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R77DEZEMBER2022 世卫组织的举措:改革国际卫生条例和大流行条约 后Covid-19:利用两条线之间的协同效应 佩德罗·a·比利亚雷亚尔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目前正在开展两个重要项目,这些项目可能导致一项新的大流行病条约和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的改革。至少有两个主要挑战摆在面前:在发生危机时,如何在未来的全球医疗产品分销中建立全球健康正义(“公平”)?如何增加奖励措施,以确保今后更快、更透明地交流关于疾病暴发的信息?完全有可能创造协同作用,更有效地应对这两个挑战。 全球Covid-19大流行提出了如何确保国际社会在未来更好、更快地应对SARS-CoV-2等疾病的传播的问题。有两点是公开的和有争议的:第一,如何保证全世界公平获得疫苗等医疗对策;第二 ,如何确保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平获得疫苗等医疗对策。未来必须如何安排关于新疾病暴发的信息和数据交流? 这两个主题肯定是有联系的。改革的核心是国际法准则 疾病跨境传播领域。为此,目前正在日内瓦就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和制定新的《世卫组织大流行防范和控制公约》(下称《大流行条约》)进行谈判。这些努力的核心是一些国家和国家集团,如七国集团、欧洲联盟(欧盟)和所谓的“大流行病之友条约”成员国的信念,即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为迄今为止培养的特设民主提供了更有力的替代方案。 德国关心这些改革进程的成功。自2014/15年西非埃博拉危机以来,德国政府一直在努力将自己定位为全球卫生领域的先驱。这些努力在唐纳德·特朗普担任总统期间得到了加强,当时美国退出了关于全球卫生的多边协议,最终正式宣布退出世卫组织。尽管拜登内阁推翻了这一决定,但不能排除重新退出的可能性,这取决于2024年总统选举的结果。 如果德国想保持其在全球卫生领域,特别是在世卫组织治理方面的领导地位,就必须积极参与国际法规定的两项改革进程。虽然帮助制定项目以更公平、更一致地应对未来大流行的机会之窗仍然敞开,但随着德国、欧盟、美国和其他全球卫生领导人转向新的优先事项,机会之窗可能会关闭。其他事态发展,如乌克兰战争和全球经济衰退的威胁,可能会加深地缘政治分裂。德国应抓住机会,通过参与世卫组织正在进行的改革进程,证明自己是全球卫生保健领域可靠的长期合作伙伴。如果德国将起草大流行条约和修订《国际卫生条例》作为补充性而非平行任务,那将是权宜之计。 大流行防范和应对:国际法的相关性? 为什么我们需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来应对这种威胁?有两种方法可以做到这一点。 物质原因。首先,如果遵循经典的功能主义论证 ,实现单个国家无法实现的某些目标需要不同国家的积极参与。这在Covid-19大流行的出现中很明显。疫情爆发地点中国武汉远远超出了德国和欧盟当局的管辖范围。由于未来的大流行病可能发生在世界任何地方,因此必须有明确规定国家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规定。第二,与取决于外交考虑的合作相比,法律规则可以确保更大的节制。由于当权者的政治优先事项发生了变化,应对大流行的能力陷入瘫痪,这不允许打破“恐慌和疏忽”的循环。 《大流行条约》和《国际卫生条例》:通过之路 世卫组织《组织法》第19条和第21条允许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和条例。反过来,大会由各州代表组成haufigGesund——heitsministerinnen和部长他们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会议,对决议和决定进行投票。因此,关于通过什么的最后决定在于会员国自己。 根据世卫组织《组织法》第60条,世界卫生大会通过条例、公约或条约的投票率不同(见表 )。世卫组织《组织法》第60(a)条要求通过条约或协定须经出席大会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SWP-Aktuell77 Dezember2022 Tabelle1 VergleichderWHO-Abkommen-Vorschriften 文书类型授权程序以先例为准 WHO-Abkommen∎QualifizierteMehrheit(2/3) 在derWeltgesundheits——versammlung。 ■随后由国家机构批准(如果 同意)和批准。 WHO-Vorschriften∎在derEinfacheMehrheit 世界卫生大会,除非另有协议。 ■根据世卫组织《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属于世卫组织职权范围的所有事项。 ■世卫组织《组织法》第21条明确确定的五个专题领域。 ■《烟草管制框架公约》( 2003年)。 ■Nomenklaturvorschriften(1948年,1967年revidiert) ■份Sanitatsreglement(1951) 。 ■国际歌一厢情愿-vorschriften(1969) ■国际歌一厢情愿-vorschriften (2005)。 根据第60条(b)款,条例可以简单多数通过,除非国家代表将其列为“重要问题”,因此需要上述三分之二多数。尽管在生效所需的多数和程序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但协定和条例实际上(原则上)是世界卫生大会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的。 Realisierung进行neuenPandemievertrags 世卫组织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和世卫组织条例(如《国际卫生条例》及其改革)在可以规范的内容方面具有不同的范围。可根据《世卫组织组织法》第19条缔结协定或条约: “关于本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组织法》第2条列出了世卫组织认可的22项任务。随着第一个 该组织声称是“国际卫生服务的领导和协调机构” 。阿蒂- 诚然,世卫组织《组织法》第19条是一项范围广泛的法规;然而,在实践中,其中制定的规定也遇到了某些限制,这在世卫组织处理属于其他国际法律规定职权范围的问题时尤其明显。诸如获得药品(由于知识产权)或环境健康(与“同一个健康”术语有关)等问题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在世界卫生大会投票后,世卫组织的决定通常仍需得到议会等国家机构的批准。