位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随意限制民营企业家自由,影响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7.有关地方和单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不衔接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 二是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的问题线索。 1.有关地方和单位出台或实际执行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2.有关地方和单位违规设置区域壁垒限制外地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实施补贴等优惠政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 3.有关地方和单位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外地企业准入障碍,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提高企业准入门槛。 4.有关地方和单位采取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故意拖延等方式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等。 5.有关地方和单位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的条件,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6.有关地方在招商引资中恶性竞争,盲目上项目甚至搞政绩工程,不切实际甚至违反财经纪律作出土地、资金等承诺,引入企业或项目后以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 三是影响扩大国内需求方面的问题线索。 1.水利、交通、能源领域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繁琐、建设进度迟缓。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不规范。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建设进度缓慢。 4.促进汽车、电子产品、家居等大宗消费政策落实不到位,限制符合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 5.违规设置障碍限制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四是影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问题线索。 1.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超越乡村发展阶段大额举债,大干快上遗留“半拉子工程”,不计成本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2.在防返贫动态监测工作中玩数字游戏、组织数据造假,导致脱贫人口收入等数据失真。 3.农田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慢质量差;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不到位,水质不合格等。 4.农机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发放不及时、不到位。 5.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不到位,快递进村难,影响农产品出村进城和消费品下乡进村。 6.在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工作中违背农民意愿、拖欠流转费用,资本下乡损害农民利益。 7.有关地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工作不力或者“一刀切”。五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到位方面的问题线索。 1.相关方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措施不到位。 2.拖欠教师、村医、辅警、环卫工人等群体工资、补助等。 3.相关方面落实教育“双减”政策不到位,教育领域乱收费。 4.城乡有序流动的户籍迁移政策以及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落实不到位。 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缓慢,对特困、低保、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兜底保障不足。 6.对困难人员救助帮扶不及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生活补贴不到位,对残疾人救助帮扶政策落实不到位。 7.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到位。 同时征集有关地方和单位行政效能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相关问题线索,以及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如掌握以上方面的问题线索,可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对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将及时转有关方面核查处理,国务院督查组将进行抽查复核。(上海证券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23日消息,《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近日印发。其中明确,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意见》的出台,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职能,为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2.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确保其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全面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不得因主体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者选择性执法司法。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合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3.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要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切实防止片面注重“严”或者片面强调“宽”的倾向。对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同时,依法从严打击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环境的犯罪。要注意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 4.坚持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民营企业案件,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要时刻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法的精神,恪守职能边界,协力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守法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更好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法治保障 5.持续做优刑事检察,依法惩治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犯罪。重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财税补贴等职务便利实施的索贿受贿犯罪,坚决打击各类商业贿赂的行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大检察侦查工作力度,依法侦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6.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注意结合案件办理,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法定从宽从严情形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标准。 7.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稳定投资人预期,保障交易安全。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调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不利影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人民法院、行业商会等部门机构的沟通,注重发挥民事检察和解的功能作用,加强涉民营企业经济案件预防和化解矛盾工作。 8.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助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落地。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加大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强化对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插手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