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版权维权指引》团体标准 T/CADPA15-2021 北京知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二二年十月 一、标准内容介绍 二、维权案例 目录 CONTENTS 01、术语和定义 02、侵权行为 03、维权方式 04、权利证明 05、证据保全 一、标准内容介绍 引言 近年来,我国游戏产业高速发展,市场总体营收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元,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丰富了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行业整体发展高速增长的同时,游戏行业内的版权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导致游戏企业不但遭受经济损失,且经受着各类侵权行为的困扰。为了有效指导游戏企业维权行为,保护游戏企业合法权利,增强游戏行业的自律和创新,更好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大局,特制定本指引。 01 术语和定义 1.1游戏版权术语 (1)盗用poaching 未经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的行为。 (2)复制权rightofreproduction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3)改编权rightofadaptation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rightofcommunicationtothepublic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游戏专业术语 (1)私服privateserver 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游戏服务器端安装程序或源代码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 (2)外挂cheatingprogram 利用信息技术针对网络游戏达到作弊目的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自动进行游戏、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修改游戏数据。 (3)游戏版号gamecopyrightnumber 由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总称。包括游戏的批准文号和ISBN号。 (4)游戏元素gameelements 游戏作品的构成要素,包括游戏音乐、场景地图、故事情节、人物形象和交互设计等。 02 侵权行为 版权侵权行为包括: (1)私服,针对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网络游戏,开设私服并向游戏玩家传播。 (2)外挂,向游戏玩家传播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网络游戏的外挂。 (3)套用游戏版号,为了逃避监管、实现上线运营目的,冒用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游戏版号。 (4)盗用游戏元素,未经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授权,使用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游戏的游戏元素。 (5)盗用游戏源代码,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游戏的游戏源代码。 (6)侵犯游戏改编权,未经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授权,擅自改变版权方或合法 权利人游戏。 (7)侵犯复制权,未经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授权,对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游戏进行印刷、复印、数字化等。 (8)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授权,通过网络传播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游戏。 (9)其他侵权行为。 (1)私服侵权行为 私服现已形成了一个黑色产业链条,包括游戏程序提供者、客户端制作者、技术服务者、广告发布平台、支付渠道等一整条产业链。私服对官方游戏存在以下危害情形: 1、直接分流运营商及开发商的利润。 2、损害游戏可玩性,体验过的玩家难以回到官服。 3、植入木马病毒,盗取玩家官方账号。 右侧图片是某私服广告发布站截图,发布站提供大量游戏私服下载地址,广告收费一般也是按照广告位标价收取,靠前的广告费越贵。 (2)外挂侵权行为 外挂软件未经游戏权利人许可,会利用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以实现违反游戏规则获得额外优势或利益。外挂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并存在以下危害情形: 1、破坏游戏公平性,影响游戏口碑。 2、损害游戏可玩性,缩短游戏生命周期。 3、损害游戏公司经济利益,分流玩家游戏充值消费。 4、影响服务器质量,加大服务器负载压力。 右侧图片是某外挂软件功能截图,玩家可通过对游戏各种功能进行设置。 (3)套用游戏版号 游戏版号本身是一种行政许可事项。众所周知,行政许可具有绝对人身属性,是不允许进行市场买卖、租赁、挂靠等交易的。但为了让游戏能尽快上线变现,不少游戏厂商在明知违法侵权的情况下仍选择套用他人游戏版号运营,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司法审判上也有判决套用他人版号属于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判例。 例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广州丛纵起诉乾游 网络、君海网络、广州赫墨拉等公司,称被告运营的《太古封魔录》在华为平台上套用“幻化之锋”游戏版号,导致自身受到了损失,因此索赔1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华为提供的流水明细判定赔偿金额,最终判定三被告方赔偿原告广州丛纵65万元。 (4)盗用游戏元素 为了能够获得市场曝光率以及下载点击量,有的不法厂商会直接盗用其他厂商的知名游戏元素做广告投放买量,以吸引用户导量,误导用户认为是该款知名游戏,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2020年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法院就对吉比特公司诉哲也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哲也公司在其运营的《封神单机版》游戏的宣传广告中使用的素材与《问道手游》中的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引人误以为系《问道手游》或者两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恶意攀附吉比特公司商誉,构成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也认定涉案游戏宣传广告侵犯吉比特公司对《问道手游》中相关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支持一审法院对于涉案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最终认定构成哲也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盗用游戏源代码 游戏源代码是网络游戏软件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盗用游戏源代码的行为将会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例如:2018年成都高新法院通过审理判定邱某通过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取得“某人”棋牌游戏源代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某人”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等形式修改,更名为“某赢家”棋牌游戏,被告人邱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窃取的游戏源代码为基础,通过复制原程序的原始数据,以“换皮”、加工等形式制作成另一名称棋牌游戏并上线运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经司法鉴定,“某赢家”棋牌游戏源代码与“某人”棋牌源代 码相似度达99%,存在实质性相似。