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白皮书 (2022年) 2022年11月 版权声明 本白皮书版权属于编写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本白皮书文字或者观点的,应注明“来源: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白皮书”,违反上述声明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白皮书编写组 编制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之江实验室浙江大学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编写组成员(排名不分先后) 刘彦林 郑小林 潘洋 李慧杰 冯晔 沈旭东 彭晓燕 杨通鹏 陈超超 陈钰炜 刘海 �平 吕明杰 柳家旺 章燕华 任潮龙 �冠 叶玉婷 吕德军 杨嘉帆 孙祥光 叶其蕾 詹睿 �腾 黄煜 刘君惠子 林峭笑 张景元 简敏红 李岩 刘梦迪 贾泽鹏 徐超 申屠晓明 张策 徐振华 胡刘鹏 张超 �拯 乔培 李臻 李南阳 方世世 马小雯 蒙贵云 许知涯 袁毅 杜玥 曾九明 全力 吴亦超 虞宁博 刘颖 刘幸 谢斌斌 李立兰 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 天枢数链(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杭州金智塔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浙江省智能技术标准创新促进会舟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目录 前言1 一、数据产品交易相关概念1 1.1数据要素1 1.2数据资源2 1.3数据资产3 1.4数据产品4 1.5数据产品交易6 二、数据产品交易发展现状7 2.1数据产品交易政策现状7 2.1.1国外政策现状7 2.1.2国内政策现状11 2.2数据产品交易模式现状15 2.2.1交易平台现状15 2.2.2交易模式现状16 2.3数据产品交易产业现状18 2.3.1数据交易市场空间呈快速增长趋势18 2.3.2数据交易平台迎来新一轮建设热潮20 2.3.3数据交易保障技术全面发展21 2.3.4数据产品交易生态格局逐步完善22 三、数据产品交易面临的问题与发展趋势23 3.1数据产品交易市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23 3.1.1数据产品交易市场基础制度体系不完善24 3.1.2数据产品交易模式不成熟25 3.1.3数据产品交易过程中标准缺位26 3.1.4数据产品交易安全保障能力不足26 3.1.5数据产品交易监管体系不健全27 3.2数据产品交易市场发展趋势27 3.2.1数据产品交易制度规范将进一步健全27 3.2.2数据产品交易将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29 3.2.3数据产品交易产业链生态体系将逐步完善30 3.2.4多元技术融合赋能数据产品交易安全31 3.2.5联合监管机制保障数据产品交易合法合规32 四、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现状及需求分析33 4.1国际标准化现状33 4.2国内标准化现状38 4.3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需求47 五、数据产品交易标准体系49 5.1标准体系框架49 5.2重点标准化领域及方向51 5.2.1基础通用标准51 5.2.2数据产品标准51 5.2.3交易服务标准52 5.2.4交易保障标准52 5.2.5监管与治理标准53 六、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实施建议53 附件一:数据产品交易领域标准明细表56 附件二:我国数据要素相关政策文件(截至2022年10 月)62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文件62 (二)地方层面相关政策文件68 附件三:数据产品交易市场化实践案例77 案例一: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数据交易服务平台开发77 案例二: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跨境数据流通探索78 案例三: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数据中介助力金融场景实践80 案例四:中国(温州)数据安全港数据安全合规探索81 案例五:杭州市滨江区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实践83 案例六:隐私计算赋能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助力小微企业纾困85 参考资料88 前言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把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五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数据要素的市场地位。随后,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多项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重大政策文件,部署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有关任务。2022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数据治理和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全国乃至全球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 在国家政策激励引导和市场主体的不断探索下,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截至目前,全国各地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已有40余家,数据交易场所进入新一轮建设期,大批商业机构陆续入场,数据交易相关服务进入发展快车道。伴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快速发展,数据产品交易主体壁垒,交易平台重复建设,交易规则自成体系,产品定价、交易流程、交易服务、交易监管模式等不统一等问题逐渐显现。建设数据交易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市 场运行效率、保障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 数据产品交易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离不开标准的支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了“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 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本报告基于我国数据交易机构的探索实践,充分研究吸纳相关单位在数据产品交易市场建设中的基础理论、政策机制、市场模式、监管治理等探索成果,深入分析了数据产品交易现状、面临问题和发展趋势,广泛调研了国内外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现状和需求,从数据产品、交易服务、交易保障、监管与治理等层面系统构建了数据产品交易标准体系。本报告旨在加强我国数据产品交易市场的标准化顶层设计,为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建立统一的规则体系,使各地的数据产品交易有规可循、有标可依,最大限度发挥数据使用效应,促进数据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化发展。 本白皮书的编写离不开各方的鼎力支持和无私贡献,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由于时间有限,本白皮书难免有疏漏或不妥之处,敬请各方专家不吝赐教。 2022年11月 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白皮书编写组 一、数据产品交易相关概念 由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数据已经成为第一生产要素,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的微观基础具有战略性地位和创新引擎的作用[1]。