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 分析主义法学 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核心主张:法与道德没联系,恶法亦法 定义要素: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只要是权威性制定的就是法 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 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核心主张:恶法亦法 法的概念 非实证主义 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卢梭,孟德斯鸠 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唯一的要素核心主张;法绝对不能缺德,恶法非法 法的本体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 第三条路:内容性,权威性制定与社会时效性同时作 为定义要素,恶法非法 第一层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二层本质: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三层本质:法最终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指引作用; 个别性指引:非规范性义务:如:判决书 确定的指引:设置法律义务,必须的 规范性指引: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针对个人) 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 预测作用:针对没有发生的行为教育作用 不确定的指引:法律权利,有选择的 社会作用(整个社会) 强制作用:针对违法行为人具有惩罚性 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价值 基本价值 非基本价值 自由:最本质的,最高的正义 人权效率利益 秩序:基础价值,有序 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价值位阶:适用不同种类的价值冲突,比大小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同一类 概念:只要是有任何法律意义的概念都叫法律概念 描述性概念:有真假之分 法律概念 分类 根据概念的功能 定义要素的不同定义要素是否清晰 评价性概念:没有真假之分 论断性概念:针对某个事实的确认来推定分类概念:最小的,不可再分 类型概念:还可再分 确定性概念:如公民不确定性概念 假定条件 逻辑结构 行为模式 权力行为模式:可为,授权性原则 应为:积极义务,命令性规则 义务模式 勿为:消极义务,禁止性规则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后果行为模式不同 肯定性后果否定性后果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法律规范 分类 内容是否明确 内容的强制程度 确定性规则:不需要再帮忙 委任性规则:需要相应的国家机关帮助准用性规则:需要参照其他规定 强制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有一定自由 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针对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具有时代性和民族性 权利与义务 规则与原则的区别 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用于个案,明却具体,只是由某一类型的行为,具有共性 原则是以衡量的方式,具有宏观指导性,不仅关注共性还关注个性 正式渊源:可直接应用 分类 非正式渊源:不能直接应用 宪法,核心地位,根本大法法律 监察法规行政法规 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习惯 非正式渊源判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对人效力 主题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沾边就管 政策:党或政府制定的 空间效力:领地,领空,我国的航空器、船舶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的效力 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时间法的溯及力 有该法律规定具体时间生效明示废止 暗示废止无溯及力 刑法上采用从旧兼从轻 法理学 法的效力层次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概念: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 人与人之间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 法律关系 核心主要体现国家意志,有时也体现当事人意志是特定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具有合法性 调整性:合法行为不需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因违法行为产生的 纵向:主体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横向:主体平等,有任意性 种类主法律关系:独立存在,处于支配;从法律关系:不独立存在,居于从属 单向:只享权利或只履行义务;双向: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子主题 概念: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救济受到侵害和损害的合法权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手段 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 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免责 效益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谁干的谁承担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愿协议免责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自首,,立功 人道主义免责无责任能力 法律制裁(就是惩罚)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代表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体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 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立法 内容:创,改,废,认 科学立法 原则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 遵守:一切自然人和组织;适用: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法的执行 实施 司法 主体:国家行政人员及公职人员 性质: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内容广泛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 程序:没有严格程序要求主体: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性质:对有关各案进行处理,是判断权是被动实施,具有交涉性 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但对于特定的国家法律人来说,可预测性具有优先性,追求稳定性 外部证成:保证推理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内部证成:从前提推出结论,保证结论和推理规则是 法律证成 可靠的 外部证成必然涉及内部证成 正式解释:法定,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种类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瞎说) 法律解释 文义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探究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方法 历史解释:依据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联系其他法条客观目的解释:社会共同的伦理认识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经典方法三段论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 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同类事物相比较 反向推理: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例外证实了非例外情形中的规则 当然推理: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设证推理:倒推 概念:必须是在法律内的,不是简单的缺失状态,必需是不合目的的的缺失状态 法的运行 对某个事项是否完全没有规定 全部漏洞部分漏洞 法律漏洞 分类根据漏洞的表现形态 根据漏洞产生的时间 明显漏洞隐藏漏洞 自始漏洞:法律制定时已经存在 嗣后漏洞:因社会客观形势的变化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 填补方法 目的论扩张:直接更改法的适用范围,将其包含进来目的论限缩:将它排出去 政治主导法律 法与政治 法与经济 法律规制政治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确认经济基础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 法与政治,经济等 法与政策 法与道德: 意志属性不同:统治阶级|党 表现形式不同:经典法条|决议宣言等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国家强制力|党纪稳定程度和程序化程度:稳定|灵活 生成方式不同:国家|自发 表现形式不同:经典法条|言论行为评价标准不同:统一|不统一 调整范围不同:小|大 实施手段不同:国家强制力|舆论自觉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纵向的学习根据和理由横向的借鉴 必要性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历史的延续性 法的演进与历史的证明 社会发展和法律的不平衡性 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性特征 法治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需要对外开放的需要 中华法系:死法系,观念存在,制度消亡印度法系:死法系,观念存在,制度消亡伊斯兰法系 法系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主要是判例,用归纳,以英 国为例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制定法典,,用演绎分公法和私法,以法国和德国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