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点提炼——光大医药 【适用范围】中国境内上市的中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等。 【保护原则】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能显著提高质量或者提升临床价值优势,彰显中药特色的中药品种实行保护。 【保护分级】国家对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 一级保护给予10年市场独占,二级保护给予5年市场独占,一级、二级保护同时给予中药品种保护专用标识。三级保护仅给予五年中药品种保护专用标识。 【同品种上市问题】首家增加功能主治或者儿童用药人群且在市场独占保护期内的,其他同品种可以继续上市,但不得增加该功能主治或者儿童用药人群。 (同品种是指处方药味及其用量的配伍比例均相同的多家生产的中药品种。 ) 【再次保护的要求】中药品种保护期届满后,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获得保护;除非做出新的显著改进或者提高、符合规定。 【与基药目录衔接+优先使用】国家基药目录的遴选,优先考虑中药保护品种。国家支持将中药保护品种纳入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 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使用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中成药。 【与医保政策衔接】医保目录的调整优先支持一级、二级中药保护品种。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优先将中药保护品种纳入保障范围。 【中药保护品种定价】中药保护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国家支持中药保护品种合理的优质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