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数据要素的重要地位,并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正在成为企业进行决策、生产、营销、交易、配送、服务等商务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投入品和重要的战略性资产,成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驱动力[2]。 1.1数据要素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参与生产,具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双重属性。首先数据作为劳动对象,通过采集、加工、存储、流通、分析环节,具备了价值和使用价值;其次,数据作为劳动工具,通过融合应用能够提升生产效能,促进生产力发展[3]。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具有非稀缺性、非均质性和非排他性等特征[4]。《数据价值化与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 (2021年)》中将数据要素定义为参与到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为使用者或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5]。中关村信息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联盟在《数字经济术语》团体标准中对数据要素的定义为来自个人衣着、食 品、住房、交通、医疗、社会活动,来自平台公司、政府和 商业机构提供的服务的统计和收集,是与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撬动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生产要素并列的、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从交易和定价的视角考虑,与不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和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要素最显著的特征是虚拟性、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异质性[6]。 数据要素本身不能单独创造价值,但可以通过市场评价和市场交换进行有效配置,实现“潜在价值—价值创造—价值实现”的价值形态演进。交易后的数据产品进入经济运行中,推进经济生产方式和模式变革,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使数据要素价值转变为社会价值[7]。 1.2数据资源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一种国家战略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8]。《雄安新区数据资源分类分级指南》将数据资源定义为: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数据的集合[9],其定义更偏向于公共数据的范畴。《数据价值化与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2021年)》中对数据资源的定义为能够参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为使用者或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区别数据与数据资源的依据主要在于数据是否具有使用价值[5]。具体而言,能够为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产生一定价值的数 据均被视作数据资源。 1.3数据资产 在组织中,并非所有的数据都是数据资产,数据资产的形成需要组织对数据资源进行主动管理,形成有效控制并能够产生价值[10]。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编著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南》将数据资产定义为组织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能为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1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对数据资产的定义是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12]。《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5.0版)》将数据资产是指由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例如文本、图像、语音、视频、网页、数据库、传感信号等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数据资产可进行计量或交易,能直接或间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0]。 数据资产化是劳动和数据相结合的过程,其核心在于通过数据与具体业务融合,驱动、引导业务效率改善从而实现数据价值[13]。数据商品化之后,在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环节,与算法、算力、劳动、资本、土地结合,通过替代、渗透和协同机制赋能创造价值,实现从资源化到商品化,再到资产化,是数据产品的价值实现过程[14]。 1.4数据产品 数据生产是一种劳动,数据经过加工将资源价值转移到数据产品,数据产品蕴含着丰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是数据资源价值化的主要载体[6]。PEIJ(2020)将数据产品定义为作为产品的数据集,或者从数据集中衍生出来的信息服务[15];Yu&Zhang(2017)定义数据产品是指经过抓取、重新格式化、清洗、加密等处理后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如数据集和由数据集衍生的信息服务[16]。李晓珊在《数据产品的界定和法律保护》中将数据产品定义为:网络运营者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到原始数据,对原始数据采用一定的算法,经过深度的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及脱敏处理后而形成的具有交换价值和技术可行性的衍生数据[17]。 从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角度分析,数据产品是一种产权可 界定、可交易的商品,是数据要素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和标的。数据要素市场上交易的数据产品,可分为两大类:初级数据产品和高级数据产品。初级数据产品包括数据API(应用程序接口)、数据云服务、技术支撑、离线数据包等;高级数据产品包括可视化的数据分析报告等解决方案、针对特定业务场景的数据应用系统与软件、与云融合的各类大数据技术产品等[6]。 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数据资产是的关系如下图: 图1: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数据要素关系图 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贯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环节,数据要素化是把数据作为生产资料投入形成生产力的过程,包括数据资源化、数据资产化、数据商品化等阶段。数据生产主要包括采集、汇聚、处理、存储、分析;经过数据管理与治理、数据资源库建设与数据价值挖掘等,形成数据资源;经过数据资产确认与管理,数据资产库建设与数据资产运营等,形成数据资产;经过数据资产的商品化处理,提供数据包、数据API、数据报告、解决方案等服务,形成不同的数据产品。其中,生产环节是在数据生产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