现场勘查显示,某赢 家棋牌游戏上线运营期间,玩家充值金额为8224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且法院对冻结、扣押在案的存款、物品予以没收。 (6)侵犯游戏改编权 IP已成为了吸引新用户进入游戏的重要构成,各大厂商纷纷追逐热门IP。但是,公司花费高昂价格购入IP改编的游戏,却发现游戏市场中已存在诸多疑似侵权的盗版IP游戏,严重分流了厂商利润,盗用他人IP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游戏改编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游戏改编权一案,认为涉案游戏《武侠Q传》虽未使用完整的涉案作品小说情节,而是对其中主要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创作要素进行了截取式、组合式的使用,亦构成对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改编,三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三被告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判决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 (7)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常,侵犯网络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同时都会涉及侵犯复制权,因为网络游戏本身的网络性质必然会涉及到将游戏上传至服务器,一经上传,复制行为即已完成。因此,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会同时主张侵犯其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例如:广州法院受理的《最强的大脑》与《疯狂大脑》侵权纠纷案,法院经过对比认为被告《疯狂大脑》在游戏关卡内容、关卡设计逻辑、题目文字描述、题目美术素材设计、解密步骤提示、游戏主要界面UI设计等方面直接复制《最强的大脑》,被告实质是将后者的游戏部分题目进行删减并调整顺序后,更换游戏名称并上线运营,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最强的大脑》游戏的复制权。其次,被告公司运营《疯狂大脑》游戏的行为,使得公众可以在自己所选定的与地点获得该游戏,构成对 《最强的大脑》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最强的大脑》游戏整体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03 维权方式 3.1维权主体 维权主体应当是游戏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3.2维权途径 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也可以通过著作权主管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进行维权。 3.3处理方式 (1)著作权主管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机构根据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以及侵权证据文件进行核实和反馈。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提交的权利证明文件以及侵权证据等进行认定。 04 权利证明 4.1针对“私服”、“外挂”侵权行为 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提供的权利证明,包括拥有作品版权的证明和游戏版号信息,其中作品版权证明材料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授权运营合同、游戏运营授权书和维权授权书等。 4.2针对套用游戏版号的侵权行为 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提供被套用游戏版号的原始审批信息,可出具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3针对盗用游戏元素侵权行为 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提供拥有游戏元素版权的证明,如作品登记证书、游戏作品授权书和游戏元素制作原稿等。 4.4针对盗用游戏源代码侵权行为 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提供拥有游戏源代码的证明,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方提供的著作权声明文件、公证文件、鉴定书和开发记录等。 4.5针对侵犯游戏改编权侵权行为 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提供拥有游戏改编权的证明,如游戏改编权授权合同、游戏改编授权书和维权授权书等。 4.6针对侵犯游戏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提供拥有作品的版权证明,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产地提供的著作权证明文件或开发方提供的著作权声明文件、作品登记证书、游戏授权运营合同、游戏运营授权书等。 05 证据保全 5.1保全方式 (1)公证保全 a)侵权内容的截图、录像; b)可查看或可下载的侵权内容的网络链接地址; c)侵权方身份信息; d)侵权方违法所得、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信息。 5.1保全方式 (2)诉讼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技术存证 通过时间戳、公证云、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方式保全技术数据。 5.2保全途径 (1)公证机构;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有资质的时间戳、公证云、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存证平台。 01、维权现状 02、经验分享 二、维权案例 03、典型案例 01、维权现状 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虽然为网络游戏行业的维权提供了多方面途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往往侵权成本低,判赔低,导致维权耗费时间长、侵权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维权的积极性。 我们以刑事案件立案处理为例,通过刑事案件手段,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直接打击,达到直接止损和震慑效果,并从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刑事案件无论从程序、还是证据,要求标准都非常高,而且流程繁琐,至少要经过三个主要流程: (1)调查取证:包括对私服、外挂等侵权行为的测试,侦查并固定侵权行为证据链条及侵权人信息。 (2)报案立案:根据掌握到的信息,去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完成报案和立案手续。 (3)损失索赔:向被告方索赔经济损失。 但权利人本身因为缺乏专业性,传统法律服务机构更倾向于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律师代理,对游戏本身了解程度低,证据内容的固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