一旦表示同意,各国应转交一份批准书,其中也承认该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只有在完成整个批准程序之后,这些协定才具有约束力,而且只对已完成批准程序的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SWP-Aktuell77 Dezember2022 缔结大流行病条约的想法首先由欧洲理事会主席查尔斯·米歇尔提出。该提案的理由是与条约相关的许多好处:它迫使国家决策者 它确立了多边大流行防范的原则和目标,可以在医疗产品分配方面提供更具约束力的公平性 ,并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同一个健康”方法。世卫组织总干事表示支持该倡议。 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例, 政府间谈判机构(INB)已经成立,以起草新的大流行病条约。它由成员国代表组成,并定期举行会议,提供有关立法进程状况的信息。政府间谈判机构最近推出了概念零草案,该草案将成为下次会议讨论的基础。该文件是世卫组织会员国、非政府组织和个别专家代表团就一系列议题提出的几轮反馈意见的结果。然而,就其性质而言,案文并不包含条款的最后案文,而是作为就若干首要问题进行谈判的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指出的是,与国际贸易等其他政策领域不同,欧盟在(全球)卫生领域没有排他性或混合性权限,而只是互补权限,因此大流行条约的生效将是每个欧盟成员国的权限 。然而,这并不妨碍欧盟参与谈判,因为其委员会 已获得欧盟理事会的授权。尽管如此,自该进程开始以来,德国和欧盟对《大流行病条约》的立场已完全一致。 ReformenderIGV 然而,除大流行条约外,世界卫生大会还可以在五个领域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1)卫生和检疫条例以及其他程序,以防止疾病的国际传播;2)疾病、死因和公共卫生实践的命名;3 )糖尿病手术的国际标准;4)生物、药品和类似产品的安全性、纯度和有效性的国际贸易标准;5 )国际贸易生物、药品和类似产品的广告和标签标准。其中第一个领域构成了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的基础。《国际卫生条例》目前是处理跨境疾病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世卫组织《组织法》第21条允许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例,除非各国选择退出。一旦条例中规定的拒绝或提出保留的最后期限过后,有关条例对所有未表示反对的国家具有约束力。世卫组织条例的主要特点是,就其情况而言,国家立法者的参与是不必要的。此外,规则要求投票门槛低于惯例。世卫组织会员国在批准本组织《组织法》时接受了这一点 –这可能证明了政府对其教派的极大信心。 SWP-Aktuell77 Dezember2022 在世界卫生大会上。 2022年1月,美国政府提交了一份修订《国际卫生条例(2005)》13项条款的提案。然而,出席2022年5月第七十五届世界卫生大会的代表们仅接受了将《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55条和第59条规定的否决修正案的期限从18个月缩短到10个月,并将此类修正案的生效期限从24个月缩短到12个月的建议。A.其他倡议 除其他事项外,美国政府担心世卫组织有可能在不与受影响会员国协商的情况下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建立新的中级应急机制。在这方面,世卫组织会员国认为需要更多时间来讨论这种变化的范围。 Biszum30。2022年9月有–静脉-schließlichder美国–14个会员国,代表本国并与包括欧盟 、世卫组织非洲区域、欧亚经济联盟和南方共同市场在内的区域集团联合。一个所谓的审计委员会目前正在总结Covid-19大流行后要求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并编写一份最终报告。这应该在2023年1月中旬之前可用。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将作为未来《国际卫生条例》改革工作组(2005年)会议的基础,该工作组由会员国的选定代表组成。后者将编写法律文本,并将最终修正提案提交给世卫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将在2024年世界卫生大会之前至少四个月将其转交所有会员国。 Fallstrickeim耀光behalten 在这两个改革进程中都潜伏着特别的陷阱。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相比,关于全新大流行病条约的谈判将引发激烈的争议。对于其中涉及的一些主题,仍然没有模板,关于它们的讨论相应地是开放式的。例如,“同一个健康”方法涵盖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等方面,其中必须考虑到与其他国际法规的直接重叠。到目前为止,尚不清楚将如何处理这些重叠。即使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一项未来的大流行性条约,其成功与否也将取决于是否需要在《公约》中批准该条约。 194个会员国在很大程度上来自那里各自的内部政治局势。许多国家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各自的国家程序。 同时,相对简化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生效程序并不意味着协商一致是不言而喻的。1951年《国际医疗条例》和1969年《国际卫生条例》都遭到一些世卫组织会员国的拒绝或反对。然而,当《国际卫生条例》于2005年通过时 ,只有印度和美国表示保留。 但即使是这些也接受了与法规相关的主要义务。此外,在世卫组织的历史上,拟议的监管改革从未像美国在2022年提出的修订那样受到深入审查。这可能是因为鉴于Covid-19大流行的灾难性规模,赌注很高。 SWP-Aktuell77 Dezember2022 大流行中全球健康正义(“公平 ”)的崩溃 世卫组织的许多代表团,特别是来自全球南方的代表团,认为最具争议的问题是确保在大流行期间公平获得医疗对策的问题。我们在Covid-19背景下看到的猖獗的“疫苗民族主义”在世界这些地区的政府中可能记忆犹新,他们一直在努力为自己的人口获得足够的疫苗剂量。然而,关于《国际卫生条例》的修订,这个问题尚未讨论。这也是因为关于这一点的全面条例必须涉及各个方面,例如医疗用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建立分销的融资和采购机制。“流行病中的公平”目前是全球南方几个国家要求的焦点。在上述大流行病条约的“概念零草案”中,以下期望与目标有关:“公平、公正和及时地获得负担得起的、安全和有效的产品,以便在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包括人口群体之间,无论其社会或经济地位如何,控制大流行病”。d.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