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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宏信证券大***
宏信证券晨会

2023年09月26日 每日信息速递 证券研究报告-每日信息速递 晨会 每日信息速递 证券研究报告 · 晨会 每日信息速递2023.09.26 · 【财经要闻速递】 财政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出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力推进儿童友好空间项目建设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效 财政部公布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名单 香港证监会将就现有虚拟资产交易监管进行四项优化 【行业要闻速递】 中汽协:1-8月全国汽车商品累计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14.5% 交通运输部:上周邮政快递累计揽收量环比增长4.47% 国家药监局:截至2022年底,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营收约12400亿元,较上一年增长约20% 水利部开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调度会商 西安出台楼市新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第2套住房取消落户时间限制 【个股重要公告】 珍宝岛: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注册证书 三晖电气:控股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 恒瑞医药:子公司注射用SHR-1826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耐普矿机:与俄罗斯某客户签订9426.6万元泵和旋流器组供货合同 保隆科技:获得空气悬架系统产品项目定点通知书 宏润建设:中标3.8亿元工程 棒杰股份:扬州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建成投产 泸州老窖:投资约26.04亿元投资实施泸州老窖浓香国酒体验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上海医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人福医药:阿奇霉素干混悬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 分析师:徐伟 资格证书:S1330514080001 联系邮箱:xuw@hxzb.cn 联系电话:028-86199181 相关研究 每日信息速递2023.09.25 2023.09.25 每日信息速递2023.09.22 2023.09.22 每日信息速递2023.09.21 2023.09.21 【财经要闻速递】 财政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财政部9月25日消息,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近日,财政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以下简称 《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制度》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聚焦会计核算。原会计制度中除了规范会计核算的内容外,还包含了财务管理、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内容相对庞杂,并且其中有些具体规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已不再适用。本次修订本着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分章节重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收益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统一全面规范,删减了财务管理等其他非会计核算内容,并通过新增部分条款对删减的涉及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作原则性规定。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专项应付款”、“公益支出”、“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会计科目,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农业资产”(仅针对牲畜资产、林木资产)调整为“生物资产”,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发包及上交收入”会计科目内容按其经济实质分别调整纳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删除了“应付福利费”、“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会计科目,并对相关会计核算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修订后的会计科目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主体的有关会计核算更协调一致。 三是突出“农”字属性。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本次修订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充分考虑“三农”特点,保留原会计制度中“内部往来”、“一事一议资金”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特点的会计科目;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适当保留务实简化的会计核算要求;贯彻落实有关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要求,针对扶贫项目资产要求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有的集体属性等。 四是加强协调衔接。为更好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根据修订后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等要求,本次修订对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增加了会计报表附注相关要求,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全面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报)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出台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那些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是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对网络暴力行为,应当坚持多元共治,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意见》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是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意见》同时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是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五是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工作要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意见》重申刑法规定,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信息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六是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意见》规定,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诉程序:(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七是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意见》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八是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九是明确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意见》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十是能动履职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意见》要求,办理网络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网络暴力的不良影响,以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帮助被害人走出困境;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促进对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央视新闻客户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力推进儿童友好空间项目建设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效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9月25日消息,为推进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儿童友好城市项目建设工作,9月19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召开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推进视频会,对“十四五”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38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逐个“问诊”、逐项“体检”。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彭福伟同志出席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通报了“十四五”以来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进展特别是项目整体进展情况。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威海市、山东省菏泽市、甘肃省兰州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郑州市、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广州市、河北省保定市、湖南省长沙市等12个城市(城区)政府负责同志汇报了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考虑。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志作《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专题辅导。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有关同志对下一步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效提出了工作要求。 会议强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是检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效、推动儿童友好理念落地实施的重要载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儿童友好空间项目为抓手,采取有力手段确保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做好“三个抓”。一是抓项目谋划储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城市政府因地制宜编制和完善建设方案,认真谋划项目建设点位,实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确保谋划一批、储备一批、成熟一批、建设一批。二是抓项目开工建设,各城市政府要认真履行项目投入主体和实施主体职责,加力推进儿童友好空间项目建设,确保能开工的尽快开工,已开工的按期竣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儿童工作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项目实施进度监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困难,推动项目尽快完工发挥效益。三是抓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日常监管、按月调度、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工作,项目建设资 金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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