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及申报操作详解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目录 content —个人所得税税收相关政策二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税收相关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三)扣缴申报 (四)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1.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及数额、扣除事项及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除经营所得外,其他各类所得均需要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财产租赁所得;⑥.财产转让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偶然所得。 3.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要点 (1) 概念 (2) 范围 概念&范围 (1) 要点 采集节点 4.基础信息采集 采集节点&更新节点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并填报纳税人基础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基础信息,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有效身份证件:华侨为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为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籍个人为永久居留证、工作许可证、护照。 (2) 更新节点 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并告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1 2 3 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专项附加扣除管理办法 专项附加扣除报送方式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明细表 4 5 6 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婴幼儿照护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专项附加扣除管理办法 由纳税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1) (3) (5) (2)(4)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留存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备查 3.专项附加扣除报送方式 标题 远程端报送:纳税人通过远程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经确认,远程端将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推送至其选定的扣缴义务人 纸质方式报送:纳税人应当将本人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分别留存备查 扣缴义务人应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录入扣缴端,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明细表 专项扣除名称 扣除标准 适用范围和条件 享受扣除政策对象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补充说明 每年 每月 学前教育:年满3周岁至 入学前是指入学的前一 子女教育 —— 每个子女1000元 小学入学前 对每个子女,父母可以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者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 月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以及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不中断享受 继续教育 —— 400元 学历教育 接受教育本人;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无需留存资料 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3600元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接受教育本人扣除 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 取得证书月份一次性预扣3600元 住房贷款利息 —— 1000元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在实际发生首套贷款利息支出的期间,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婚后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继续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以银行标识为准;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明细表 专项扣除名称 扣除标准 适用范围和条件 享受扣除政策对象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补充说明 每年 每月 住房租金 —— 1500元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11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8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赡养老人 —— 2000元 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本人 无需留存资料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具体分摊金额 非独生子女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每人分摊额度每月不超过1000元(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均摊的,无需留存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定等资料 专项扣除名称 扣除标准 适用范围和条件 享受扣除政策对象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补充说明 每年 每月 大病医疗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支出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支出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婴幼儿照护 —— 1000元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注:本表所称父母,是指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担任为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本表中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明细表 符合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工薪族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由纳税人自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 5.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要点 2 1 工资薪金的办理&其他综合所得的办理 仅有其他综合所得的纳税人 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 6.扣缴义务人办理 资料办理 报送时间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为纳税人办理。 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内容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接收;内容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予办理。 一般情况: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特殊情况: 新入职或者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当月,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重复享受。 扣缴义务人对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 补充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办理。 信息更新 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本人将相关变化信息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办理。 信息确认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 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三)扣缴申报 1 2 3 4 5 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非居民纳税人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相关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相关说明 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扣缴申报 (1)累计预扣法 适用税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即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时,以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综合所得年税率表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