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1)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2)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 1.法自君出,重权隆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3)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性所决定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根源。 (1)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篆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 (2)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 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3)“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是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具体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而言的 (4)“诸法”是否都发展成独立的部门法,需要结合历史发展的进程予以具体分析 (1)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文明时代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 (2)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3)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 3.家族本位,伦理法制本精神。 (4)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 (5)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 绪论法制的重要特征。 (1)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 (2)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 长。 4.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3)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备制度。 (1)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 ①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即天授王权取决于君王的德性,体现为“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 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2)儒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 (3)这一传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 据;宽仁慎刑,爱惜人命等。 ①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 (1)结合②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中国法制历史的优秀传统 2.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①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 ②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形式; (2)互补③以礼行法促进法律的实施,以法明礼增添礼的权威; ④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 ⑤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 (1)中国古代法的渊源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 《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 3.体系完备,律例并行(2)较好地解决了法部门分类,法效力层级划分的机制问题,并兼顾了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①明确官吏的职、权、责;规定官吏的行为方式与自 (1)以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其主要内我约束的机制; 容包括: 4.以法治官,明职课责(2)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职官法不断充实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是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先秦诸子在释法时,常以度量衡为比喻,强调法的公平。 5.法尚公平,执法原情(2)公平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 (3)法尚公平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也讲求执法原情,达致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 ②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尽责。 由于文献不足以及考古发现的文物有待于丰富和确凿论证,目前对于夏商法律制度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有限的水平。学界普遍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自启建立夏朝至夏朝桀亡国,夏朝政权共历14世17王,400余年。 1.传说大禹时便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茫茫禹迹,划为九州”。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禹还设“九牧”,作为管理九州的地方长官。 2.王位世袭制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夏启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君主。从夏禹传位于其子启开始,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及国家的建立。 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法律的产生 3.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的逐渐建立和完善。 4.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同时还颁布法令,惩处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犯罪。 象征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高度统一,呈现出家国一体的格局。因此,中国古代法在形成时兼有国法和宗法 1.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占统治地位的 在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过程中,原有的血缘关系纽带并未因氏族制度的瓦解而削弱,而是以转化为家族与 的宗法伦理性质; 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1)古代法制由礼和刑两部分组成,并始终贯穿礼刑①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 宗族制度的形式保留下来,并愈加牢固和强韧。中国2.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并用的原则:国家和法的形成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相匹配,具有自祀”的形式完成; ②另一方面,又以刑维护礼,对违礼者实现制裁。 己鲜明的特点。法的起源受其影响,也形成了不同于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西方社会的显著特点: 法律渊源:原始氏族社会的习惯转化而成的礼法。夏王发布的“王命”和“誓”。 《左转·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中国古代法制在形成时便具有了德礼刑兼备的特 色。 ①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早期的社会分工由宗族组织内部统一调节,故其内部的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而商品经济不够发达。 3.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②同时,家长权、族权和王权遮掩乃至湮没了个人权 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发达, 而私法不够发达。 禹刑(夏朝法律的统称) 主要法律制度 (1)《孝经·五刑》称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近代学者章太炎亦认为夏朝已有不孝罪。 (2)《左传·昭公十四年》中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 这一原则以其强调审慎 (3)《左转·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则有“与其用刑的思想而为后世传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译:宁可不颂,是中国最早的疑罪 夏商法律制度立法概况 法律渊源 按常法行事,也不能错杀无辜) (1)《左传·昭公六年》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从无。 ①“誓”: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 (2)不成文的习惯法和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同样具②“诰”:偏重于王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 汤刑(商朝法律的统称) 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命令、指示或训诫; ③“命”: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①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又新创设“乱②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主要法律制度 政”,“疑众”等罪; ③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④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①巫风:庭内起舞、沉溺酒歌等; 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之规定。②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等; ③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等。 1.墨刑(黥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刻后再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2.劓刑: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 3.剕刑:也作刖刑、髌刑、膑刑。 刑事立法(旧五刑:墨、劓、剕、宫、大辟)4.宫刑:又称淫刑、腐刑,源于苗民的椓刑,是破坏(1)对男性为去势;人的生殖器官的刑罚。 司法制度 天罚与神判 5.大辟:在甲骨文中是灾祸之意,后作为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 1.史载“皋陶造狱,法律存”,表明尧舜时代即已有监狱出现。 2.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即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在地上围成圆土墙以拘禁罪人。 3.夏桀曾以“夏台”作为监狱,囚禁商汤于其中,故夏朝监 (2)对女性为幽闭。 监狱:圜土、羑里狱又有“夏台”或“钧台”之称。 4.商朝因袭夏,监狱仍称“圜土”,监狱另外还有很多叫法,如“囹圄”。 5.《史记·殷本纪》还有商“纣王囚西伯(周文王)于羑里”的记载,故后世的史书也称商时的监狱为“羑里”。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宗法制度 立法概况 宗法制度 (1)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基本原则(2)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 (3)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 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亲亲”与“尊尊” 礼 礼与刑的关系 具体的礼仪形式: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①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 关系礼和刑的作用并不相同 防; ②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 九刑 适用原则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于惩罚制裁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2)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吕刑以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重诸罚有权”); (3)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一曰幼弱,二曰老旄,三曰蠢愚 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刑事立法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一是不识,即因不知法而犯罪(一说不识即不审,即因错误而犯,例如将乙当作甲而误杀之); 二是过失,即因疏忽大意而犯罪; 三宥之法三是遗忘,即因忘记法律的规定而犯罪。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可以给予赦宥,不追究刑事责任。 原心定罪 刑法原则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这也是“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 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罪刑 宽严适中原则相当。 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西周法律制度 因地、因时制宜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上下比罪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 这是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 同罪异罚 主要罪名五过 “八议”制度即源于此 ①质:即凡买实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 质剂:买卖契约②剂: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契约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傅别:借贷契约“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民事立法 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成立 履行“六礼”程序 ①“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 ②“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③“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④“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 ⑤“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⑥“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婚姻的解除 嫡长子继承制 ①无子;②淫佚;③不事舅姑;④口舌;⑤盗窃;七出⑥妒忌;⑦恶疾。 ①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 ②与更三年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