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7日 每日信息速递 证券研究报告-每日信息速递 晨会 每日信息速递 证券研究报告 · 晨会 每日信息速递2022.10.17 · 【财经要闻速递】 沪深交易所优化完善回购增持规则传递投资价值维护市场稳定 财政部: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 证监会原则同意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首单试点 监管提高财务公司设立门槛控股股东最近3个会计年度需连续盈利 中证国新央企综合指数正式发布 【行业要闻速递】 萤石景气周期上行氟化工龙头企业有望受益 电池级碳酸锂现货均价突破53万元/吨 中钢协:预计钢材需求将逐步回升钢铁行业主要指标将出现积极变化 工业和信息化部:1-8月份全国晶硅组件出口累计约108GW出口量同比增长70.2% 工业和信息化部:7-8月全国锂电总产量超过145GWh 【个股重要公告】 星源材质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176.89% 长虹华意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49.83% 九安医疗前三季度净利润预增31818%-32417% 兄弟科技前三季度净利润预增8622%-9963% 嘉麟杰前三季度净利润预增5480%-7115% 融捷股份前三季度净利润预增4331%-4700% 天齐锂业前三季度净利润预增2769%-3090% 永兴材料前三季度净利润预增660%-700% 万顺新材前三季度净利润预增618%-641% 赣锋锂业前三季度净利润预增478%-519% 分析师:徐伟 资格证书:S1330514080001 联系邮箱:xuw@hxzb.cn 联系电话:028-86199181 相关研究 每日信息速递2022.10.14 2022.10.14 每日信息速递2022.10.13 2022.10.13 每日信息速递2022.10.12 2022.10.12 【财经要闻速递】 沪深交易所优化完善回购增持规则传递投资价值维护市场稳定 10月14日,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为做好衔接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同步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回购、增持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本次修订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限制。将回购股份实施条件中关于“上市满1年”的要 求调整为“上市满6个月”。新上市公司拟实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且回购股份用于减资的,仍然不受前述上市期限的约束。 三是完善回购、增持窗口期。将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窗口期由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缩短为5个交易日内,并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竞价减持的窗口期,以保持两者一致。将董监高买卖股份的窗口期由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分别缩短至 相关公告披露前15日内和5日内。 四是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将现行规则规定的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进一步明确为上市公司自取得核准或注册并启动发行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和股东、董监高增持股份,是合理维护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增强市场信心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在证监会领导下,沪深交易所持续完善回购、增持相关规则,上市公司回购和股东增持规模稳步增长。 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为例,2019年至今,沪市超过500家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超过1700亿元,实施回购的公司家数和规模呈现逐年稳定增长态势。今 年前三季度,沪市已有234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达到587亿元, 其中有14家上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均超过10亿元,充分彰显了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信心和良好预期。 2019年至今,深市约有700家公司回购合计近1900亿元,约有1200家公司董监 高增持合计约220亿元。其中,今年以来就有275家公司回购合计450亿元,216家 公司董监高增持合计32亿元,近期数量继续增加。 在资本市场研究专家看来,本次修订恰逢其时,注册制改革加速市场生态优化,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对回购、增持等市场化工具的灵活运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 场结构正在从卖方市场向投融资平衡市场转变。 “放宽条件”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专家表示,适度放宽是有市场条件支持的,这得益于监管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及严打击,促使市场环境不断净化。 从市场实践看,上市公司及股东、高管等回购、增持的实施,是提振信心、提升估值的有效手段。相关数据表明,回购、增持后一段时间内会对股价带来一定正向效应。(上海证券报) 财政部: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 据财政部10月1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财政部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其中提出,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查找自身在审计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有效识别、评价和应对其对执业质量的不利影响,相应完善自身审计程序。进驻企业前要多方渠道收集企业财务、经营信息并形成客户风险分析和应对报告,进驻企业后要对存在财务舞弊行为的重点领域采取针对性审计程序,切实防范、揭示会计造假行为。实施整合审计时,要高度关注管理层凌驾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 通知还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对财务舞弊等风险因素保持警觉,当识别出可能存在由于财务舞弊导致的错报且涉及管理层时,应当考虑重新评价由于财务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要针对相应风险点强化审计程序、扩大抽查比例、增加审计证据,有效控制审计风险。要在审计过程中对企业遵守会计准则情况作出职业判断;要在做好其他领域审计的同时,加大对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11个近年来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关注力度,做好有效应对。(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原则同意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首单试点 据证监会10月14日消息,为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平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对二级市场的影响,今年7月,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试点启动以来,行业机构积极响应。行业机构表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有利于兼顾投资者差异化减持需求,避免集中减持造成市场波动,丰富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进一步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环境,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日前,证监会已原则同意上海临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申请。申请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关于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适时向投资者分配股票。其他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申请也正在积极有序推进过程中。 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及时 总结评估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持续推进完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机制,更好地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对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的支持作用。(上海证券报) 监管提高财务公司设立门槛控股股东最近3个会计年度需连续盈利 10月14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管理办法调整了财务公司准入标准,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 产不低于3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最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每 年不低于2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10亿元等。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同时,管理办法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管理办法增加了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在业务范围上,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同时,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业务分级监管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包括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还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从事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 管理办法还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此外,管理办法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增加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银保监会将指导财务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财务公司坚守主责主业、强化服务集团内部的定位,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上海证券报) 中证国新央企综合指数正式发布 据国新投资有限公司10月14日消息,2022年10月11日,国新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证国新央企综合指数(以下简称“国新央企综指”,指数代码932004.CSI)正式发布。该指数由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组成,最新一期成分股包括361家企业,为市场上首只完整包含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指数。 国新央企综指的发布,填补了市场上国资委监管央企综合指数的空白,为跟踪监测央企上市公司整体市场运行情况提供了有效工具。发布首日,指数上涨0.61%至1522.5点,涨幅高于沪深300指数0.43个百分点。 国新央企综指是“1+N”系列央企指数的第一只,后续还将推出能源、科技、股东回报等“N”系列主题指数,全方位树立央企资本市场风向标,提高市场影响力和定价权,助力中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要素配置功能提升自身产业竞争力,更好实现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报) 【行业要闻速递